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京01强清33号关于北京京波尔日化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受理的通知
关于北京京 (略) 强制清算受理的通知
北京京 (略) 及
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略) 第一 (略) 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2025)京01清申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京 (略) ( (略) )强制清算,并于2025年2月14日作出(2025)京01强清33号《决定书》指定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北京京 (略) 清算组。依照《 (略) (略) (略) 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已清偿的无效。
二、任何人不得隐匿、私分、哄抢、转移或无偿转让企业财产;不得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不得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不得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不得放弃债权;不得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三、 (略) 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起至强制清算案件终结之日,被申请人的有关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 (略) 的询问,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三)提交已知债权人名册清单及相关证据;(四)配合清算组工作,完成清算组交办事项;(五) (略) 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前款所称有关管理人员,主要指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被申请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包括被申请人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被申请人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成员等。
四、请于收到该函件起15 (略) 相关证照、账册等资料,清算组接管时,公司负责人员应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向清算组移交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并回答清算组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配合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组通讯地址: (略) (略) 银河SOHO-B座909号;联系人:唐旭东;联系电话:*)
五、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 (略) 许可或清算组同意,擅自以被申请人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效,造成被申请人或相对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六、违反本通知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北京京 (略) 清算组
2025年2月17日
关于北京京 (略) 强制清算受理的通知
北京京 (略) 及
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略) 第一 (略) 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2025)京01清申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京 (略) ( (略) )强制清算,并于2025年2月14日作出(2025)京01强清33号《决定书》指定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北京京 (略) 清算组。依照《 (略) (略) (略) 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已清偿的无效。
二、任何人不得隐匿、私分、哄抢、转移或无偿转让企业财产;不得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不得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不得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不得放弃债权;不得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三、 (略) 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起至强制清算案件终结之日,被申请人的有关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 (略) 的询问,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三)提交已知债权人名册清单及相关证据;(四)配合清算组工作,完成清算组交办事项;(五) (略) 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前款所称有关管理人员,主要指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被申请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包括被申请人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被申请人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成员等。
四、请于收到该函件起15 (略) 相关证照、账册等资料,清算组接管时,公司负责人员应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向清算组移交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并回答清算组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配合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组通讯地址: (略) (略) 银河SOHO-B座909号;联系人:唐旭东;联系电话:*)
五、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 (略) 许可或清算组同意,擅自以被申请人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效,造成被申请人或相对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六、违反本通知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北京京 (略) 清算组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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