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1181破2号丹阳市山林菏餐厅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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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苏1181破2号丹阳市山林菏餐厅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公告

债权申报公告

(略) (略) 根据倪爱利的申请于2024年12月24日裁 (略) (略) (以下简称“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沪宁律师事务 (略) 管理人。

江苏沪宁律师事务 (略) 破产案的管理人,依法负责债权登记、审查工作。为保证债权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即日起截至2025年3月24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申报债权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债权人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

2、债权申报表。

3、申报债权的相关证据。申报人应当携带以证据原件及与证据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申报。证据材料应当附证据清单。(如:合同、协议、收款或付款凭证、孳息或违约金计算凭证等书面材料、往来函件、追收债权证明等);相关权利已经得到生效的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书确认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书;申报人申报的债权还有其他债务人的,应当说明其他债务人的履行情况。如相关权利已得到部分清偿,请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中明确申报人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等。

三、提交材料注意事项:

1、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明确具体。

2、利息债权的计算不超过2024年12月24日(裁定受理破产日)。

3、债权申报通知书的寄送不构成管理人对无效债权的重新确认,也不导致债权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等法律后果。

4、申报材料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直接与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登记工作。

5、申报人如提供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拒绝陈述或作虚假陈述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 (略) 理。

6、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略) 理。

四、债权申报地址和联系方式:

(略) (略) 万通大厦17楼 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周 旭 联系电话:(略)

贺 凯 联系电话:(略)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4月2日上午9:2 (略) (略) 第六法庭(地址: (略) (略) )召开。

特此公告。

(略) (略) 管理人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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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公告

(略) (略) 根据倪爱利的申请于2024年12月24日裁 (略) (略) (以下简称“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沪宁律师事务 (略) 管理人。

江苏沪宁律师事务 (略) 破产案的管理人,依法负责债权登记、审查工作。为保证债权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即日起截至2025年3月24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申报债权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债权人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

2、债权申报表。

3、申报债权的相关证据。申报人应当携带以证据原件及与证据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申报。证据材料应当附证据清单。(如:合同、协议、收款或付款凭证、孳息或违约金计算凭证等书面材料、往来函件、追收债权证明等);相关权利已经得到生效的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书确认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书;申报人申报的债权还有其他债务人的,应当说明其他债务人的履行情况。如相关权利已得到部分清偿,请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中明确申报人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等。

三、提交材料注意事项:

1、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明确具体。

2、利息债权的计算不超过2024年12月24日(裁定受理破产日)。

3、债权申报通知书的寄送不构成管理人对无效债权的重新确认,也不导致债权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等法律后果。

4、申报材料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直接与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登记工作。

5、申报人如提供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拒绝陈述或作虚假陈述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 (略) 理。

6、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略) 理。

四、债权申报地址和联系方式:

(略) (略) 万通大厦17楼 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周 旭 联系电话:(略)

贺 凯 联系电话:(略)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4月2日上午9:2 (略) (略) 第六法庭(地址: (略) (略) )召开。

特此公告。

(略) (略) 管理人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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