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京01强清209号北京国立鑫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接管及释明责任公告
北京国立 (略)
北京国立 (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范之平
北京国立 (略) 股东中国 (略)
北京国立 (略) 股东中国 (略)
北京国立 (略) 股东 (略)
北京国立 (略) 董事刘俊哲、监事陈胜杰、总经理/董事周思来等有关人员:
(略) 以北京国立 (略) (以下称“ (略) ”)已被吊销,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 (略) 第一 (略) (略) 进行强制清算。 (略) 第一 (略) 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2024)京01清申330号《民事裁定书》, (略) 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0月28日作出(2024)京01强清209号《决定书》, (略) 中咨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依法履行清算职责。
清算组已于2025年1月23日向贵单位、贵单位法定代表人、贵单位股东及贵单位有关人员书面邮寄《接管及释明责任的函》,但清算组未收到任何回复。
现清算组公告通知贵单位、贵单位法定代表人、贵单位股东及贵单位有关人员:根据《 (略) (略) < (略) (略) (略) 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贵方在本《接管及释明责任函》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清 (略) 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具体包括:(一)占有 (略) 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四)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五) (略) 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六) (略) 的其它重要资料。
同时,清算组向贵单位、贵单位法定代表人、贵单位股东及贵单位有关人员释明:根据《 (略) 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 (略) 《关于适 (略)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贵方有义务向清 (略) 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财产及资料,配合清算组强制清算工作。贵方不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清算组将告知债权人可以 (略) 的主体主张相关权利。
特此公告及释明。
北京国立 (略) 清算组
2025年2月20日
清算组联系方式:郑雯,#, (略) (略) 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6层
附:相关法条
《 (略) (略) < (略) (略) (略) 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 (略) 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起至强制清算案件终结之日,被申请人的有关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 (略) 的询问,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三)提交已知债权人名册清单及相关证据;(四)配合清算组工作,完成清算组交办事项;(五) (略) 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前款所称有关管理人员,主要指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被申请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包括被申请人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被申请人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成员等。”
《 (略) (略) < (略) (略) (略) 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三十三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被申请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档案、证照等资料;(二)调查、清理被申请人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组织被申请人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三)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四)决定被申请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五)决定被申请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六)处理与强制清算有关的被申请人未了结的业务;(七)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八)清理债权、债务;(九) (略) 分被申请人财产,并处理被申请人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十) (略) 提交清算报告;(十一)以被申请人名义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十二)办理被申请人注销登记等终结事宜;(十三) (略) 认为清算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 (略) (略) < (略) (略) (略) 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二条规定:“清算组接管的被申请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一)被申请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四)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五)有关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六)被申请人的其它重要资料。”
《 (略) 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略) <关于适 (略)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 (略) 的股东、 (略) 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 (略) 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 (略) 的股东、 (略) 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略)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 (略) 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
北京国立 (略)
北京国立 (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范之平
北京国立 (略) 股东中国 (略)
北京国立 (略) 股东中国 (略)
北京国立 (略) 股东 (略)
北京国立 (略) 董事刘俊哲、监事陈胜杰、总经理/董事周思来等有关人员:
(略) 以北京国立 (略) (以下称“ (略) ”)已被吊销,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 (略) 第一 (略) (略) 进行强制清算。 (略) 第一 (略) 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2024)京01清申330号《民事裁定书》, (略) 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0月28日作出(2024)京01强清209号《决定书》, (略) 中咨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依法履行清算职责。
清算组已于2025年1月23日向贵单位、贵单位法定代表人、贵单位股东及贵单位有关人员书面邮寄《接管及释明责任的函》,但清算组未收到任何回复。
现清算组公告通知贵单位、贵单位法定代表人、贵单位股东及贵单位有关人员:根据《 (略) (略) < (略) (略) (略) 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贵方在本《接管及释明责任函》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清 (略) 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具体包括:(一)占有 (略) 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四)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五) (略) 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六) (略) 的其它重要资料。
同时,清算组向贵单位、贵单位法定代表人、贵单位股东及贵单位有关人员释明:根据《 (略) 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 (略) 《关于适 (略)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贵方有义务向清 (略) 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财产及资料,配合清算组强制清算工作。贵方不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清算组将告知债权人可以 (略) 的主体主张相关权利。
特此公告及释明。
北京国立 (略) 清算组
2025年2月20日
清算组联系方式:郑雯,#, (略) (略) 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6层
附:相关法条
《 (略) (略) < (略) (略) (略) 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 (略) 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起至强制清算案件终结之日,被申请人的有关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 (略) 的询问,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三)提交已知债权人名册清单及相关证据;(四)配合清算组工作,完成清算组交办事项;(五) (略) 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前款所称有关管理人员,主要指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被申请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包括被申请人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被申请人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成员等。”
《 (略) (略) < (略) (略) (略) 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三十三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被申请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档案、证照等资料;(二)调查、清理被申请人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组织被申请人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三)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四)决定被申请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五)决定被申请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六)处理与强制清算有关的被申请人未了结的业务;(七)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八)清理债权、债务;(九) (略) 分被申请人财产,并处理被申请人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十) (略) 提交清算报告;(十一)以被申请人名义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十二)办理被申请人注销登记等终结事宜;(十三) (略) 认为清算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 (略) (略) < (略) (略) (略) 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二条规定:“清算组接管的被申请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一)被申请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四)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五)有关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六)被申请人的其它重要资料。”
《 (略) 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略) <关于适 (略)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 (略) 的股东、 (略) 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 (略) 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 (略) 的股东、 (略) 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略)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 (略) 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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