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冀01破1号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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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冀01破1号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河北 (略) 破产重整案

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略) (略) 作出(2023)冀01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北 (略) ( (略) 或债务人)破产重整一案,并作出(2025)冀01破1号决定书,指定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 (略) 金台(廊坊)律师事务所担任为河北 (略) 管理人。为 (略) 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管理人决定公开招募审计、评估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现就本次公开招募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河北 (略) ,成立于1992年11月30日, (略) 场 (略) 登记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M,注册地址为: (略) (略) 维明南大街中华城大厦6层,注册资本#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孔令敏,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级;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暂定)#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级;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铝合金、塑钢门窗制造销售(以上凭资质证在核定范围内经营)。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审 (略) 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审查债务人提供的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清册;

2. 全面审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时调整账目、报表;

3. 组织对债务人财产的盘点工作;

4. 处理债务人的呆账、坏账的核销;

5. 处理债务人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6. 配合管理人审核债权,与管理人共同编制债权债务清册;

7. 协助为 (略) 理纳税申报事宜;

8. 按管理人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9. 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

10. 根据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11. 专门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被审计单位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被审计单位、其他债权人的行为,及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债务人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就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混同独立发表意见;

(2)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若有上述行为,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3)审计机构应当对债务人破产受理之日前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及债务人破产受理之日前六个月内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审计中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4)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5)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6)债务人企业资产出租的情况(包括租赁资产明细、租金支付、欠付租金等情况);

(7)债务人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等情况;

(8)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专业服务。

审计机构严格按照上述审计业务要求进行审计,报告中要全部体现。

三、评估内容及评估要求

1. (略) 全部资产的评估工作,向管理人提供评估报告;

2. 根据管理 (略) 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3. 根据管理 (略) 的要求,对评估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4. 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

5. 工作要求参照审计要求。

四、审计、评估机构参与人员要求

1、审计、评估机构派出人员从数量和能力上都要能够保证工作需要,具备审计、评估的相应资质、资格要求。

2、审计、评估机构对拟派出项目团队负责人、工作人员人数、及其人员具备的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需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及时间要求。

3、审计、评估机构应当提供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并出具书面保证函,保证上述人员在本案件中的工作时间,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派出工作人员。

五、审计、评估费用

1.评估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2. 因重整案件的特殊性,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审计、评估费用的支付时间。

3. 审计、评估机构从事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六、报名条件

1. 报名单位应当入围《 (略) 对外委托专业机构报名备案名单》,并具有相关业务经验;

2. 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略) 罚记录;

3. 报名机构应为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

4. 报名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和工 (略) 破产重整案不存在利害关系,以及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职责的情形;

5. 报名机构应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配备与专业技术能力;

6. 报名机构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受到重 (略) 罚,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行为;

7. 报名机构在近三年内,有办理企业审计、评估工作的业绩,同时拟指派参与服务本案的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应具备办理企业审计、评估工作丰富的经验;

8. 报名机构在近三年内具有建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服务工作经验的优先考虑。

七、报名文件要求

参与本次招募工作的审计、评估机构应在报名期限截止前,向管理人提交以下书面报名及相关证明材料:

(一)报名申请书。申请书应包含报名机构简介、列入《 (略) 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情况、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简历、工作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从事破产业绩介绍、工作方案、项目报价及收费依据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出具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承诺函。

注:上述材料须编制成册,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并密封后在报名期限内向管理人提交,电子版材料扫描后发送至管理人邮箱。

八、报名期限、地点及联系人

(一)报名期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5年1月18日止;

(二)报名及邮寄地点: (略) (略) (略) 499号

(三)联系人:梁进 #

(四)电子邮箱:*@*63.com

九、遴选方法

报名期限届满后,管理人将根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逐一审核报名机构是否符合报名文件要求、资质要求、业绩要求;综合考虑报名机构规模大小、报价费用是否合理、是否有参与破产重整案件相关工作经验等方面以 (略) 破产重整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职责的情形,综合评判报名机构的相关情况,确定本次招募的入选机构。最终入选结果确定后,管理人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应机构,对于已报名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十、特别提示

(一)本次招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面向社会 (略) 重整案审计、评估机构,本公告对全体报名者同等适用。意向报名机构向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的,视为接受公告所示的全部内容。

(二)本公告非要约文件,不具有协议的约束效力。

(三)本公告由管理人编制,最终解释权归属管理人。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以管理人书面通知为准。

