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1%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略) |
---|---|
项目名称 | (略) 1%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重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比例 | 1 |
挂牌价格 | (略)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5-02-21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据《资产评估报告》载: 1.标的企业1%股权对应有(略)元独享利润优先分配权,前述1%股权及优先分配权合计评估值为1943.(略)元。 2.2010 年 8 月 19 日,重 (略) (合同(略)方)、上海 (略) (合同(略)方)、 (略) (合同(略)方,“目标公司”)签署《重庆南山黄桷垭项目合作协议书》,(略)方是(略)方为进行重庆南山黄桷垭项目 (略) 。 (略) 和项目地块进行深入调查分析,经协商达成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 “第二条 合作原则和交易标的,1、合作原则,(略)方将交易基准日前所持有目标公 司50% (略) 借款(略)万元的50%按本合同约定价格转让给(略)方,(略)(略)双 (略) 为平台实现项目合作,(略)(略)双方同意,在目标公司利润分配中,(略)方享有 目标公司独享利润优先分配权(略)万元(“(略)方独享税后净利润额”),该优先利润分配完后,(略)(略)双方再按50%、50%的 (略) 利润;2、交易标的和对价。 (1) (略) 50%股权( (略) 出资(略)万元,持有目 标公司100.00%股权)作价(略)万元转让给(略)方(“股权转让价款”)。(2) (略) 借款(略)万元的50%作价(略)万元转让给(略)方, (略) 向(略) (略) 的借款(略)万元。(3)为保证(略)方优先利润分配权的实现,(略)方须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略)方支付(略)万元的保证金(“优先利润分配权保证金”)。 第四条各方缔约基础的特别约定,第2点,(略)方独享税后净利润额的保障措施(1) (略) (略) 经营管理、董事会和股东会议决策中均应无条件尽最大努力确保(略)方独享税后净利润额(略)万元的实现,除非(略)方未能根据本协议 (略) 50%股权。(2)如果(略)方独享税后净利润额不能完全实现,则(略)方自愿对(略)方剩余未实现的独享税后净利润额的50%给予补偿,且补偿后(略) (略) (略) 赔偿损失。(3) (略) 50%股权后,为确保(略)方独享税后净利润额的实现, (略) 50%股权质押给(略)方,作为对实现(略)方独享税后净利润额的担保,质押 (略) 优先分得(略)万元税后净利润为止。” 本次评估目的系重 (略) 拟转让其拥有的 (略) 1%股权及(略)元独享利润优先分配权,转让后重 (略) 持有 (略) 49%的股权及对应的利润优先分配金额(略)万元中的98%(即(略)万元),其他相关保证措施及相关条款均保持不变。 3.其他存货、抵押担保、未决诉讼等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二、备查资料:(1)资产评估报告;(2)专项审计报告;(3)2023年年审报告;(4)2024年10月财务报表;(5)人员安置方案;(6)《合资合作协议》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需书面承诺: (1)已知悉并同意本项目股权转让涉及的职工安置的全部内容。即标的企业现有员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职级、薪酬待遇标准保持不变。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薪酬待遇标准如有调整,不低于现行标准。 (2)已知悉转让方将在收到股权转让价款后将(略)元独享利润优先分配权对应的保证金(略)元支付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在取得标的企业优先分配利润的同时,将对应金额的保证金(当期现金分得利润金额的50%)偿还给上海 (略) ,直至还清(略)元的优先利润分配权保证金为止。 (3)已知悉并同意股权转让后,董事会由5人组成,上海 (略) 委派2人,转让方委派2人,受让方委派1人。2.意向受让方待重庆联交所出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略)元汇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3.本项目存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涉及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受让的相关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优先购买权实施方案》。4.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含原股东)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若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或原股东有效报价,交易达成的可豁免);(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4)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5)其他违反公告或公告附件的情况。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 (略) 置。6.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7.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8.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转让方所属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9.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产权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 |
