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先烈中路63号4房自编1F-09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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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2.意向承租方须在租赁物业内经营连锁品牌,拥有拟经营连锁品牌的法人主体在全国旗下在营分店数量不少于100家。
1.意向方应自行对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了充分的了解,对承租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意向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2.出租方按现状交付场地,由承租方负责对场地进行装修、改造并完成向相关行政部门的报批手续,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3.装修期期间按计租面积收取装修期管理费,装修期管理费为3500元/月。如承相人在装修期内开始营业,则自承相人实际开始出租条件营业之日起计收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正常营业物业管理费为3500元/月。
4.承租方须按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版本签署。
1.交付日期以出租方发出的《商铺移交通知书》签订日期为准。
2.本出租标的用途为商业。
3.产 (略) (略) (略) ,出租方的出租行为已获得授权,承租 (略) (略) 签订租售合同并向出租方交付租金。
4.合同保证金收取标准:
(1)租金保证金收取标准为租赁期限最后一个年度的月租金的两倍。
(2)物业管理费保证金收取标准为租赁期限最后一个年度的月物业管理费的两倍。
(3)水电保证全收取标准按店铺月用电量预算收取。
(4)食品/商品质量保证金收取标准为:5000元。
(5)装修复原保证金收取标准为:#元,。
1.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2.意向承租方须在租赁物业内经营连锁品牌,拥有拟经营连锁品牌的法人主体在全国旗下在营分店数量不少于100家。
1.意向方应自行对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了充分的了解,对承租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意向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2.出租方按现状交付场地,由承租方负责对场地进行装修、改造并完成向相关行政部门的报批手续,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3.装修期期间按计租面积收取装修期管理费,装修期管理费为3500元/月。如承相人在装修期内开始营业,则自承相人实际开始出租条件营业之日起计收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正常营业物业管理费为3500元/月。
4.承租方须按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版本签署。
1.交付日期以出租方发出的《商铺移交通知书》签订日期为准。
2.本出租标的用途为商业。
3.产 (略) (略) (略) ,出租方的出租行为已获得授权,承租 (略) (略) 签订租售合同并向出租方交付租金。
4.合同保证金收取标准:
(1)租金保证金收取标准为租赁期限最后一个年度的月租金的两倍。
(2)物业管理费保证金收取标准为租赁期限最后一个年度的月物业管理费的两倍。
(3)水电保证全收取标准按店铺月用电量预算收取。
(4)食品/商品质量保证金收取标准为:5000元。
(5)装修复原保证金收取标准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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