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0214破11号江苏新普西泰科技有限公司接管及配合清算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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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苏0214破11号江苏新普西泰科技有限公司接管及配合清算告知书

接管及配合清算告知书

(2025)新普西泰破管字第007号

江苏 (略) 及沈程凯等有关人员:

(略) (略) (略) 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2024)苏0214破申1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 (略) (以下简称“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2025)苏0214破11号决定书,指定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5年2月10日,管理人向债务人有关人员邮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债务人与管理人办理交接手续。截止2025年2月19日,管理人未接管到债务人账本账册、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重要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下同)有配合清算的义务,管理人有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营业执照、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职责。为了做好财产、印章、营业执照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交接工作,保障管理人顺利执行清算职务,现告知如下:

一、管理人拟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营业执照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债务人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权利凭证;

2.债务人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电子承兑、银行账户印签、银行票据;

3.债务人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4.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章及其他印章;

5.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6.债务人的总账、明细账、台帐、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有关债务人的审计、评估资料;

7.债务人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8.债务人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

9.债务人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10.债务人的人事合同档案文件;

11.债务人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 (略) 银登录密码、U 盾密码等) ;

12.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印章、证照和账簿、文书、正在履行的合同等资料。

二、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将一并接管。

三、债务人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将一并接管。

管理人接管时债务人还应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四、若因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依法将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五、本公告发布后,请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及时与管理人联系,依法履行配合清算的义务。(管理人联系人:陈桂玲*;联系地址: (略) (略) 1091号佳兆业广场6楼610-616室 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

江苏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
破 11-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新普西.pdf 下载
破申 125 号-民事裁定书(执转破)(已签章版)-新普西.pdf 下载
江苏 (略) -接管及配合清算告知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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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及配合清算告知书

(2025)新普西泰破管字第007号

江苏 (略) 及沈程凯等有关人员:

(略) (略) (略) 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2024)苏0214破申1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 (略) (以下简称“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2025)苏0214破11号决定书,指定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5年2月10日,管理人向债务人有关人员邮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债务人与管理人办理交接手续。截止2025年2月19日,管理人未接管到债务人账本账册、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重要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下同)有配合清算的义务,管理人有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营业执照、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职责。为了做好财产、印章、营业执照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交接工作,保障管理人顺利执行清算职务,现告知如下:

一、管理人拟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营业执照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债务人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权利凭证;

2.债务人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电子承兑、银行账户印签、银行票据;

3.债务人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4.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章及其他印章;

5.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6.债务人的总账、明细账、台帐、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有关债务人的审计、评估资料;

7.债务人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8.债务人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

9.债务人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10.债务人的人事合同档案文件;

11.债务人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 (略) 银登录密码、U 盾密码等) ;

12.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印章、证照和账簿、文书、正在履行的合同等资料。

二、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将一并接管。

三、债务人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将一并接管。

管理人接管时债务人还应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四、若因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依法将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五、本公告发布后,请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及时与管理人联系,依法履行配合清算的义务。(管理人联系人:陈桂玲*;联系地址: (略) (略) 1091号佳兆业广场6楼610-616室 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

江苏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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