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京01强清209号北京国立鑫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接管及释明责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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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京01强清209号北京国立鑫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接管及释明责任公告

北京国立 (略)

北京国立 (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范之平

北京国立 (略) 股东中国 (略)

北京国立 (略) 股东中国 (略)

北京国立 (略) 股东 (略)

北京国立 (略) 董事刘俊哲、监事陈胜杰、总经理/董事周思来等有关人员:

(略) 以北京国立 (略) (以下称“ (略) ”)已被吊销,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 (略) 第一 (略) (略) 进行强制清算。 (略) 第一 (略) 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2024)京01清申330号《民事裁定书》, (略) 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0月28日作出(2024)京01强清209号《决定书》, (略) 中咨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依法履行清算职责。

清算组已于2025年1月23日向贵单位、贵单位法定代表人、贵单位股东及贵单位有关人员书面邮寄《接管及释明责任的函》,但清算组未收到任何回复。

现清算组公告通知贵单位、贵单位法定代表人、贵单位股东及贵单位有关人员:根据《 (略) (略) < (略) (略) (略) 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贵方在本《接管及释明责任函》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清 (略) 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具体包括:(一)占有 (略) 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四)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五) (略) 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六) (略) 的其它重要资料。

同时,清算组向贵单位、贵单位法定代表人、贵单位股东及贵单位有关人员释明:根据《 (略) 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 (略) 《关于适 (略)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贵方有义务向清 (略) 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财产及资料,配合清算组强制清算工作。贵方不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清算组将告知债权人可以 (略) 的主体主张相关权利。

特此公告及释明。

北京国立 (略) 清算组

2025年2月20日


清算组联系方式:郑雯,#, (略) (略) 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6层

附:相关法条

《 (略) (略) < (略) (略) (略) 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 (略) 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起至强制清算案件终结之日,被申请人的有关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 (略) 的询问,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三)提交已知债权人名册清单及相关证据;(四)配合清算组工作,完成清算组交办事项;(五) (略) 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前款所称有关管理人员,主要指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被申请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包括被申请人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被申请人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成员等。”

《 (略) (略) < (略) (略) (略) 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三十三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被申请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档案、证照等资料;(二)调查、清理被申请人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组织被申请人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三)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四)决定被申请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五)决定被申请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六)处理与强制清算有关的被申请人未了结的业务;(七)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八)清理债权、债务;(九) (略) 分被申请人财产,并处理被申请人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十) (略) 提交清算报告;(十一)以被申请人名义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十二)办理被申请人注销登记等终结事宜;(十三) (略) 认为清算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 (略) (略) < (略) (略) (略) 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二条规定:“清算组接管的被申请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一)被申请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四)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五)有关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六)被申请人的其它重要资料。”

《 (略) 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略) <关于适 (略)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 (略) 的股东、 (略) 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 (略) 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 (略) 的股东、 (略) 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略)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 (略) 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


, (略)

北京国立 (略)

北京国立 (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范之平

北京国立 (略) 股东中国 (略)

北京国立 (略) 股东中国 (略)

北京国立 (略) 股东 (略)

北京国立 (略) 董事刘俊哲、监事陈胜杰、总经理/董事周思来等有关人员:

(略) 以北京国立 (略) (以下称“ (略) ”)已被吊销,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 (略) 第一 (略) (略) 进行强制清算。 (略) 第一 (略) 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2024)京01清申330号《民事裁定书》, (略) 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0月28日作出(2024)京01强清209号《决定书》, (略) 中咨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依法履行清算职责。

清算组已于2025年1月23日向贵单位、贵单位法定代表人、贵单位股东及贵单位有关人员书面邮寄《接管及释明责任的函》,但清算组未收到任何回复。

现清算组公告通知贵单位、贵单位法定代表人、贵单位股东及贵单位有关人员:根据《 (略) (略) < (略) (略) (略) 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贵方在本《接管及释明责任函》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清 (略) 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具体包括:(一)占有 (略) 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四)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五) (略) 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六) (略) 的其它重要资料。

同时,清算组向贵单位、贵单位法定代表人、贵单位股东及贵单位有关人员释明:根据《 (略) 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 (略) 《关于适 (略)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贵方有义务向清 (略) 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财产及资料,配合清算组强制清算工作。贵方不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清算组将告知债权人可以 (略) 的主体主张相关权利。

特此公告及释明。

北京国立 (略) 清算组

2025年2月20日


清算组联系方式:郑雯,#, (略) (略) 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6层

附:相关法条

《 (略) (略) < (略) (略) (略) 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 (略) 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起至强制清算案件终结之日,被申请人的有关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 (略) 的询问,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三)提交已知债权人名册清单及相关证据;(四)配合清算组工作,完成清算组交办事项;(五) (略) 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前款所称有关管理人员,主要指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被申请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包括被申请人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被申请人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成员等。”

《 (略) (略) < (略) (略) (略) 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三十三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被申请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档案、证照等资料;(二)调查、清理被申请人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组织被申请人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三)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四)决定被申请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五)决定被申请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六)处理与强制清算有关的被申请人未了结的业务;(七)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八)清理债权、债务;(九) (略) 分被申请人财产,并处理被申请人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十) (略) 提交清算报告;(十一)以被申请人名义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十二)办理被申请人注销登记等终结事宜;(十三) (略) 认为清算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 (略) (略) < (略) (略) (略) 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二条规定:“清算组接管的被申请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一)被申请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四)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五)有关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六)被申请人的其它重要资料。”

《 (略) 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略) <关于适 (略)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 (略) 的股东、 (略) 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 (略) 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 (略) 的股东、 (略) 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略)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 (略) 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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