项目编号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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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略) 1%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重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比例 | 1 |
挂牌价格 | (略)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5-02-21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据《资产评估报告》载: 1.标的企业1%股权对应有(略)元独享利润优先分配权,前述1%股权及优先分配权合计评估值为1943.(略)元。 2.2010 年 8 月 19 日,重 (略) (合同(略)方)、上海 (略) (合同(略)方)、 (略) (合同(略)方,“目标公司”)签署《重庆南山黄桷垭项目合作协议书》,(略)方是(略)方为进行重庆南山黄桷垭项目 (略) 。 (略) 和项目地块进行深入调查分析,经协商达成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 “第二条 合作原则和交易标的,1、合作原则,(略)方将交易基准日前所持有目标公 司50% (略) 借款(略)万元的50%按本合同约定价格转让给(略)方,(略)(略)双 (略) 为平台实现项目合作,(略)(略)双方同意,在目标公司利润分配中,(略)方享有 目标公司独享利润优先分配权(略)万元(“(略)方独享税后净利润额”),该优先利润分配完后,(略)(略)双方再按50%、50%的 (略) 利润;2、交易标的和对价。 (1) (略) 50%股权( (略) 出资(略)万元,持有目 标公司100.00%股权)作价(略)万元转让给(略)方(“股权转让价款”)。(2) (略) 借款(略)万元的50%作价(略)万元转让给(略)方, (略) 向(略) (略) 的借款(略)万元。(3)为保证(略)方优先利润分配权的实现,(略)方须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略)方支付(略)万元的保证金(“优先利润分配权保证金”)。 第四条各方缔约基础的特别约定,第2点,(略)方独享税后净利润额的保障措施(1) (略) (略) 经营管理、董事会和股东会议决策中均应无条件尽最大努力确保(略)方独享税后净利润额(略)万元的实现,除非(略)方未能根据本协议 (略) 50%股权。(2)如果(略)方独享税后净利润额不能完全实现,则(略)方自愿对(略)方剩余未实现的独享税后净利润额的50%给予补偿,且补偿后(略) (略) (略) 赔偿损失。(3) (略) 50%股权后,为确保(略)方独享税后净利润额的实现, (略) 50%股权质押给(略)方,作为对实现(略)方独享税后净利润额的担保,质押 (略) 优先分得(略)万元税后净利润为止。” 本次评估目的系重 (略) 拟转让其拥有的 (略) 1%股权及(略)元独享利润优先分配权,转让后重 (略) 持有 (略) 49%的股权及对应的利润优先分配金额(略)万元中的98%(即(略)万元),其他相关保证措施及相关条款均保持不变。 3.其他存货、抵押担保、未决诉讼等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二、备查资料:(1)资产评估报告;(2)专项审计报告;(3)2023年年审报告;(4)2024年10月财务报表;(5)人员安置方案;(6)《合资合作协议》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需书面承诺: (1)已知悉并同意本项目股权转让涉及的职工安置的全部内容。即标的企业现有员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职级、薪酬待遇标准保持不变。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薪酬待遇标准如有调整,不低于现行标准。 (2)已知悉转让方将在收到股权转让价款后将(略)元独享利润优先分配权对应的保证金(略)元支付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在取得标的企业优先分配利润的同时,将对应金额的保证金(当期现金分得利润金额的50%)偿还给上海 (略) ,直至还清(略)元的优先利润分配权保证金为止。 (3)已知悉并同意股权转让后,董事会由5人组成,上海 (略) 委派2人,转让方委派2人,受让方委派1人。2.意向受让方待重庆联交所出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略)元汇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3.本项目存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涉及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受让的相关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优先购买权实施方案》。4.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含原股东)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若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或原股东有效报价,交易达成的可豁免);(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4)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5)其他违反公告或公告附件的情况。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 (略) 置。6.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7.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8.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转让方所属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9.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产权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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