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691强清107号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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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691强清107号通知书

(略) 清算组

通 知 书

(略) 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

江苏省江苏省南通经 (略) (略) 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2024)苏0691清申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通 (略)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2024)苏0691强清107号决定书,指定南通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组成清算组。清算组现根据《 (略) 法》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请相关人员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将占有和管 (略) 财产以及印章、网银和账簿、文书资料,对照附后债务人移交检查清单,分类登记造册,编制清单,移交清算组。

二、向清算组说明 (略) 的财产状况、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股东应缴足尚未实际缴纳的出资。

四、不得有下列行为:

1.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

2.抽逃出资;

3. (略) 财产;

4致使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收益的除外;

5.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6.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

7.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五、若相关人员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存在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清算中拒不向清算组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作为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 (略) 董事、监事、高级 (略) 财产等,将依照《 (略) 关于适用〈 (略)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六、请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清算组员及有关人员见此通知书后尽快联系并配合清算 (略) 进行清算,如果因怠于履行法律义务、拒不移交债务人资料及财产,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公司股东、 (略)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清算组联系方式:南通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略) (略) 58号9号楼24层,联系人:唐先生,电话:*。

特此通知

(略) 清算组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略) 清算组移交通知书.pdf 下载
,江苏, (略) ,南通

(略) 清算组

通 知 书

(略) 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

江苏省江苏省南通经 (略) (略) 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2024)苏0691清申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通 (略)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2024)苏0691强清107号决定书,指定南通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组成清算组。清算组现根据《 (略) 法》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请相关人员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将占有和管 (略) 财产以及印章、网银和账簿、文书资料,对照附后债务人移交检查清单,分类登记造册,编制清单,移交清算组。

二、向清算组说明 (略) 的财产状况、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股东应缴足尚未实际缴纳的出资。

四、不得有下列行为:

1.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

2.抽逃出资;

3. (略) 财产;

4致使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收益的除外;

5.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6.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

7.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五、若相关人员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存在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清算中拒不向清算组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作为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 (略) 董事、监事、高级 (略) 财产等,将依照《 (略) 关于适用〈 (略)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六、请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清算组员及有关人员见此通知书后尽快联系并配合清算 (略) 进行清算,如果因怠于履行法律义务、拒不移交债务人资料及财产,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公司股东、 (略)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清算组联系方式:南通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略) (略) 58号9号楼24层,联系人:唐先生,电话:*。

特此通知

(略) 清算组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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