2025苏0507破5号苏州市鑫鑫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移交财产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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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苏0507破5号苏州市鑫鑫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移交财产通知书

(略) 鑫 (略) 破产清算案

关于移交财产通知书

(2025)鑫鑫通破管字第3号

(略) 鑫 (略)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略) (略) (略) 于2025年1月24日裁 (略) 鑫 (略) (下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安信分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册、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材料、相关营销合同、文书档案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管理人接管时,法人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询问。

若债务人有上述资料但拒不移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以及《 (略)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查的意见》〔法发(2020)14号〕第8条之规定, (略) 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 (略) 以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对于涉及的证照、印章如在2025年3月1日之前仍不移交,我们将予以登报声明作废,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 (略) 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对于上述要求,有关人员怠于履行上述义务, (略) 因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缺失、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略) (略) (略) 公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3月31日10时15分在 (略) (略) (略) 第二十三法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略) 鑫 (略) 管理人

2025年2月6日


, (略) ,苏州

(略) 鑫 (略) 破产清算案

关于移交财产通知书

(2025)鑫鑫通破管字第3号

(略) 鑫 (略)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略) (略) (略) 于2025年1月24日裁 (略) 鑫 (略) (下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安信分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册、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材料、相关营销合同、文书档案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管理人接管时,法人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询问。

若债务人有上述资料但拒不移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以及《 (略)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查的意见》〔法发(2020)14号〕第8条之规定, (略) 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 (略) 以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对于涉及的证照、印章如在2025年3月1日之前仍不移交,我们将予以登报声明作废,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 (略) 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对于上述要求,有关人员怠于履行上述义务, (略) 因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缺失、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略) (略) (略) 公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3月31日10时15分在 (略) (略) (略) 第二十三法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略) 鑫 (略) 管理人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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