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招租标的如遇房屋无法正常交付的,租赁期限以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 二、出租标的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以现状为准,出租方及交易所不承担房屋所有权证中所列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等的责任,不调整相应的租金价格; 三、意向承租方在申请承租前应自行至出租标的现场仔细查看,并向相关部门了解出租标的实际情况,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意向承租方对出租标的现况、瑕疵以及本公告(包含交易须知等所有附件)全部内容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承租方全部承担; 四、出租标的整体出租,租赁期以实际签约时间计算; 五、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进行转租、分租,如承租方擅自转租、分租的,承租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六、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承租方应接受出租标的现状,成交后,不能以该现状影响其工商、消防、安检等手续办理,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变更《房屋租赁合同》或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七、承租方如对出租标的进行改造,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装修改造须与租期相适应; 八、承租方对出租标的使用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规章的规定。 九、房屋租赁用途: 理发服务;不得经营任何超越该房屋设定租赁用途和经营范围之外的经营项目(非许即限,包括任何形式代办类服务);不得从事金融集资及民间借贷等行业。不得办卡预充值。 十、承租方在经营期间不得拒绝师生使用校园卡消费,如需使用南京邮电大学校园支付系统进行管理和结算,营业额结算账期约为1个月。 十一、承租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书》、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第一年租金、承租押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交易机构或出租方有权视作承租方放弃标的。承租方放弃或视作放弃出租标的的,出租标的可再次出租;如再次出租时的成交租金低于本次成交租金的,出租方保留追诉违约承租方补足差额的权利。 本公告仅为本次出租的简要说明,意向承租方在做出申请承租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出租方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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