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川1802破1号天津钢管雅安津雅高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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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川1802破1号天津钢管雅安津雅高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天津钢管 (略) 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2024)津雅破管字第11号

(略) (略) (略) 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2024)川180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天津钢管 (略) 破产清算申请(以下简称“津雅公司”);并于同日作出(2024)川1802破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新时代企业 (略) 雅安分公司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5年1月15日上午 (略) (略) (略) 第三审判庭顺利召开。本次会议应到有表决权的债权人9名,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6,(略)。实际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7名,占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77.78%,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5,(略),占应到会债权人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86.21%。本次会议通过书面投票方式对《天津钢管 (略) 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天津钢管 (略)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关于以书面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截至表决期限届满,经债权人现场投票、书面邮寄投票,债权人会议主席监票,本次会议中,共有7名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表决同意《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和《关于以书面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5,(略),同意的债权人人数占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86.21%;共有6名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表决同意《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4,(略),同意通过的债权人占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66.67%,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1.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通过和解协议)、第十项规定的事项(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和《关于以书面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形成了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针对债权人会议未获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管理人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的 (略) 依法裁定。

特此公告。

天津钢管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统计表

债权人名称

(或姓名)

方案\议案

《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关于以书面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

001 国 (略) (略) (略) (略)

同意

同意

同意

002 (略) (略) 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同意

同意

同意

003 天津钢 (略)

同意

同意

同意

005 (略) (略)

同意

不同意

同意

007 范良军

同意

同意

同意

008 李娟

同意

同意

同意

009 范勇

同意

同意

同意

表决结果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附件
【津雅】破管11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盖章).pdf 下载
,天津,雅安

天津钢管 (略) 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2024)津雅破管字第11号

(略) (略) (略) 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2024)川180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天津钢管 (略) 破产清算申请(以下简称“津雅公司”);并于同日作出(2024)川1802破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新时代企业 (略) 雅安分公司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5年1月15日上午 (略) (略) (略) 第三审判庭顺利召开。本次会议应到有表决权的债权人9名,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6,(略)。实际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7名,占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77.78%,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5,(略),占应到会债权人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86.21%。本次会议通过书面投票方式对《天津钢管 (略) 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天津钢管 (略)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关于以书面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截至表决期限届满,经债权人现场投票、书面邮寄投票,债权人会议主席监票,本次会议中,共有7名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表决同意《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和《关于以书面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5,(略),同意的债权人人数占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86.21%;共有6名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表决同意《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4,(略),同意通过的债权人占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66.67%,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1.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通过和解协议)、第十项规定的事项(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和《关于以书面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形成了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针对债权人会议未获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管理人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的 (略) 依法裁定。

特此公告。

天津钢管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统计表

债权人名称

(或姓名)

方案\议案

《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关于以书面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

001 国 (略) (略) (略) (略)

同意

同意

同意

002 (略) (略) 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同意

同意

同意

003 天津钢 (略)

同意

同意

同意

005 (略) (略)

同意

不同意

同意

007 范良军

同意

同意

同意

008 李娟

同意

同意

同意

009 范勇

同意

同意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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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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