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渝05强清13号重庆澳维凯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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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渝05强清13号重庆澳维凯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保密制度

(2025)澳维清字第7号

(略) 第五 (略) 于2025年2月10日作出(2025)渝05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 (略) (以下简称“澳维凯公司”或“债务人”)强制清算一案, (略) 第五 (略) 于2025年2月11日作出(2025)渝05强清13号《决定书》,指定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担任重 (略) 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为保守重 (略) (以下简称“企业")的秘密,维护相关权利人的权益,依据相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一条企业秘密是关系强制清算企业及相关权利人权 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二条 清算组所有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对于在强制清算过程中知悉的有关企业、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能对外披露的事 项,清算组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条 清算组工作人员应保守企业的秘密包括本制度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有关清算企业的财务情况;

(二)有关清算企业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资料等;

(三)有关清算企业职工的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性收 入等资料;

(四)其他经清算组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五)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披露的前述信息,应当依法披 露。

第四条 属于企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非经清算组负责人同意不得带离清算组办公场所,前述的文件、资 料和其它物品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 和销毁,由清算组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 传递的企业秘密由专门人员负责保密。

第五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相关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清算组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应当要求合作单位签署保密承诺。

第六条 具有属于企业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清算组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 加涉及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七条 清算组工作人员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企业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企业秘密。

第八条 清算组工作人员发现企业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清算组负责 人;负责人接到报告,应立 (略) 理。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清算组团队除名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企业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条本制度由清算组负责解释。

第十 一 条 本制度自清算 (略) 备案之日起执行。

重 (略) 清算组

2025年2月13日


,重庆,重庆

(2025)澳维清字第7号

(略) 第五 (略) 于2025年2月10日作出(2025)渝05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 (略) (以下简称“澳维凯公司”或“债务人”)强制清算一案, (略) 第五 (略) 于2025年2月11日作出(2025)渝05强清13号《决定书》,指定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担任重 (略) 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为保守重 (略) (以下简称“企业")的秘密,维护相关权利人的权益,依据相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一条企业秘密是关系强制清算企业及相关权利人权 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二条 清算组所有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对于在强制清算过程中知悉的有关企业、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能对外披露的事 项,清算组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条 清算组工作人员应保守企业的秘密包括本制度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有关清算企业的财务情况;

(二)有关清算企业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资料等;

(三)有关清算企业职工的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性收 入等资料;

(四)其他经清算组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五)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披露的前述信息,应当依法披 露。

第四条 属于企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非经清算组负责人同意不得带离清算组办公场所,前述的文件、资 料和其它物品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 和销毁,由清算组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 传递的企业秘密由专门人员负责保密。

第五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相关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清算组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应当要求合作单位签署保密承诺。

第六条 具有属于企业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清算组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 加涉及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七条 清算组工作人员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企业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企业秘密。

第八条 清算组工作人员发现企业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清算组负责 人;负责人接到报告,应立 (略) 理。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清算组团队除名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企业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条本制度由清算组负责解释。

第十 一 条 本制度自清算 (略) 备案之日起执行。

重 (略) 清算组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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