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金桥饭店
拉萨金桥饭店 |
标的名称 | 拉萨金桥饭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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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5E64E(略) | 挂牌价格 | 178.02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02-08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2-20 |
一、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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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信息 | 详见资产明细表 标的查看联系人:黄艳 联系电话:(略) | ||||||||||||
标的信息 | 详见资产明细表 标的查看联系人:黄艳 联系电话:(略) | ||||||||||||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 | ||||||||||||
二、 (略) 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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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信息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 西藏通驰房地 (略)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9-26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西 (略) 机关 (略)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1-02 | ||||||||||||
标的对应评估价值 | 178.0141 万元 | ||||||||||||
账面净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
评估报告文号 | 《藏通驰估字(2024)第 10-01 号》、《藏通驰估字(2024)第 10-02号》、《藏通驰估字(2024)第 10-03 号》 | ||||||||||||
备注 | —— | ||||||||||||
四、 交易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178.02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首期交易价款为第1个季度租金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做结算。承租方应当同意从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纳的报名保证金,先扣除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服务费,剩余价款转为首期交易价款,多退少补,首期交易价款须在签订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并转至西藏产权交易中心账户,(户名:西藏产权 (略) ,开户行:兴业银行拉萨分行营业部,账号:(略)687)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在确认收到承租方全部首期交易价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首期交易价款划转至出租方账户。此后,承租方应当在每个季度周期结束前20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一季度租金到出租方指定账户。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 (略)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公告期间可查询 1、查询方式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备查。 2、查询条件 在征得转让方同意后可备查。 二、其他事项 1、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2、租金支付方式按季度支付,押金为三个月租金,租赁期限为5年,前 3 年租金不变,自第四年起,租金按年度逐年递增,上浮标准由(略) (略) 场行情共同商定,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确定。 3、承租方应当取得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须的资质证照(如涉及特殊审批事项的,还应通过相关审批程序),且应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任何违法犯罪的活动。 承租方承诺,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改变前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4、承租方有续租意向,应于租赁合同租期届满之前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 5、租赁期间,因承租方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物业管理费(含本体维修基金)、电视费、电话费、网络费用等其他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该等费用。 6、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承租方如需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需书面通知出租方并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按规定需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由出租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出租方应当协助报批手续的办理。 7、租赁期满后或因承租方原因致合同被解除的,如出租方要求,承租方应当将房屋内外包括外墙恢复原状。否则,出租方有权就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向承租方追偿。出租方未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的,该装修装饰、设置或改造的资产归出租方无偿所有,出租方有 (略) 置、利用,承租方不得干涉。 8、承租方在房屋内外包括外墙装修装饰、设置或改造的部分,出租方不负有修缮义务,且除出租方擅自解除合同或因出租方原因致承租方解除合同时应就现值部分向承租方进行补偿外,出租方不对此部分资产承担其他任何赔偿、补偿责任。 9、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合理使用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承租方应立即负责修复。若经出租方催告后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未进行修缮,出租方有权自行安排人员进行修缮,所产生的费用可从租金中扣除,承租方须遵照合同约定补足。 10、租赁期间,承租方应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配合出租方正常开展的安全生产例行检查工作。承租方负责购置并维护房屋必备的消防设施,经常性地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使用安全,若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 (略) 理和承担责任,出租方有权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及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11、租赁期间,承租方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防不良事件的发生。 12、出租方有权随时对所出租的房屋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如租赁期间水表、电表等相关设施设备损坏,由承租方参照原设备规格、性能、品牌出资更换,但须经出租方同意并由出租方对水表、电表底数等进行登记,严禁私自更换室内相关设施设备。 13、承租方承诺并保证租赁期内消防设施的正常有效,防止火灾隐患。 14、承租方需对租赁标的物尽到善良管理之责,对于因承租方和其他第三人的原因而导致房屋损毁的,承租方需及时组织人员履行修缮责任;如因承租方未尽管理责任而导致承租方人员或第三人对租赁房屋造成重大损毁且经过出租方提出要求后仍拒绝修缮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主张相应赔偿责任。 15、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范围内的维稳、安全生产、门前五包、综合治理及安全环保等工作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按照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承担以上工作的全部责任并服从出租方的监督检查。承租方承担该房屋的防火安全责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安全用火、用电、用气,配备必备的消防灭火设备。不得在房屋内私拉、私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承租方如确需改 (略) ,应取得出租方同意。 