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供热燃气有限公司拟处置闲置废旧资产
天津市河北区供热燃气有限公司拟处置闲置废旧资产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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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供热燃气有限公司拟处置闲置废旧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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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 (略) | |||||||
评估机构 | 丞明房地产资产评估(天津)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4-08-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2-12 | |||||||||
评估值(万元) | 61.149 | 账面价值(万元)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本次评估未考虑资产拆除费、运杂费、清理费等的影响; 3、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265项闲置设备类资产,因历史原因,委托方已无法提供权属资料及账面价值,故而声明纳入评估范围的265项资产,均归其实际所有,并对 (略) 置与收益权,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由委托人承担,评估人员未考虑未来由于权属纠纷对评估值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4、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均为企业申报 (略) 置,评估人员经过现场核实,对其申报资产状态予以认可,但限于专业性不足,评估人员并不承担由于企业申报状态与实际不符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本次委估资产的重量均为企业申报,评估人员通过对部分资产的重量进行复核,核实无误后,对其所有申报资产重量予以认可,但设备实际重量应以未来实际交易时称重为准,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6、本次评估结论为含税价值。 |
标的描述 | 详见《资产明细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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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资产明细表.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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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王串场街金钟河东街72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章啟翔 | 成立日期 | 1992-12-17 | |||||||||
注册资本 | 522.*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15D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居民日常生活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股东董事会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 (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略)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63K | |||||||||
批准单位 | (略)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日期 | 2024-03-29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略) (略) (略) 处置闲置废旧设备的批复 河北国资【2024】16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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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2-17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5-02-28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报名登记时须将足额交易保证金缴纳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2、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此次转让的设备以现场实物为准,由转让方人员交底,转让资产明细清单与实物现状不符的,不影响此次资产转让的成交价格。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对设备固定资产范围和设备固定资产现状予以认可,如评估报告及相关明细与实物现状不一致的,以现场交底实物为准。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交易机构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提供转让方确认的《现场勘查确认函》。 3、意向受让方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登记,或办理摘牌手续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设备项目现状情况及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的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转让设备涉及的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之判断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本设备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风险。转让方对本次转让设备品质、使用性能及机器设备完整性不作保证。 4、若在挂牌期满时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若产生两家(含)以上合格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电子竞价方式转让,其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经竞价确定的最终受让方,其保证金转为相应交易价款,最终受让方应在接到天津 (略) 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于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款交付到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未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和程 (略) 径退还交易保证金。 5、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将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全部扣除意向受让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已办理有效受让手续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未 (略) 络竞 (略) 络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最终受让方的; (3)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4)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款支付到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的。 6、项目成交后,本项目转、受让双方在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最终受让方应按照项目成交金额的5%向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7、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宋敬业,联系电话:*,预约看样的联系时间:工作日的上午8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6时)。 8、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并完成付款,标的物物权和损毁、灭失的风险一并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负责转运施工工作,需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并完成付款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全部完成。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2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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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供热燃气有限公司拟处置闲置废旧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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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 (略) | |||||||
评估机构 | 丞明房地产资产评估(天津)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4-08-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2-12 | |||||||||
评估值(万元) | 61.149 | 账面价值(万元)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本次评估未考虑资产拆除费、运杂费、清理费等的影响; 3、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265项闲置设备类资产,因历史原因,委托方已无法提供权属资料及账面价值,故而声明纳入评估范围的265项资产,均归其实际所有,并对 (略) 置与收益权,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由委托人承担,评估人员未考虑未来由于权属纠纷对评估值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4、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均为企业申报 (略) 置,评估人员经过现场核实,对其申报资产状态予以认可,但限于专业性不足,评估人员并不承担由于企业申报状态与实际不符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本次委估资产的重量均为企业申报,评估人员通过对部分资产的重量进行复核,核实无误后,对其所有申报资产重量予以认可,但设备实际重量应以未来实际交易时称重为准,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6、本次评估结论为含税价值。 |
标的描述 | 详见《资产明细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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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资产明细表.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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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王串场街金钟河东街72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章啟翔 | 成立日期 | 1992-12-17 | |||||||||
注册资本 | 522.*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15D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居民日常生活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股东董事会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 (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略)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63K | |||||||||
批准单位 | (略)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日期 | 2024-03-29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略) (略) (略) 处置闲置废旧设备的批复 河北国资【2024】16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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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2-17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5-02-28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报名登记时须将足额交易保证金缴纳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2、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此次转让的设备以现场实物为准,由转让方人员交底,转让资产明细清单与实物现状不符的,不影响此次资产转让的成交价格。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对设备固定资产范围和设备固定资产现状予以认可,如评估报告及相关明细与实物现状不一致的,以现场交底实物为准。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交易机构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提供转让方确认的《现场勘查确认函》。 3、意向受让方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登记,或办理摘牌手续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设备项目现状情况及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的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转让设备涉及的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之判断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本设备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风险。转让方对本次转让设备品质、使用性能及机器设备完整性不作保证。 4、若在挂牌期满时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若产生两家(含)以上合格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电子竞价方式转让,其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经竞价确定的最终受让方,其保证金转为相应交易价款,最终受让方应在接到天津 (略) 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于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款交付到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未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和程 (略) 径退还交易保证金。 5、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将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全部扣除意向受让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已办理有效受让手续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未 (略) 络竞 (略) 络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最终受让方的; (3)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4)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款支付到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的。 6、项目成交后,本项目转、受让双方在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最终受让方应按照项目成交金额的5%向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7、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宋敬业,联系电话:*,预约看样的联系时间:工作日的上午8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6时)。 8、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并完成付款,标的物物权和损毁、灭失的风险一并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负责转运施工工作,需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并完成付款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全部完成。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2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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