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浙0324破14号永嘉县人民法院:2025浙0324破14号——浙江诺卓自控阀门有限公司
2025浙0324破14号永嘉县人民法院:2025浙0324破14号——浙江诺卓自控阀门有限公司
浙江省永 (略)
公告
(2025)浙0324破14号
本院根据浙江 (略) 、 (略) 的申请于2025年1月26日作出(2025)浙0324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 (略) 的破产清算,并指定温州海源企 (略) 为浙江 (略) 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浙江 (略) 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浙江 (略) 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浙江 (略) 的民事诉讼只 (略) 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浙江 (略) 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4月13日以前向浙江 (略) 管理人【地址: (略) (略) 机场大道5419号汤锦园商务楼1幢4楼,邮编:#,联系人:余建树、黄陈宇;联系方式:#、#;】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25年4月16日下午14:3 (略) 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 (略) 。
三、浙江 (略) 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 (略) 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浙江 (略) 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二月七日
浙江省永 (略)
公告
(2025)浙0324破14号
本院根据浙江 (略) 、 (略) 的申请于2025年1月26日作出(2025)浙0324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 (略) 的破产清算,并指定温州海源企 (略) 为浙江 (略) 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浙江 (略) 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浙江 (略) 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浙江 (略) 的民事诉讼只 (略) 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浙江 (略) 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4月13日以前向浙江 (略) 管理人【地址: (略) (略) 机场大道5419号汤锦园商务楼1幢4楼,邮编:#,联系人:余建树、黄陈宇;联系方式:#、#;】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25年4月16日下午14:3 (略) 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 (略) 。
三、浙江 (略) 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 (略) 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浙江 (略) 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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