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破62号接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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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破62号接管公告

接管告知书

(2025)富山破管002号

(略) 的股东(出资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2022年12月23日, (略) (略) (略) 作出(2022)粤0118清申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 (略) (下称“富山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2025年1月20日, (略) (略) 因富山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略) 清算组(下称“清算组”)对富山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依法指定广东康浩律 (略) 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略) 破产清算相关工作。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指定管理人以后,富山公司将由管理人接管,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承担移交账册、资产等法定义务,及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禁止未经管理人同 (略) 置财产、偿还债务、签订合同等损害破产清算企业的行为。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 (略) 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为做好资料交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略) 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富山公司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权利凭证;

2、富山公司的现金、有价证券、预留银行印鉴、银行票据;

3、富山公司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经营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4、富山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5、富山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企业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6、富山公司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企业审计、评估资料;

7、富山公司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企业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8、富山公司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书资料;

9、富山公司的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10、富山公司的人事合同档案文件;

11、富山公司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

12、富山公司的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13、富山公司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络员及相关账号信息。

二、富山公司如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一并移交。

三、 (略) 还应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四、上述资料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有关证据与线索。相关人员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人员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亦应承担法律责任。

请贵方在收到本《接管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准备好上述移交资料,与管理人联系交接事宜。

特予告知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通讯地址: (略) (略) 东路370-372号东方国际广场51楼 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

联 系 人:#小姐/赵小姐

电 话: 020-#/020-#

邮 箱: *@*oncord-lawfirm.com/ *@*oncord-lawfirm.com


,广东, (略) , (略) , (略) ,广州,020-

接管告知书

(2025)富山破管002号

(略) 的股东(出资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2022年12月23日, (略) (略) (略) 作出(2022)粤0118清申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 (略) (下称“富山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2025年1月20日, (略) (略) 因富山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略) 清算组(下称“清算组”)对富山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依法指定广东康浩律 (略) 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略) 破产清算相关工作。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指定管理人以后,富山公司将由管理人接管,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承担移交账册、资产等法定义务,及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禁止未经管理人同 (略) 置财产、偿还债务、签订合同等损害破产清算企业的行为。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 (略) 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为做好资料交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略) 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富山公司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权利凭证;

2、富山公司的现金、有价证券、预留银行印鉴、银行票据;

3、富山公司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经营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4、富山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5、富山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企业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6、富山公司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企业审计、评估资料;

7、富山公司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企业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8、富山公司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书资料;

9、富山公司的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10、富山公司的人事合同档案文件;

11、富山公司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

12、富山公司的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13、富山公司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络员及相关账号信息。

二、富山公司如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一并移交。

三、 (略) 还应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四、上述资料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有关证据与线索。相关人员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人员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亦应承担法律责任。

请贵方在收到本《接管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准备好上述移交资料,与管理人联系交接事宜。

特予告知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通讯地址: (略) (略) 东路370-372号东方国际广场51楼 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

联 系 人:#小姐/赵小姐

电 话: 02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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