16、一切由承租方的代理人、员工、承包人、顾客或权益继承人所实施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造成对出租方或其他第三方权益的损害皆视作为承租方的行为,由承租方负责承担一切责任。 租赁期内,未经事先并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给任意第三人或与任意第三人互换使用租赁房屋,也不得以与第三人合伙、合作、联营等名义变相将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该第三人,反之,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有权要求承租方赔偿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7、租赁合同期满、双方合意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或者出租方因承租方的根本违约行为而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租赁标的物,承租方应于合同终止或被解除之日起(略)日内自行拆除装饰装修物(出租方同意继续利用的除外)并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后交还给出租方,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还租赁房屋。 18、出租方基于租赁合同各项约定而收回租赁标的物时,对于租赁房屋内承租方留置的财产,如承租方在出租方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仍拒不 (略) 理,出租方有权按 (略) 理,届时,出租方可强行打开租赁房屋的房门,并可对承租方财产做包括丢弃、变卖等在内 (略) 理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9、标的查看联系人:黄艳 联系电话:(略) 20、具体内容详见公开的《租赁合同》样本《资产明细表》。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5-02-20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藏产权 (略) | ||||||||||||
开户行 | 兴业银行拉萨分行营业部 | ||||||||||||
账号 | (略)687 | ||||||||||||
(略) 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 (略) 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 (略) 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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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投资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投资方 | ||||||||||||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 | 动态报价 | ||||||||||||
六、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旦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91-(略)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央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891-(略) | ||||||||||
七、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中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中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中心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中心按照《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略) 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 | |||||||||||||
八、风险提示 | |||||||||||||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藏产权交易中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藏产权交易中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藏产权交易中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 (略) 理,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拉萨金桥饭店 |
标的名称 | 拉萨金桥饭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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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5E64E(略) | 挂牌价格 | 178.02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02-08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2-20 |
一、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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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信息 | 详见资产明细表 标的查看联系人:黄艳 联系电话:(略) | ||||||||||||
标的信息 | 详见资产明细表 标的查看联系人:黄艳 联系电话:(略) | ||||||||||||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 | ||||||||||||
二、 (略) 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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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信息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 西藏通驰房地 (略)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9-26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西 (略) 机关 (略)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1-02 | ||||||||||||
标的对应评估价值 | 178.0141 万元 | ||||||||||||
账面净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
评估报告文号 | 《藏通驰估字(2024)第 10-01 号》、《藏通驰估字(2024)第 10-02号》、《藏通驰估字(2024)第 10-03 号》 | ||||||||||||
备注 | —— | ||||||||||||
四、 交易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178.02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首期交易价款为第1个季度租金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做结算。承租方应当同意从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纳的报名保证金,先扣除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服务费,剩余价款转为首期交易价款,多退少补,首期交易价款须在签订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并转至西藏产权交易中心账户,(户名:西藏产权 (略) ,开户行:兴业银行拉萨分行营业部,账号:(略)687)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在确认收到承租方全部首期交易价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首期交易价款划转至出租方账户。此后,承租方应当在每个季度周期结束前20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一季度租金到出租方指定账户。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 (略)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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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公告期间可查询 1、查询方式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备查。 2、查询条件 在征得转让方同意后可备查。 二、其他事项 1、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2、租金支付方式按季度支付,押金为三个月租金,租赁期限为5年,前 3 年租金不变,自第四年起,租金按年度逐年递增,上浮标准由(略) (略) 场行情共同商定,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确定。 3、承租方应当取得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须的资质证照(如涉及特殊审批事项的,还应通过相关审批程序),且应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任何违法犯罪的活动。 