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京01破365号职工债权更正公示
北京旭日 (略) 破产清算案
职工债权更正公示
(2024) 旭日大成破管字第4-2号
北京旭日 (略) (以下简称“ (略) ”或“债务人”)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 (略) 第一 (略) (以下简称“ (略) ”或“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略) 于2024年7月8日作出(2024)京01破申741号民事裁定书,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7月8日作出(2024)京01破365号决定书,指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北京旭日 (略) 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 (略) 的指导与监督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了管理人职责,积极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
经管理人调查及职工债权人的主动申报,截至2025年1月17日,管理人初步确认职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上公示。在公告期内,除债权人郭鑫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对其职工债权金额提出异议外,管理人未接收到其他人提出的书面异议请求。管理人审核了债权人郭鑫的异议请求及相关证据资料,现将郭鑫职工债权更正并公示如下:
(截至2025年2月14日止)
序号 | 职工姓名 | 原审核确认金额(元) | 更正后职工债权金额(元) |
1 | 郭鑫 | * | * |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上述职工债权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予以公示。
特别提醒:对于《职工债权更正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在发布公示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异议请求,说明异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据。逾期未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对于所公示的《职工债权更正表》等载明的全部内容均无异议。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略) (略) 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联系人:张经理;
联系方式:010–8508 5914;
电子邮箱:*@*pmg.com(仅受理与债权申报相关内容)
北京旭日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北京旭日 (略) 破产清算案
职工债权更正公示
(2024) 旭日大成破管字第4-2号
北京旭日 (略) (以下简称“ (略) ”或“债务人”)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 (略) 第一 (略) (以下简称“ (略) ”或“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略) 于2024年7月8日作出(2024)京01破申741号民事裁定书,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7月8日作出(2024)京01破365号决定书,指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北京旭日 (略) 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 (略) 的指导与监督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了管理人职责,积极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
经管理人调查及职工债权人的主动申报,截至2025年1月17日,管理人初步确认职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上公示。在公告期内,除债权人郭鑫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对其职工债权金额提出异议外,管理人未接收到其他人提出的书面异议请求。管理人审核了债权人郭鑫的异议请求及相关证据资料,现将郭鑫职工债权更正并公示如下:
(截至2025年2月14日止)
序号 | 职工姓名 | 原审核确认金额(元) | 更正后职工债权金额(元) |
1 | 郭鑫 | * | * |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上述职工债权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予以公示。
特别提醒:对于《职工债权更正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在发布公示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异议请求,说明异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据。逾期未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对于所公示的《职工债权更正表》等载明的全部内容均无异议。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略) (略) 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联系人:张经理;
联系方式:010–8508 5914;
电子邮箱:*@*pmg.com(仅受理与债权申报相关内容)
北京旭日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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