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内0202破1号包冶矿机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公告
2023内0202破1号包冶矿机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公告
(略) 冶金 (略) 债权人:
2023年10月9日, (略) 作出(2023)内020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 (略) 冶金 (略) (“包冶矿机”)重整,并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2023)内0202破1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负责重整期间的各项工作。
管理人已于2024年12月20日于本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现场公布《 (略) 冶金 (略)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情况, (略) 公告如下:
一、表决组分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四个表决组,对《 (略) 冶金 (略) 重整计划(草案)》(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
序号 | 表决组 | 户数(户) | 出席户数(户) |
1 |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 1 | 1 |
2 | 税款债权组 | 1 | 1 |
3 | 普通债权组 | 159 | 127 |
4 | 出资人组 | 33 | 23 |
二、表决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19日下午18时,经管理人回收各债权人表决票情况,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结果为:
1.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同意的【1】户,占该组有表决权户数的比例为【100】%,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
2. 税款债权组。表决同意的【1】户,占该组有表决权户数的比例为【100】%,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税款债权组表决通过。
3. 普通债权组。普通债权人组共计【159】户债权人,含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及税款债权人转为普通债权组【2】户,未给管理人回寄表决票且未出席债权人会议的,视为未出席,共计【32】户债权人,故出席户数为【127】户,其中:
表决同意的【116】户,占该组有表决权出席户数的比例的【91.34%】,所代表的债权额为【30,*】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61.24%】;表决反对的【10】户,占该组有表决权出席人数的比例的【7.87%】,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7,*】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36.32%】,弃权的为【1】户,占该组有表决权出席人数的比例的【0.79%】,所代表的债权额【*】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0.03%】。普通债权组出席户数已过半,债权金额未超过三分之二,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
4. 出资人组。出资人组共计【33】户,未给管理人回寄表票且未出席出资人会议的,视为未出席,共计【10】户,故出席人数为【23】户,其中:
表决同意的【14】户,占该组有表决权出席人数的比例为【60.87%】,所代表的出资额占总出资额的【70.36%】;表决反对的【7】户,占该组有表决权出席人数的比例为【30.43%】,所代表的出资额占总出资额的【12.95%】,出席未投票视为弃权,为【2】户,占该组有表决权出席户数的比例为【8.7%】,所代表的出资额占总出资额的【2.23%】。出资人组表决通过。
三、《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基于前述法律规定,由于普通债权组未表决通过,因此包冶矿机《重整计划草案》未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略) 冶金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略) 冶金 (略) 债权人:
2023年10月9日, (略) 作出(2023)内020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 (略) 冶金 (略) (“包冶矿机”)重整,并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2023)内0202破1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负责重整期间的各项工作。
管理人已于2024年12月20日于本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现场公布《 (略) 冶金 (略)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情况, (略) 公告如下:
一、表决组分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四个表决组,对《 (略) 冶金 (略) 重整计划(草案)》(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
序号 | 表决组 | 户数(户) | 出席户数(户) |
1 |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 1 | 1 |
2 | 税款债权组 | 1 | 1 |
3 | 普通债权组 | 159 | 127 |
4 | 出资人组 | 33 | 23 |
二、表决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19日下午18时,经管理人回收各债权人表决票情况,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结果为:
1.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同意的【1】户,占该组有表决权户数的比例为【100】%,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
2. 税款债权组。表决同意的【1】户,占该组有表决权户数的比例为【100】%,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税款债权组表决通过。
3. 普通债权组。普通债权人组共计【159】户债权人,含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及税款债权人转为普通债权组【2】户,未给管理人回寄表决票且未出席债权人会议的,视为未出席,共计【32】户债权人,故出席户数为【127】户,其中:
表决同意的【116】户,占该组有表决权出席户数的比例的【91.34%】,所代表的债权额为【30,*】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61.24%】;表决反对的【10】户,占该组有表决权出席人数的比例的【7.87%】,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7,*】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36.32%】,弃权的为【1】户,占该组有表决权出席人数的比例的【0.79%】,所代表的债权额【*】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0.03%】。普通债权组出席户数已过半,债权金额未超过三分之二,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
4. 出资人组。出资人组共计【33】户,未给管理人回寄表票且未出席出资人会议的,视为未出席,共计【10】户,故出席人数为【23】户,其中:
表决同意的【14】户,占该组有表决权出席人数的比例为【60.87%】,所代表的出资额占总出资额的【70.36%】;表决反对的【7】户,占该组有表决权出席人数的比例为【30.43%】,所代表的出资额占总出资额的【12.95%】,出席未投票视为弃权,为【2】户,占该组有表决权出席户数的比例为【8.7%】,所代表的出资额占总出资额的【2.23%】。出资人组表决通过。
三、《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基于前述法律规定,由于普通债权组未表决通过,因此包冶矿机《重整计划草案》未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略) 冶金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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