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辽0102破11号辽宁城亿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审计机构招募公告
辽宁城亿 (略) 破产清算案
审计机构招募公告
(2024)城亿破管字第001号
(略) (略) (略) (简称“法院”)受理辽宁城亿 (略) (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并指定辽宁城亿 (略) 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为顺利推进破产清算程序,全面调查、审查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管理人依法拟聘请审计机构对债务人提供破产清算专项审计服务。
一、参选资格(一)参选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法定资质。审计机构 (略) 对外委托审计类专业机构名册的优先考虑;
2.与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
3.在近三年内参选机构和该机构的审计师均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 (略) 罚记录;
4.参选机构近三年内,有办理破产审计业绩,且参选本次服务的团队负责人和骨干审计师具备办理破产审计的丰富经验。
(二)参选机构的禁止情形:
1.与债务人、债权人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现在 (略) 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3.与债务人、债权人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包括破产受理前三年内曾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或相关事务的顾问)或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中介职责的其他情形。
如管理人发现参选机构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重大债权债务纠纷、或者涉嫌违法行为正被有关部门调查的,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取消该参选机构参与遴选的资格。如管理人发现已经选定机构存在上述不符合参选资格和/或存在参选机构禁止情形的,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关系,由备选机构接替或重新组织遴选,届时原机构接到管理人更换机构决定书后,应立即向新机构移交全部工作成果和全部材料。
二、报名材料及报名方式(一)报名材料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2月21日17:00前(以送达时间为准)。
(二)机构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如没有实质性响应以下资格证明文件,将可能导致文件被拒绝)
1. 参与本项目审计工作的谈判报价函(其中应包括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差旅费、食宿费等费用,函件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2. 申报机构基本情况介绍;
3. 有效的机构注册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 有效的机构审计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6.近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单位公章),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7.机构内注册会计师名录,并附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中级或高级会计师职称证书;破产业绩清单及重点项目的情况介绍;
8.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事务所业绩和履约经验;(2)针对本项目拟派出的团队人数、职业年限、人员结构情况;(3)针对本项目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合伙人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4)本次审计服务计划的工作方案;(5)审计服务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6)审计问题整改跟踪服务及保证措施;(7)项目时间进度计划安排及保证措施;(8)承诺出具报告的时间等事项;
9.保密及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10.近三年已完工的破产案件审计工作业绩证明材料,以委托合同复印件为准(如有);
11. 申报机构及参与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竞业禁止的承诺书;
12. 以上所有材料皆须加盖机构公章。
请有意向报名的审计机构在材料受理截止日期前将经盖章的书面方案原件 (略) (略) (略) 467号浙商大厦18楼,于律师收,联系电话*,并请在邮单上注明“辽宁城亿 (略) 破产清算案件审计报名材料”。
注:申报文件一式三份,电子版PDF扫描件一份(电子版须与申报文件密封在一起)。若纸质文件与电子版本不符,以纸质文件为准。
三、审计范围及内容
(一)审计基准日: (略) 裁定受理日为准。
(二)审计目的:对受理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整体审计,向管理人提供受理日的资产、负债、权益情况及法律规定管理人需掌握财务信息,以便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进行合理计划和实施。
(三)审计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相关行 (略) 和管理人的有关要求进行。
(四)审计范围:按《企业破产清算有 (略) 理规定》等会计准则和法律规定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专项审计,具 (略) 和管理人有关要求为准。
(五)审计需求:
1.对受理裁定日的资产、负债以及权益等静态财务数据发表审计意见;
2.债务人是否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的情况;
3.债务人是否存在巨额财产或优质财产下落不明的情况,或是否存在账外资产或账外投资等情况;
4.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是否存在隐匿,转移,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情况、是否存在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情况;是否存在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况;是否存在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的情况;是否存在放弃债权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不正常的财产波动或账务调整;
