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川1502破28号债权申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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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川1502破28号债权申报公告

债权申报通知

(略) 瑞鑫 (略) 各债权人:

(略) (略) (略) 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了(2024)川1502破申30号《民事裁定书》,裁 (略) 瑞鑫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2月26日指定四川皓锦(宜宾)律师事务 (略) 瑞鑫 (略) 的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就债权人在债权申报阶段的相关注意事项及风险,告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时间

债权人应当在2025年2月1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的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30—17:30。

二、债权申报地点

(略) (略) (略) 东段 (略) 量典CFC16栋10楼

联系人:聂琴 柳波

联系电话:* *

三、债权申报需交材料

(一)《债权申报表》

(二)债权人主体资料

1. 申报人是单位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 申报人为个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须签字)。

3. 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除提交上述资料外,同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须签字),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三)证明债权的证据材料

证明债权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或协议、履行合同的证据、付款凭证、银行凭证、对账单、收货单、收据或发票、往来函件、权利登记证明文件、追收债权证明等;

如:1.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但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应如实说明案件进展情况,并提供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2.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须提交法律文书及该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或能证明该法律文书生效时间的其他证据资料;3.债权人已申请强制执行的, (略) 受理执行案件的通知书,并如实告知已执行款项数额及执行进展情况;4.债权 (略) 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须向管 (略) 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

四、债权申报材料填写须知

(一)申报债权数额必须具体明确,申报债权总额包括债权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利息及违约金等均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即2024年12月19日止(当天不计息),并附计算依据。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所申报债权的性质,如所申报债权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的,须完整填写《债权申报表》中关于担保的信息。

(三)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表中陈述债权的形成原因,若涉及合同关系的,须同时对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或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情况作出说明。

(四)申报人如提交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虚假陈述或拒绝陈述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 (略) 理。

五、未依法申报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且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2月17日上午11时2 (略) (略) (略) 三楼第九审判庭召开,各债权人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略) 瑞鑫 (略) 管理人

四川皓锦(宜宾)律师事务所 代章

2025年1月7日


,四川, (略) , (略) , (略) ,宜宾

债权申报通知

(略) 瑞鑫 (略) 各债权人:

(略) (略) (略) 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了(2024)川1502破申30号《民事裁定书》,裁 (略) 瑞鑫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2月26日指定四川皓锦(宜宾)律师事务 (略) 瑞鑫 (略) 的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就债权人在债权申报阶段的相关注意事项及风险,告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时间

债权人应当在2025年2月1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的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30—17:30。

二、债权申报地点

(略) (略) (略) 东段 (略) 量典CFC16栋10楼

联系人:聂琴 柳波

联系电话:* *

三、债权申报需交材料

(一)《债权申报表》

(二)债权人主体资料

1. 申报人是单位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 申报人为个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须签字)。

3. 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除提交上述资料外,同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须签字),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三)证明债权的证据材料

证明债权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或协议、履行合同的证据、付款凭证、银行凭证、对账单、收货单、收据或发票、往来函件、权利登记证明文件、追收债权证明等;

如:1.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但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应如实说明案件进展情况,并提供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2.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须提交法律文书及该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或能证明该法律文书生效时间的其他证据资料;3.债权人已申请强制执行的, (略) 受理执行案件的通知书,并如实告知已执行款项数额及执行进展情况;4.债权 (略) 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须向管 (略) 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

四、债权申报材料填写须知

(一)申报债权数额必须具体明确,申报债权总额包括债权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利息及违约金等均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即2024年12月19日止(当天不计息),并附计算依据。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所申报债权的性质,如所申报债权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的,须完整填写《债权申报表》中关于担保的信息。

(三)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表中陈述债权的形成原因,若涉及合同关系的,须同时对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或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情况作出说明。

(四)申报人如提交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虚假陈述或拒绝陈述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 (略) 理。

五、未依法申报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且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2月17日上午11时2 (略) (略) (略) 三楼第九审判庭召开,各债权人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略) 瑞鑫 (略) 管理人

四川皓锦(宜宾)律师事务所 代章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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