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681破48号诸暨市和凌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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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浙0681破48号诸暨市和凌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公示

(略) (略) 破产清算案

职工债权公示

(略) (略) (以下简称“和凌公司”或“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略) (略) 依照郭年的申请,于2024年9月11日依法出具(2024)浙0681破申69号民事裁定书、决定书,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明显律 (略) 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略) 的职工债权情况进行了调查。经管理人调查,截至公示之日, (略) 以下4人的职工债权。本次公示的 (略) 欠付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定经济补偿金及工伤待遇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工作原因垫付的履职费用作出认定;和凌公司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职工垫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中应当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不在本次公示中作出认定,管理人将结合社保部门、税务部门提供的材料和意见作出认定,认定后将再进行公示。

在本次职工债权情况调查过程中,张春艳、潘启禄前来 (略) 登记职工债权,因两人均未能够提供足够 (略) 之前存在劳动关系,故管理人对两人的职工债权均不予确认。

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将职工债权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2025年2月18日至2025年2月25日)。(详见《 (略) (略) 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公示清单》)

相关人员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在公示之日起 7日内书面向管理人提出(口头异议无效),并提供佐证的相关证据材料。如异议成立的,管理人将予以更正。如管理人不予以更正或异议人对管理人更正内容仍有异议的,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在管理人作出不予更正之日起15 (略) (略) 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否则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示。

(略) (略) 管理人

2025年2月18日

(略) (略) 破产清算案 职工债权公示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姓名 岗位 职工债权金额 备注
1 李凤英 挡车工 *.00 欠付工资
2 李仁华 机修工 *.84 工伤赔偿
3 钟小桃 袜子缝头工 *.00 欠付工资
4 曾四英 包装工 8305.00 欠付工资
合计 *.84

特别说明:1.本次公示的 (略) 有限公司欠付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定经济补偿金及工伤待遇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工作原因垫付的履职费用作出认定;2. (略)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职工垫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中应当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不在本次公示中作出认定,管理人将结合社保部门、税务部门提供的材料和意见作出认定,认定后会再次进行公示;3.本次公示时间为15日(2025年2月18日至2025年3月5日),相关人员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在公示之日起 7日内书面向管理人提出(口头异议无效),并提供佐证的相关证据材料。如异议成立的,管理人将予以更正。如管理人不予以更正或异议人对管理人更正内容仍有异议的,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在管理人作出不予更正之日起15 (略) (略) 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否则视为无异议;4. (略) (略) 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在公示期限届满后,管理人将根据公示期的反馈结果进行分配,获得职工债权清偿的,应当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管理人代扣代缴。

(略)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 (略)
(略) (略) 破产清算案

职工债权公示

(略) (略) (以下简称“和凌公司”或“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略) (略) 依照郭年的申请,于2024年9月11日依法出具(2024)浙0681破申69号民事裁定书、决定书,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明显律 (略) 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略) 的职工债权情况进行了调查。经管理人调查,截至公示之日, (略) 以下4人的职工债权。本次公示的 (略) 欠付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定经济补偿金及工伤待遇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工作原因垫付的履职费用作出认定;和凌公司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职工垫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中应当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不在本次公示中作出认定,管理人将结合社保部门、税务部门提供的材料和意见作出认定,认定后将再进行公示。

在本次职工债权情况调查过程中,张春艳、潘启禄前来 (略) 登记职工债权,因两人均未能够提供足够 (略) 之前存在劳动关系,故管理人对两人的职工债权均不予确认。

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将职工债权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2025年2月18日至2025年2月25日)。(详见《 (略) (略) 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公示清单》)

相关人员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在公示之日起 7日内书面向管理人提出(口头异议无效),并提供佐证的相关证据材料。如异议成立的,管理人将予以更正。如管理人不予以更正或异议人对管理人更正内容仍有异议的,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在管理人作出不予更正之日起15 (略) (略) 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否则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示。

(略) (略) 管理人

2025年2月18日

(略) (略) 破产清算案 职工债权公示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姓名 岗位 职工债权金额 备注
1 李凤英 挡车工 *.00 欠付工资
2 李仁华 机修工 *.84 工伤赔偿
3 钟小桃 袜子缝头工 *.00 欠付工资
4 曾四英 包装工 8305.00 欠付工资
合计 *.84

特别说明:1.本次公示的 (略) 有限公司欠付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定经济补偿金及工伤待遇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工作原因垫付的履职费用作出认定;2. (略)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职工垫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中应当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不在本次公示中作出认定,管理人将结合社保部门、税务部门提供的材料和意见作出认定,认定后会再次进行公示;3.本次公示时间为15日(2025年2月18日至2025年3月5日),相关人员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在公示之日起 7日内书面向管理人提出(口头异议无效),并提供佐证的相关证据材料。如异议成立的,管理人将予以更正。如管理人不予以更正或异议人对管理人更正内容仍有异议的,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在管理人作出不予更正之日起15 (略) (略) 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否则视为无异议;4. (略) (略) 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在公示期限届满后,管理人将根据公示期的反馈结果进行分配,获得职工债权清偿的,应当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管理人代扣代缴。

(略)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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