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破650号深圳嘉实德鑫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告知债务人义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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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3破650号深圳嘉实德鑫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告知债务人义务通知书

深圳嘉实 (略) 破产清算案

告知债务人义务通知书

深圳嘉实 (略) 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略) (略) 根据深 (略) 的申请,于2024年12月12日裁定受理深圳嘉实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深圳嘉实 (略) 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深圳嘉实 (略) 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二、 (略) (略) 受理破 (略) 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深圳嘉实 (略) 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

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深圳嘉实 (略) 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按本通知之内容及要求积极履行配合清算义务,如因公司有关人员怠于履行报告、移交义务和其他配合义务,导致公司出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缺失灭失等情形,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深圳嘉实 (略) 有关人员将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后果并将依法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5条至第131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深圳嘉实 (略) 管理人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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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嘉实 (略) 破产清算案

告知债务人义务通知书

深圳嘉实 (略) 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略) (略) 根据深 (略) 的申请,于2024年12月12日裁定受理深圳嘉实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深圳嘉实 (略) 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深圳嘉实 (略) 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二、 (略) (略) 受理破 (略) 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深圳嘉实 (略) 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

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深圳嘉实 (略) 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按本通知之内容及要求积极履行配合清算义务,如因公司有关人员怠于履行报告、移交义务和其他配合义务,导致公司出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缺失灭失等情形,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深圳嘉实 (略) 有关人员将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后果并将依法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5条至第131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深圳嘉实 (略) 管理人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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