承租方承诺,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改变前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4、承租方有续租意向,应于租赁合同租期届满之前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 5、租赁期间,因承租方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物业管理费(含本体维修基金)、电视费、电话费、网络费用等其他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该等费用。 6、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承租方如需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需书面通知出租方并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按规定需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由出租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出租方应当协助报批手续的办理。 7、租赁期满后或因承租方原因致合同被解除的,如出租方要求,承租方应当将房屋内外包括外墙恢复原状。否则,出租方有权就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向承租方追偿。出租方未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的,该装修装饰、设置或改造的资产归出租方无偿所有,出租方有 (略) 置、利用,承租方不得干涉。 8、承租方在房屋内外包括外墙装修装饰、设置或改造的部分,出租方不负有修缮义务,且除出租方擅自解除合同或因出租方原因致承租方解除合同时应就现值部分向承租方进行补偿外,出租方不对此部分资产承担其他任何赔偿、补偿责任。 9、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合理使用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承租方应立即负责修复。若经出租方催告后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未进行修缮,出租方有权自行安排人员进行修缮,所产生的费用可从租金中扣除,承租方须遵照合同约定补足。 10、租赁期间,承租方应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配合出租方正常开展的安全生产例行检查工作。承租方负责购置并维护房屋必备的消防设施,经常性地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使用安全,若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 (略) 理和承担责任,出租方有权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及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11、租赁期间,承租方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防不良事件的发生。 12、出租方有权随时对所出租的房屋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如租赁期间水表、电表等相关设施设备损坏,由承租方参照原设备规格、性能、品牌出资更换,但须经出租方同意并由出租方对水表、电表底数等进行登记,严禁私自更换室内相关设施设备。 13、承租方承诺并保证租赁期内消防设施的正常有效,防止火灾隐患。 14、承租方需对租赁标的物尽到善良管理之责,对于因承租方和其他第三人的原因而导致房屋损毁的,承租方需及时组织人员履行修缮责任;如因承租方未尽管理责任而导致承租方人员或第三人对租赁房屋造成重大损毁且经过出租方提出要求后仍拒绝修缮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主张相应赔偿责任。 15、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范围内的维稳、安全生产、门前五包、综合治理及安全环保等工作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按照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承担以上工作的全部责任并服从出租方的监督检查。承租方承担该房屋的防火安全责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安全用火、用电、用气,配备必备的消防灭火设备。不得在房屋内私拉、私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承租方如确需改 (略) ,应取得出租方同意。 16、一切由承租方的代理人、员工、承包人、顾客或权益继承人所实施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造成对出租方或其他第三方权益的损害皆视作为承租方的行为,由承租方负责承担一切责任。 租赁期内,未经事先并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给任意第三人或与任意第三人互换使用租赁房屋,也不得以与第三人合伙、合作、联营等名义变相将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该第三人,反之,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有权要求承租方赔偿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7、租赁合同期满、双方合意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或者出租方因承租方的根本违约行为而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租赁标的物,承租方应于合同终止或被解除之日起(略)日内自行拆除装饰装修物(出租方同意继续利用的除外)并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后交还给出租方,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还租赁房屋。 18、出租方基于租赁合同各项约定而收回租赁标的物时,对于租赁房屋内承租方留置的财产,如承租方在出租方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仍拒不 (略) 理,出租方有权按 (略) 理,届时,出租方可强行打开租赁房屋的房门,并可对承租方财产做包括丢弃、变卖等在内 (略) 理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9、标的查看联系人:黄艳 联系电话:(略) 20、具体内容详见公开的《租赁合同》样本《资产明细表》。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5-02-20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藏产权 (略) | ||||||||||||
开户行 | 兴业银行拉萨分行营业部 | ||||||||||||
账号 | (略)687 | ||||||||||||
(略) 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 (略) 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 (略) 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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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投资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投资方 | ||||||||||||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 | 动态报价 | ||||||||||||
六、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旦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91-(略)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央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891-(略) | ||||||||||
七、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中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中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中心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中心按照《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略) 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 | |||||||||||||
八、风险提示 | |||||||||||||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藏产权交易中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藏产权交易中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藏产权交易中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 (略) 理,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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