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闽0103破2号福州盛荣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接管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2025闽0103破2号福州盛荣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接管公告

接管公告

2024年11月12日, (略) (略) 作出(2024)闽01破申6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王永(略)对福州 (略) (下称“盛荣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略) (略) (略) 于2025年2月11日作出(2025)闽0103破2号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随机指定福建 (略) 担任福州 (略) 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略) 破产清算事务。现就接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福州 (略)

注册地址: (略) (略) 宁化街道祥坂街357 号(原 (略) 西侧)阳光假日广场办 公楼10层08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14R

法定代表人:邹雨香

二、接管要求

(一)盛荣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清算义务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 (略) 全部财产、印章及账簿、文书等资料,依法办理移交手续。

(二) (略) 财产及资料的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及资料。

(三)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权。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权利人可以向破产 (略) 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诉讼期间不停止管理人的接管。

三、责任说明

(一)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略) 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二)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

(三)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

(四)债务人拒不移交的, (略) 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 (略) 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 (略) 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略) 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八条)

(五)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财产持有人等清算义务人如有拒不交接或有其他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管理人将依法履职, (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略) 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 (略)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条等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清算义务人须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福州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略) 宁化街 (略) 1号海西金融 (略) 9层03单元;

联系人:王先生(略);陈女士 (略)


,福州

接管公告

2024年11月12日, (略) (略) 作出(2024)闽01破申6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王永(略)对福州 (略) (下称“盛荣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略) (略) (略) 于2025年2月11日作出(2025)闽0103破2号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随机指定福建 (略) 担任福州 (略) 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略) 破产清算事务。现就接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福州 (略)

注册地址: (略) (略) 宁化街道祥坂街357 号(原 (略) 西侧)阳光假日广场办 公楼10层08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14R

法定代表人:邹雨香

二、接管要求

(一)盛荣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清算义务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 (略) 全部财产、印章及账簿、文书等资料,依法办理移交手续。

(二) (略) 财产及资料的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及资料。

(三)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权。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权利人可以向破产 (略) 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诉讼期间不停止管理人的接管。

三、责任说明

(一)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略) 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二)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

(三)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

(四)债务人拒不移交的, (略) 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 (略) 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 (略) 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略) 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八条)

(五)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财产持有人等清算义务人如有拒不交接或有其他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管理人将依法履职, (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略) 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 (略)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条等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清算义务人须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福州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略) 宁化街 (略) 1号海西金融 (略) 9层03单元;

联系人:王先生(略);陈女士 (略)


,福州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