5.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前6个月,如债务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是否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情况;
6.债务人是否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是否拖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公积金等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7.债务人是否拖欠职工借款、集资款和国家税款;
8.是否存在可能因债务人的董、高、监违反忠诚义务或勤勉义务所引起的重大坏账,以及是否存在董、高、监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情况;
9.重点关注收入、应付款项、合同负债的真实性和现金、银行收入的匹配情况,核查资金流向问题。
四、审计报告出具时间
本项目要求中标机构在接到管理人发出的进场通知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稿,进场60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报告。
五、其他
(一)如贵单位对本次审计工作有意向,可与管理人工作人员联系并报名,同时需根据管理人的要求提供申报文件,最终由评选委员会根据报名情况及申报文件的相关情况选择审计机构。
本次招募,首选1家审计机构,备选2家审计机构,得分最高的机构为首选并中标,双方签订《委托审计服务合同》。如首选中标机构不履行、怠于履行或不能履行审计职责的,管理人将与其解除《委托审计服务合同》、不支付任何费用并改用备选审计机构审计本项目。
(二)如材料受理截止日期届满,参与遴选的中介机构只有一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则直接成为本案中介机构。
若没有中介机构报名参加遴选,则由管理人与主要债权人等协商共同指定一家中介机构。
(三)审计机构应当按照管理人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债权人会议中与审计工作有关的会议议程,并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特别说明
1.评审时间和地点: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2.审计费用方式及时间:
根据债务人财产变价情况*续支付,在第一次财产分配之前支付完毕(审计机构应当先向管理人开具正规发票,审计机构报价应为包干价,报价包括但不限于税费、询证费、邮寄费、差旅费及餐饮费等)。
3.关于中介机构工作费用,有以下几点需要提示: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因审计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审计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审计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如审计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4.管理人将在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中标机构和备选机构。对于报名未入选的评估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报名材料不予退还。
5.本公告由辽宁城亿 (略) 管理人编制,最终解释权归辽宁城亿 (略) 管理人所有。
辽宁城亿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辽宁城亿 (略) 破产清算案
审计机构招募公告
(2024)城亿破管字第001号
(略) (略) (略) (简称“法院”)受理辽宁城亿 (略) (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并指定辽宁城亿 (略) 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为顺利推进破产清算程序,全面调查、审查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管理人依法拟聘请审计机构对债务人提供破产清算专项审计服务。
一、参选资格(一)参选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法定资质。审计机构 (略) 对外委托审计类专业机构名册的优先考虑;
2.与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
3.在近三年内参选机构和该机构的审计师均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 (略) 罚记录;
4.参选机构近三年内,有办理破产审计业绩,且参选本次服务的团队负责人和骨干审计师具备办理破产审计的丰富经验。
(二)参选机构的禁止情形:
1.与债务人、债权人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现在 (略) 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3.与债务人、债权人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包括破产受理前三年内曾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或相关事务的顾问)或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中介职责的其他情形。
如管理人发现参选机构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重大债权债务纠纷、或者涉嫌违法行为正被有关部门调查的,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取消该参选机构参与遴选的资格。如管理人发现已经选定机构存在上述不符合参选资格和/或存在参选机构禁止情形的,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关系,由备选机构接替或重新组织遴选,届时原机构接到管理人更换机构决定书后,应立即向新机构移交全部工作成果和全部材料。
二、报名材料及报名方式(一)报名材料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2月21日17:00前(以送达时间为准)。
(二)机构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如没有实质性响应以下资格证明文件,将可能导致文件被拒绝)
1. 参与本项目审计工作的谈判报价函(其中应包括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差旅费、食宿费等费用,函件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2. 申报机构基本情况介绍;
3. 有效的机构注册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 有效的机构审计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6.近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单位公章),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7.机构内注册会计师名录,并附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中级或高级会计师职称证书;破产业绩清单及重点项目的情况介绍;
