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浙0324破11号永嘉县人民法院:2025浙0324破11号——浙江楠溪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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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浙0324破11号永嘉县人民法院:2025浙0324破11号——浙江楠溪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省永 (略)

公 告

(2025)浙 0324 破 11 号

本院根据李李达的申请于 2025 年 1 月 9 日作出(2024)

浙 0324 破申 8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楠溪江房地产

(略) 的破产清算,并指定温州鑫荣会计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为浙江楠溪 (略) 管理人。受

理破产申请后,浙江楠溪 (略) 对个别债权

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浙江楠溪 (略) 的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

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浙江楠溪江

(略) 的民事诉讼只 (略) 提起。现就

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浙江楠溪 (略) 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5 月 9 日以前向浙江楠溪 (略) 管理人

【地址: (略) (略) (略) 15 号综合楼七楼南首,邮编:

#,联系人:池万登、陈杨博;联系方式:#、

#;】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楠溪 (略) 的债

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楠溪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永嘉法

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

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

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 (略) 。

三、浙江楠溪 (略) 应在公告之日起十

五日内,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

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

直接责 (略) 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浙江楠溪

(略) 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

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

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二月十日

,浙江,永嘉县

浙江省永 (略)

公 告

(2025)浙 0324 破 11 号

本院根据李李达的申请于 2025 年 1 月 9 日作出(2024)

浙 0324 破申 8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楠溪江房地产

(略) 的破产清算,并指定温州鑫荣会计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为浙江楠溪 (略) 管理人。受

理破产申请后,浙江楠溪 (略) 对个别债权

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浙江楠溪 (略) 的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

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浙江楠溪江

(略) 的民事诉讼只 (略) 提起。现就

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浙江楠溪 (略) 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5 月 9 日以前向浙江楠溪 (略) 管理人

【地址: (略) (略) (略) 15 号综合楼七楼南首,邮编:

#,联系人:池万登、陈杨博;联系方式:#、

#;】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楠溪 (略) 的债

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楠溪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永嘉法

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

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

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 (略) 。

三、浙江楠溪 (略) 应在公告之日起十

五日内,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

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

直接责 (略) 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浙江楠溪

(略) 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

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

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二月十日

,浙江,永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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