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509破197号苏州华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案件分配方案
2024苏0509破197号苏州华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案件分配方案
苏州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各位债权人:
2024年12月16日, (略) (略) (略) 作出(2024)苏0509破申2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 (略) (以下简称“华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4)苏0509破197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华星 (略) 为华准公司的管理人。
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 (略) 的监督指导下勤勉尽职地履行了管理人职责,现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略)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规定,拟定财产分配方案如下:
一、分配原则
本次分配遵循公平、公正、有序的原则,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分配。
二、分配方式
本方案采用以货币形式分配的方式。管理人提存的分配资金以及此后管理人追回或发现的破产财产,根据本方案规定进行分配。
三、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截止2025年2月10日,共有6家债权人对破产人享有债权,债权总额为1,#,债权性质包含职工债权#、普通债权1,#。
具体可以参与分配的债权 (略) (略) (略) 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
四、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截至2025年2月10日,华准公司名下财产为银行存款#。
故本次分配的资金为人民币#。后续新增财产管理人将追加分配。
五、破产程序中的破产费用
1、破产费用
本案已产生及预留的破产费用#,具体为:(1)刻章费用#;(2)办公费用(邮寄费)#;(3)公告费#;(4)设备拆除搬运费#;(5)设备防水布#;(6)预留评估费10,000元;(7)预留诉讼费#。
2、管理人报酬
依照《 (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以下方式分段七五折后确定管理人报酬:(1)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按12%确定;(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10%确定;(2)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8%确定;(3)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6%确定;(4)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3%确定;(5)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1%确定。华准公司可分配的资金总额为#,扣除破产费用#后,以此计算的管理人报酬合计为#。
其他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时间为破产财产最后分配之前一次 (略) 认可的其他方式。
六、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金额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分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为共益债务。各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依《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依照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破产债权的先后顺序受偿。
3、本案的职工债权金额#,本次分配的债权清偿金额#,清偿率为20.1640%。详见《苏州 (略) 破产财产分配明细表》
七、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1、分配方式
采取多次分配的方式,第一次分配 (略) 宣告破产后,以货币方式将应分配额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若债权人提供的账户信息有变动的,应于收到本方案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2、分配提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补充申报
如本次分配为首次分配,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4、补充分配
为简便起见,如后续发现新财产需进行补充分配的,除按实支付破产费用外(其中新增的破产财产对应的管理人报酬按照《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由管理人根据已确定的各债权人的普通债权金额直接依法分配。
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公示10天,无债权人有异议的,法院裁定后,管理人将按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
以上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苏州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苏州 (略) 破产财产分配明细表
序号 | 债权性质 | 债权人名称 | 认定债权金额 | 清偿率 | 本次分配金额 |
1 | 职工债权 | 贺朝群 | # | 20.1640% | # |
2 | 职工债权 | 王镜全 | # | 20.1640% | # |
3 | 职工债权 | 高祥林 | # | 20.1640% | # |
苏州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各位债权人:
2024年12月16日, (略) (略) (略) 作出(2024)苏0509破申2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 (略) (以下简称“华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4)苏0509破197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华星 (略) 为华准公司的管理人。
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 (略) 的监督指导下勤勉尽职地履行了管理人职责,现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略)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规定,拟定财产分配方案如下:
一、分配原则
本次分配遵循公平、公正、有序的原则,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分配。
二、分配方式
本方案采用以货币形式分配的方式。管理人提存的分配资金以及此后管理人追回或发现的破产财产,根据本方案规定进行分配。
三、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截止2025年2月10日,共有6家债权人对破产人享有债权,债权总额为1,#,债权性质包含职工债权#、普通债权1,#。
具体可以参与分配的债权 (略) (略) (略) 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
四、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截至2025年2月10日,华准公司名下财产为银行存款#。
故本次分配的资金为人民币#。后续新增财产管理人将追加分配。
五、破产程序中的破产费用
1、破产费用
本案已产生及预留的破产费用#,具体为:(1)刻章费用#;(2)办公费用(邮寄费)#;(3)公告费#;(4)设备拆除搬运费#;(5)设备防水布#;(6)预留评估费10,000元;(7)预留诉讼费#。
2、管理人报酬
依照《 (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以下方式分段七五折后确定管理人报酬:(1)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按12%确定;(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10%确定;(2)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8%确定;(3)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6%确定;(4)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3%确定;(5)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1%确定。华准公司可分配的资金总额为#,扣除破产费用#后,以此计算的管理人报酬合计为#。
其他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时间为破产财产最后分配之前一次 (略) 认可的其他方式。
六、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金额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分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为共益债务。各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依《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依照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破产债权的先后顺序受偿。
3、本案的职工债权金额#,本次分配的债权清偿金额#,清偿率为20.1640%。详见《苏州 (略) 破产财产分配明细表》
七、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1、分配方式
采取多次分配的方式,第一次分配 (略) 宣告破产后,以货币方式将应分配额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若债权人提供的账户信息有变动的,应于收到本方案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2、分配提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补充申报
如本次分配为首次分配,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4、补充分配
为简便起见,如后续发现新财产需进行补充分配的,除按实支付破产费用外(其中新增的破产财产对应的管理人报酬按照《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由管理人根据已确定的各债权人的普通债权金额直接依法分配。
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公示10天,无债权人有异议的,法院裁定后,管理人将按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
以上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苏州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苏州 (略) 破产财产分配明细表
序号 | 债权性质 | 债权人名称 | 认定债权金额 | 清偿率 | 本次分配金额 |
1 | 职工债权 | 贺朝群 | # | 20.1640% | # |
2 | 职工债权 | 王镜全 | # | 20.1640% | # |
3 | 职工债权 | 高祥林 | # | 20.16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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