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承租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标的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 3、出租方与承租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收到内蒙古产权 (略) 发出的交款信息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年租金、交易服务费交纳至内蒙古产权 (略) 指定账户。内蒙古产权 (略) 在收到年租金、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年租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出租方收到年租金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房屋移交,房屋移交前承租方需将押金交纳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4、对承租标的的使用(经营)要求:承租方应按照标的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标的及其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标的及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标的的维修要求: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标的的修缮、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6、承租标的的改善要求: (1)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租赁不动产的结构、设施,如需改变该不动产的内部结构、进行装修,或设置对该不动产 结构有影响的设施、设备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承租方装饰装修后形成的附合资产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转移,不得要求价值补偿。 (3)因政府、出租方上级单位或出租方政策性拆迁、改造、搬迁等原因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原因收回租赁的不动产,承租方不得要求补偿。
7、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收回该不动产: (1)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包、转借或擅自调换承租不动产的;
(2)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变动租赁不动产主体结构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不动产租赁用途的; (3)恶意破坏租赁不动产的; (4)利用租赁不动产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5)不按合同约定按期交纳租金及其他应由承租方交纳的费用。 (6)不按出租方要求维修、维护租赁不动产的。
8、租赁期间,出租方承担取暖费、自来水费、电费、 (略) 理费、物业费、 (略) 费、 (略) 理费、饮用水等日常费用。租赁起始日,视为双方完成租赁标的交付。租赁期内,因该不动产租赁产生的房产税、土地税由出租方承担,其他税费均由出租方承担。 9、承租方应合理使用租赁的不动产及其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当造成该不动产及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应负责修复或者经济赔偿。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租赁的不动产的修缮、设施维修等并使其达到正常安全使用的状况,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承租方不履行房屋修缮义务,造成房屋设施致第三人损害的,由承租方承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出租方有权不定期检查租赁不动产及相关的设备、设施使用状况,发现存在损坏或不安全因素,有权要求承租方按期达到正常使用状态,承租方未能按出租方要求维修、维护,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10、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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