8.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事务所业绩和履约经验;(2)针对本项目拟派出的团队人数、职业年限、人员结构情况;(3)针对本项目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合伙人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4)本次审计服务计划的工作方案;(5)审计服务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6)审计问题整改跟踪服务及保证措施;(7)项目时间进度计划安排及保证措施;(8)承诺出具报告的时间等事项;
9.保密及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10.近三年已完工的破产案件审计工作业绩证明材料,以委托合同复印件为准(如有);
11. 申报机构及参与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竞业禁止的承诺书;
12. 以上所有材料皆须加盖机构公章。
请有意向报名的审计机构在材料受理截止日期前将经盖章的书面方案原件 (略) (略) (略) 467号浙商大厦18楼,于律师收,联系电话*,并请在邮单上注明“辽宁城亿 (略) 破产清算案件审计报名材料”。
注:申报文件一式三份,电子版PDF扫描件一份(电子版须与申报文件密封在一起)。若纸质文件与电子版本不符,以纸质文件为准。
三、审计范围及内容
(一)审计基准日: (略) 裁定受理日为准。
(二)审计目的:对受理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整体审计,向管理人提供受理日的资产、负债、权益情况及法律规定管理人需掌握财务信息,以便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进行合理计划和实施。
(三)审计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相关行 (略) 和管理人的有关要求进行。
(四)审计范围:按《企业破产清算有 (略) 理规定》等会计准则和法律规定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专项审计,具 (略) 和管理人有关要求为准。
(五)审计需求:
1.对受理裁定日的资产、负债以及权益等静态财务数据发表审计意见;
2.债务人是否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的情况;
3.债务人是否存在巨额财产或优质财产下落不明的情况,或是否存在账外资产或账外投资等情况;
4.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是否存在隐匿,转移,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情况、是否存在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情况;是否存在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况;是否存在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的情况;是否存在放弃债权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不正常的财产波动或账务调整;
5.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前6个月,如债务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是否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情况;
6.债务人是否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是否拖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公积金等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7.债务人是否拖欠职工借款、集资款和国家税款;
8.是否存在可能因债务人的董、高、监违反忠诚义务或勤勉义务所引起的重大坏账,以及是否存在董、高、监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情况;
9.重点关注收入、应付款项、合同负债的真实性和现金、银行收入的匹配情况,核查资金流向问题。
四、审计报告出具时间
本项目要求中标机构在接到管理人发出的进场通知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稿,进场60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报告。
五、其他
(一)如贵单位对本次审计工作有意向,可与管理人工作人员联系并报名,同时需根据管理人的要求提供申报文件,最终由评选委员会根据报名情况及申报文件的相关情况选择审计机构。
本次招募,首选1家审计机构,备选2家审计机构,得分最高的机构为首选并中标,双方签订《委托审计服务合同》。如首选中标机构不履行、怠于履行或不能履行审计职责的,管理人将与其解除《委托审计服务合同》、不支付任何费用并改用备选审计机构审计本项目。
(二)如材料受理截止日期届满,参与遴选的中介机构只有一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则直接成为本案中介机构。
若没有中介机构报名参加遴选,则由管理人与主要债权人等协商共同指定一家中介机构。
(三)审计机构应当按照管理人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债权人会议中与审计工作有关的会议议程,并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特别说明
1.评审时间和地点: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2.审计费用方式及时间:
根据债务人财产变价情况*续支付,在第一次财产分配之前支付完毕(审计机构应当先向管理人开具正规发票,审计机构报价应为包干价,报价包括但不限于税费、询证费、邮寄费、差旅费及餐饮费等)。
3.关于中介机构工作费用,有以下几点需要提示: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因审计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审计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审计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如审计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4.管理人将在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中标机构和备选机构。对于报名未入选的评估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报名材料不予退还。
5.本公告由辽宁城亿 (略) 管理人编制,最终解释权归辽宁城亿 (略) 管理人所有。
辽宁城亿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