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浙0324破11号永嘉县人民法院:2025浙0324破11号——浙江楠溪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5浙0324破11号永嘉县人民法院:2025浙0324破11号——浙江楠溪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省永 (略)
公 告
(2025)浙 0324 破 11 号
本院根据李李达的申请于 2025 年 1 月 9 日作出(2024)
浙 0324 破申 8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楠溪江房地产
(略) 的破产清算,并指定温州鑫荣会计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为浙江楠溪 (略) 管理人。受
理破产申请后,浙江楠溪 (略) 对个别债权
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浙江楠溪 (略) 的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
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浙江楠溪江
(略) 的民事诉讼只 (略) 提起。现就
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浙江楠溪 (略) 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5 月 9 日以前向浙江楠溪 (略) 管理人
【地址: (略) (略) (略) 15 号综合楼七楼南首,邮编:
#,联系人:池万登、陈杨博;联系方式:#、
#;】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楠溪 (略) 的债
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楠溪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永嘉法
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
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
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 (略) 。
三、浙江楠溪 (略) 应在公告之日起十
五日内,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
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
直接责 (略) 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浙江楠溪
(略) 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
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
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二月十日
浙江省永 (略)
公 告
(2025)浙 0324 破 11 号
本院根据李李达的申请于 2025 年 1 月 9 日作出(2024)
浙 0324 破申 8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楠溪江房地产
(略) 的破产清算,并指定温州鑫荣会计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为浙江楠溪 (略) 管理人。受
理破产申请后,浙江楠溪 (略) 对个别债权
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浙江楠溪 (略) 的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
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浙江楠溪江
(略) 的民事诉讼只 (略) 提起。现就
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浙江楠溪 (略) 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5 月 9 日以前向浙江楠溪 (略) 管理人
【地址: (略) (略) (略) 15 号综合楼七楼南首,邮编:
#,联系人:池万登、陈杨博;联系方式:#、
#;】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楠溪 (略) 的债
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楠溪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永嘉法
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
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
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 (略) 。
三、浙江楠溪 (略) 应在公告之日起十
五日内,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
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
直接责 (略) 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浙江楠溪
(略) 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
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
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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