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川1502破28号法定代表人通知
关于要求严松履行法定代表人义务的
通 知
(略) 瑞鑫 (略) 及法定代表人严松:
(略) (略) (略) 于2024年12月19日根据雷贤云的申请裁 (略) 瑞鑫 (略) 一案,并于2024年12月26日指定四川皓锦(宜宾)律师事务 (略) 瑞鑫 (略) 的破产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或终止)之日,你方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送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在2025年1月27日之前,向管理人全面提交你方掌握 (略) 瑞鑫 (略) 的财产、印章、营业执照、财务账册、债权清册、债务清册、合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等资料。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2月17日上午11时2 (略) (略) (略) 三楼第九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略) 瑞鑫 (略) 管理人
四川皓锦(宜宾)律师事务所 代章
2025年1月8日
联系人:聂琴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量典CFC16栋10楼
联系电话:*
关于要求严松履行法定代表人义务的
通 知
(略) 瑞鑫 (略) 及法定代表人严松:
(略) (略) (略) 于2024年12月19日根据雷贤云的申请裁 (略) 瑞鑫 (略) 一案,并于2024年12月26日指定四川皓锦(宜宾)律师事务 (略) 瑞鑫 (略) 的破产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或终止)之日,你方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送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在2025年1月27日之前,向管理人全面提交你方掌握 (略) 瑞鑫 (略) 的财产、印章、营业执照、财务账册、债权清册、债务清册、合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等资料。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2月17日上午11时2 (略) (略) (略) 三楼第九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略) 瑞鑫 (略) 管理人
四川皓锦(宜宾)律师事务所 代章
2025年1月8日
联系人:聂琴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量典CFC16栋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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