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鄂0103破7号武汉聚通达楚云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债权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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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3破7号武汉聚通达楚云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债权申报的通知

武汉聚 (略) 管理人

关于债权申报的通知

(2025)聚通达破管发字第1号

武汉聚 (略) 债权人:

(略) (略) (略) (以下简称“ (略) ”)于2025年2月5日作出(2025)鄂010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任应松对被申请人武汉聚 (略) (以下简称“聚通达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2月17日作出(2025)鄂0103破7号《决定书》,指定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便于债权人的申报债权,管理人特就债权申报等相关事宜作如下通知,请贵债权人务必及时申报。

一、债权申报主体

武 (略) (略) (略) 破 (略) 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包括未到期的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等各类债权。

(略) 或法定代表人的债权人,不在本次债权申报范围内,若债权人向 (略) 或法定代表人的债权,因主体错误,管理人将不予受理。

二、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在2025年4月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前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聚通达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5年4月7日1 (略) (略) (略) 第十六法庭召开。

三、债权申报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的债权人,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序号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范围

1

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

未到期债权,破产清算受理时(即2025年2月5日)视为已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2025年2月5日停止计息。

3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4

聚通达公司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债权人有 (略) 的保证债权。

5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7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受托人不知该事实, (略) 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四、债权申报应提交的资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如下三类申报材料,提交纸质证据材料时各申报材料均需一式两份。债权 (略) 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须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所有复印件上签名并按手印。债权申报各类表格,均可通过QQ群号(略)下载电子版本。

(一)债权申报表等其他附表

1.债权 (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合伙企业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须由债权人本人签名( (略) 捺指印)。

2.填写《债权申报表、计算表、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须加盖公章, (略) 捺指印)。

(1)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详细说明债权的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涉及利息、罚息、滞纳金等计算截止于2025年2月5日。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需要计算的,应制作书面形式的《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计算表》,载明债权本金的详细构成,载明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及计算结果,对于利息、违约金计算标准,应当明确指出合同、协议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涉及的具体条款或法律文书涉及的具体判项;

(2)申报债权的总金额必须确定、准确(即债权人申报的分项金额必须与申报总额一致),申报币种统一为人民币;

(3)简要陈述债权形成过程及债权基本情况,若涉及合同关系,则须填写清楚该合同双方已经履行程度。

3.请债权人阅读《武汉聚 (略) 破产清算案虚假申报法律风险告知书》后,填写《诚信申报承诺书》(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须加盖公章;自然人须签字且捺指印;若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须签字且捺指印)。

4.填写《送达地址、银行账户确认书》(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须加盖公章;自然人须签字且捺指印)。

(二)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债权 (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合伙企业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供如下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详见附件,须加盖公章)及身份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委托他人申报的,须提供机构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须加盖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须提供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如机构债权人与武汉聚 (略) 发生债权债务后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工商登记等相关证明材料。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如下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债权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须签字且捺指印)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须提供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三)证明债权成立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全部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序号

证明材料

1

各类合同书(如借/贷款合同,购/销货合同,检测合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债权形成的基础性材料。

2

票据、划账单、汇款单、对账单、提货单、发票、收据等合同履行凭证。其中,对于承兑汇票、支票、仓单、提单等可以流通转让的票据凭证,必须将原件交付至 (略) 。

3

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物清单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材料。如担保物的物权凭证(如房产证、土地证、行驶证等)由债权人一并保管的,必须将原件单独交还至 (略) 。

4

债权如涉及诉讼或仲裁的,须提交诉讼、仲裁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略) 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附送达手续或生效证明),如果 (略) 审理,一、 (略) 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如已 (略) 强制执行的,还须 (略) 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5

申报人如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 (略) 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6

债务如有清偿情形的,须提供清偿凭证、协议等文件。如该等债务清偿 (略) 判决/裁定确认的,须同时提交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本项义务不随着债权申报工作的结束而终止,如前述情况一经发生,债权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并补充提供前述资料。

