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4破11号深圳市普源鸿电子有限公司债权审核通知书
2024粤0304破11号深圳市普源鸿电子有限公司债权审核通知书
债权人会议
(略) (略) :
(略) (略) (略) 于2024年3月25日依法 (略) (略) (以下称“普源鸿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4破11号,并于2024年4月25日指定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自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依法对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核,并将审核结果编制成《债权表一》,现提起债权人会议核查、提交债务人核对。具体情况如下:
一、债权申报情况
1、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情况
截至2024年6月11日,管理人共受理了2家申报人申报的2笔债权,申报金额为*.89元,申报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
2、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补充申报债权情况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截止目前,2家申报人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补充申报金额为*.89元,其中,1家申报的为税款债权,1家申报的为普通债权。
综上,截至目前,管理人共受理了4家申报人申报的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78元。
二、已裁定确认债权情况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管理人对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2笔债权以及截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补充申报的1笔债权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3家债权人所申报的3笔债权,确认债权总额为*.89元,确认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管理人将以上审核结论编制成《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债权人均反馈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
因本案中债务人下落不明,管理人将对上述债权的审核结论编制成《债权表》,于2024年6月21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刊登《债权审核通知书》,通知债务人核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反馈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对《债权表》提出异议,管理人也未收到债权确认诉讼的立案材料。
经管理人申请, (略) (略) (略) 裁定确认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无异议的3家债权人所申报的债权,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89元,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
三、补充申报债权审核情况
此后,管理人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补充申报的1笔债权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1家债权人所申报的1笔债权,确认债权金额为*.03元,确认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综上,自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管理人对补充申报债权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1家债权人的债权金额为*.03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现管理人将上述债权审核结论编制成《债权表一》(详见附件1),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提交债务人核对。
四、特别说明
请债权人、债务人在收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将后附的《债权审核意见反馈表》提交给管理人。逾期未提交的,视为对《债权表一》记载的债权无异议。
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一》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请在《债权审核意见反馈表》中列明异议人的名称,同时说明异议的事项、事实及理由。管理人将对债权人、债务人所提异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经复核异议成立的,管理人将据此对债权表进行修正,并向全体债权人、债务人发出相关通知,以便全体债权人、债务人对该修正进行审查。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核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略) (略) (略) 提起诉讼。
对于经全体债权人、债务人核查无异议的债权,管理人将适 (略) (略) (略) 裁定确认。
特此通知
(略)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1、《债权表一》;
2、《债权审核意见反馈表》。
(略) (略) 破产清算案
债权表一
序号 | 债权人名称 | 申报金额 (人民币/元) | 确认金额 (人民币/元) | 债权性质 |
1 | 国 (略) (略) (略) (略) | *.38 | *.03 | 普通债权 |
合计 | *.38 | *.03 |
债权人会议
(略) (略) :
(略) (略) (略) 于2024年3月25日依法 (略) (略) (以下称“普源鸿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4破11号,并于2024年4月25日指定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自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依法对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核,并将审核结果编制成《债权表一》,现提起债权人会议核查、提交债务人核对。具体情况如下:
一、债权申报情况
1、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情况
截至2024年6月11日,管理人共受理了2家申报人申报的2笔债权,申报金额为*.89元,申报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
2、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补充申报债权情况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截止目前,2家申报人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补充申报金额为*.89元,其中,1家申报的为税款债权,1家申报的为普通债权。
综上,截至目前,管理人共受理了4家申报人申报的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78元。
二、已裁定确认债权情况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管理人对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2笔债权以及截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补充申报的1笔债权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3家债权人所申报的3笔债权,确认债权总额为*.89元,确认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管理人将以上审核结论编制成《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债权人均反馈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
因本案中债务人下落不明,管理人将对上述债权的审核结论编制成《债权表》,于2024年6月21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刊登《债权审核通知书》,通知债务人核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反馈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对《债权表》提出异议,管理人也未收到债权确认诉讼的立案材料。
经管理人申请, (略) (略) (略) 裁定确认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无异议的3家债权人所申报的债权,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89元,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
三、补充申报债权审核情况
此后,管理人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补充申报的1笔债权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1家债权人所申报的1笔债权,确认债权金额为*.03元,确认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综上,自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管理人对补充申报债权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1家债权人的债权金额为*.03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现管理人将上述债权审核结论编制成《债权表一》(详见附件1),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提交债务人核对。
四、特别说明
请债权人、债务人在收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将后附的《债权审核意见反馈表》提交给管理人。逾期未提交的,视为对《债权表一》记载的债权无异议。
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一》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请在《债权审核意见反馈表》中列明异议人的名称,同时说明异议的事项、事实及理由。管理人将对债权人、债务人所提异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经复核异议成立的,管理人将据此对债权表进行修正,并向全体债权人、债务人发出相关通知,以便全体债权人、债务人对该修正进行审查。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核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略) (略) (略) 提起诉讼。
对于经全体债权人、债务人核查无异议的债权,管理人将适 (略) (略) (略) 裁定确认。
特此通知
(略)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1、《债权表一》;
2、《债权审核意见反馈表》。
(略) (略) 破产清算案
债权表一
序号 | 债权人名称 | 申报金额 (人民币/元) | 确认金额 (人民币/元) | 债权性质 |
1 | 国 (略) (略) (略) (略) | *.38 | *.03 | 普通债权 |
合计 | *.38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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