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大岗镇灵山环城东路2号之4、之5-6、之7-8、之9
(略) (略) 大岗镇灵 (略) 2号之4-9
4050.00 元/月/总面积
90.0 ㎡
2025-02-17
3 年
商业
总租金,对 (略) 物业的租金详见附件。租金每年在上一租赁年度的基础上递增5%。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自2025-02-17至2025-02-28)
房产
(略) (略)
一线街铺,涉农
1.意向承租方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单位。
2.意向承租方信用情况良好, (略)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意向承租方如为出租方名下物业承租方(含已退租者),必须是在合同期内遵守合同约定按时缴交租金、服从出租方管理者才具有报名资格,否则一经查出不得参与。
1.物业按现状招租,承租方不得经营可能干扰周边住户正常办公、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业(如环境污染、噪音扰民、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等);不能用于住宿。
2.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后需要办理相关经营证照,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使用;承租方承担租赁期内物业的清理、装修、维护等费用;租赁合同解除时承租方需交回约定面积且可安全使用的物业给招租方,发生相关费用和手续由承租方负责。
3.发生以下情形的,出租方在提前3个月告知承租方后,双方解除租赁关系,出租方返还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承租方须在出租方要求的时间内搬迁完毕并无偿退回物业(含土地),出租方不再另作经济损失补偿或赔偿,涉及的征收、拆迁等土地、建筑物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安置费用、青苗补助款等概与承租方无关,承租方均不主张任何补偿或赔偿:(1)因政府需要收回租赁物(含土地)的,包括但不限于征收、拆迁、收储;(2)因实施整体改造需收回租赁物的;(3)因法律、法规调整或不可抗力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4) (略) 规划建设或“三旧”改造或属地商业性改造需要收回租赁物的;(5)根据政府指令需移交租赁物给有关部门的;(6)相关事项已经合同约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未能履行的;(7)发生其他不可归责于出租方原因的情形的。
1.意向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应充分了解物业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该物业位置、物业性质、产权状况、证照状况、内外墙体情况、装修情况、水电设施、消防、控规情况等),并到现场检查物业的实际情况以确定物业情况是否符合自身使用的预期。当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不得以未充分了解物业现状为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或接收物业。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不得以未充分了解物业现状为由解除(终止)合同或追究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2.承租方不得随意变动物业现有建筑结构,如需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装、加建、改建的,应向出租方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改装、加建、改建方案、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等,如涉及的工程需要报建的,承租方还应办理相应的报建许可手续。审核期内承租方不得擅自动工,如因出租方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核导致承租方不能正常经营的,一切责任、后果与出租方无关。施工完成后需进 (略) 提供验收合格资料后方可使用。租赁到期后,所有入墙入地的固定装修(包括照明设施、水电设施和门窗等)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3.出租方不承诺也不保证该物业及其配套设施能符合承租方的具体使用功能和不时变化的环保和安全规范。承租方使用后,如该物业及其配套设施不能满足其使用需要或这些配套设施因根据承租方具体的使用功能而不符合有关规范(特别是消防规范)的,概由承租方自行和自费重新配置,且在合同期满或因承租方违约被提前解除合同时,所增加的有关设施均不得拆除。
4.特别约定: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上级政府或其授权政府部门决定收回出租物业(含土地)的,视为合同因不可归责于租赁双方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出租方有权在提前3个月告知承租方的情况下,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须无偿退回出租物业(含土地),出租方无需向承租方支付任何经济损失赔偿或补偿。
5.该物业的水电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缴纳。
(略) (略) 大岗镇灵 (略) 2号之4-9
4050.00 元/月/总面积
90.0 ㎡
2025-02-17
3 年
商业
总租金,对 (略) 物业的租金详见附件。租金每年在上一租赁年度的基础上递增5%。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自2025-02-17至2025-02-28)
房产
(略) (略)
一线街铺,涉农
1.意向承租方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单位。
2.意向承租方信用情况良好, (略)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意向承租方如为出租方名下物业承租方(含已退租者),必须是在合同期内遵守合同约定按时缴交租金、服从出租方管理者才具有报名资格,否则一经查出不得参与。
1.物业按现状招租,承租方不得经营可能干扰周边住户正常办公、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业(如环境污染、噪音扰民、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等);不能用于住宿。
2.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后需要办理相关经营证照,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使用;承租方承担租赁期内物业的清理、装修、维护等费用;租赁合同解除时承租方需交回约定面积且可安全使用的物业给招租方,发生相关费用和手续由承租方负责。
3.发生以下情形的,出租方在提前3个月告知承租方后,双方解除租赁关系,出租方返还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承租方须在出租方要求的时间内搬迁完毕并无偿退回物业(含土地),出租方不再另作经济损失补偿或赔偿,涉及的征收、拆迁等土地、建筑物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安置费用、青苗补助款等概与承租方无关,承租方均不主张任何补偿或赔偿:(1)因政府需要收回租赁物(含土地)的,包括但不限于征收、拆迁、收储;(2)因实施整体改造需收回租赁物的;(3)因法律、法规调整或不可抗力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4) (略) 规划建设或“三旧”改造或属地商业性改造需要收回租赁物的;(5)根据政府指令需移交租赁物给有关部门的;(6)相关事项已经合同约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未能履行的;(7)发生其他不可归责于出租方原因的情形的。
1.意向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应充分了解物业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该物业位置、物业性质、产权状况、证照状况、内外墙体情况、装修情况、水电设施、消防、控规情况等),并到现场检查物业的实际情况以确定物业情况是否符合自身使用的预期。当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不得以未充分了解物业现状为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或接收物业。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不得以未充分了解物业现状为由解除(终止)合同或追究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2.承租方不得随意变动物业现有建筑结构,如需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装、加建、改建的,应向出租方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改装、加建、改建方案、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等,如涉及的工程需要报建的,承租方还应办理相应的报建许可手续。审核期内承租方不得擅自动工,如因出租方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核导致承租方不能正常经营的,一切责任、后果与出租方无关。施工完成后需进 (略) 提供验收合格资料后方可使用。租赁到期后,所有入墙入地的固定装修(包括照明设施、水电设施和门窗等)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3.出租方不承诺也不保证该物业及其配套设施能符合承租方的具体使用功能和不时变化的环保和安全规范。承租方使用后,如该物业及其配套设施不能满足其使用需要或这些配套设施因根据承租方具体的使用功能而不符合有关规范(特别是消防规范)的,概由承租方自行和自费重新配置,且在合同期满或因承租方违约被提前解除合同时,所增加的有关设施均不得拆除。
4.特别约定: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上级政府或其授权政府部门决定收回出租物业(含土地)的,视为合同因不可归责于租赁双方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出租方有权在提前3个月告知承租方的情况下,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须无偿退回出租物业(含土地),出租方无需向承租方支付任何经济损失赔偿或补偿。
5.该物业的水电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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