特此公告

河北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河北

河北 (略) 破产重整案

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略) (略) 作出(2023)冀01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北 (略) ( (略) 或债务人)破产重整一案,并作出(2025)冀01破1号决定书,指定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 (略) 金台(廊坊)律师事务所担任为河北 (略) 管理人。为 (略) 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管理人决定公开招募审计、评估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现就本次公开招募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河北 (略) ,成立于1992年11月30日, (略) 场 (略) 登记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M,注册地址为: (略) (略) 维明南大街中华城大厦6层,注册资本#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孔令敏,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级;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暂定)#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级;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铝合金、塑钢门窗制造销售(以上凭资质证在核定范围内经营)。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审 (略) 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审查债务人提供的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清册;

2. 全面审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时调整账目、报表;

3. 组织对债务人财产的盘点工作;

4. 处理债务人的呆账、坏账的核销;

5. 处理债务人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6. 配合管理人审核债权,与管理人共同编制债权债务清册;

7. 协助为 (略) 理纳税申报事宜;

8. 按管理人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9. 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

10. 根据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11. 专门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被审计单位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被审计单位、其他债权人的行为,及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债务人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就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混同独立发表意见;

(2)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若有上述行为,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3)审计机构应当对债务人破产受理之日前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及债务人破产受理之日前六个月内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审计中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4)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5)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6)债务人企业资产出租的情况(包括租赁资产明细、租金支付、欠付租金等情况);

(7)债务人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等情况;

(8)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专业服务。

审计机构严格按照上述审计业务要求进行审计,报告中要全部体现。

三、评估内容及评估要求

1. (略) 全部资产的评估工作,向管理人提供评估报告;

2. 根据管理 (略) 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3. 根据管理 (略) 的要求,对评估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4. 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

5. 工作要求参照审计要求。

四、审计、评估机构参与人员要求

1、审计、评估机构派出人员从数量和能力上都要能够保证工作需要,具备审计、评估的相应资质、资格要求。

2、审计、评估机构对拟派出项目团队负责人、工作人员人数、及其人员具备的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需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及时间要求。

3、审计、评估机构应当提供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并出具书面保证函,保证上述人员在本案件中的工作时间,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派出工作人员。

五、审计、评估费用

1.评估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2. 因重整案件的特殊性,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审计、评估费用的支付时间。

3. 审计、评估机构从事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六、报名条件

1. 报名单位应当入围《 (略) 对外委托专业机构报名备案名单》,并具有相关业务经验;

2. 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略) 罚记录;

3. 报名机构应为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

4. 报名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和工 (略) 破产重整案不存在利害关系,以及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职责的情形;

5. 报名机构应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配备与专业技术能力;

6. 报名机构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受到重 (略) 罚,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行为;

7. 报名机构在近三年内,有办理企业审计、评估工作的业绩,同时拟指派参与服务本案的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应具备办理企业审计、评估工作丰富的经验;

8. 报名机构在近三年内具有建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服务工作经验的优先考虑。

七、报名文件要求

参与本次招募工作的审计、评估机构应在报名期限截止前,向管理人提交以下书面报名及相关证明材料:

(一)报名申请书。申请书应包含报名机构简介、列入《 (略) 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情况、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简历、工作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从事破产业绩介绍、工作方案、项目报价及收费依据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出具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承诺函。

注:上述材料须编制成册,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并密封后在报名期限内向管理人提交,电子版材料扫描后发送至管理人邮箱。

八、报名期限、地点及联系人

(一)报名期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5年1月18日止;

(二)报名及邮寄地点: (略) (略) (略) 499号

(三)联系人:梁进 #

(四)电子邮箱:*@*63.com

九、遴选方法

报名期限届满后,管理人将根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逐一审核报名机构是否符合报名文件要求、资质要求、业绩要求;综合考虑报名机构规模大小、报价费用是否合理、是否有参与破产重整案件相关工作经验等方面以 (略) 破产重整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职责的情形,综合评判报名机构的相关情况,确定本次招募的入选机构。最终入选结果确定后,管理人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应机构,对于已报名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十、特别提示

(一)本次招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面向社会 (略) 重整案审计、评估机构,本公告对全体报名者同等适用。意向报名机构向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的,视为接受公告所示的全部内容。

(二)本公告非要约文件,不具有协议的约束效力。

(三)本公告由管理人编制,最终解释权归属管理人。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以管理人书面通知为准。

特此公告

河北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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