7

申报人应当在申报利息时,说明计算标准或另行提供利息计算表,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应当明确指出合同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涉及的具体条款或生效法律文书涉及的具体判项)、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同时将正常利息与罚息、迟延履行金、滞纳金等分开计算。

如涉及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义务所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应根据《 (略) 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计算。

如债权本币以外币进行结算/交易的, (略) 受理破产清算日中国人民 (略) 场交易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后进行申报/计算。

8

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延长的其他材料。

五、债权人提交资料的要求

序号

注意事项及提交资料的要求

1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相关文件材料以证明债权存在以及金额,管理人如认为其提交文件材料不完整,可要求债权人补充提交文件材料。如债权人未按照要求补充资料,或未补充资料的,视为撤回债 (略) 理。

2

债权人有义务保证其提交的文件资料与原件相一致,并长期、持续保管相关债权申报资料中复印件所对应的原件,本项承诺在债权人提交复印件资料的同时生效。

在管理人、其他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参照或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六条之规定要求核对债权人的债权申报资料时,债权人有义务予以配合。如债权人无法提供原件或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的,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如债权无法确认等)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3

未在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具体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收取方式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关于财产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根据债权申报总金额按比例分段累计收取;补充申报 (略) 裁定确认后,管理人将在分配时直接对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予以扣除。

4

如债权本币以外币进行结算/交易的,或债权人以外币申报债权的, (略) 受理破产清算日(2025年2月5日)中国人民 (略) 场交易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后进行申报/计算。债权人未折算为人民币的,管理人有权不接受其申报。债权人申报利息的,应以折算为人民币后的本金数额作为计息基数。

5

(略) 或其他不具有法定独立地位的分支机构, (略) 名义合并申报债权,不得分开单独申报,否 (略) (略) 或其他不具有法定独立地位的其他分支机构没有申报。

六、债权申报方式及地址

(一)选择现场申报的,申报人应当严格遵守申报秩序,服从工作人员安排,有序进行申报。

接受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现场申报地址: (略) (略) (略) 8号武汉客厅E栋2408室;

联系人:刘律师,027-(略)。

(二)选择邮寄申报的,请将债权申报资料邮寄至武汉聚 (略) 管理人,邮寄地址: (略) (略) (略) 8号武汉客厅E栋2408室;联系电话:027-(略)。请在邮寄单注明申报人名称及“武汉聚 (略) 债权申报”字样,并保存邮寄底单。

选择邮寄申报的,申报材料需提交一式两份,其中债权申报的各类表格需提供原件,债权证明文件(证据材料)仅需提供复印件,原件由申报人自行保管,管理人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根据审核情况要求申报人补充提交证据材料或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请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债权人以邮寄方式申报债权的,应自行承担邮寄费用,管理人不接受以到付方式邮寄的债权申报资料。

七、特别提示

序号

特别提示

1

本《债权申报通知》只是针对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注意事项及风险告知的特别提示,文本中加粗字体及下划线部分请债权人予以合理关注。本指引不视为管理人出具给债权人的法律意见,亦不视为管理人或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和/或确认。

2

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务必在债权申报材料中注明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邮寄地址及电子邮件等。管理人将相关文件或信息邮寄到指定地址、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指定手机或邮箱均视为有效送达。如前述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债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请及时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变更申请。

3

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权利将由管理人作为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享有。

4

本通知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 (略) 司法文件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请各债权人认真阅读以上内容,并理解上述告知书的全部含义,按照法律规定在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避免和防范上述法律风险。

武汉聚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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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通达】债权申报表及附表.docx 下载
【聚通达】破管发字第1号文:债权申报通知.pdf 下载
,武汉

武汉聚 (略) 管理人

关于债权申报的通知

(2025)聚通达破管发字第1号

武汉聚 (略) 债权人:

(略) (略) (略) (以下简称“ (略) ”)于2025年2月5日作出(2025)鄂010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任应松对被申请人武汉聚 (略) (以下简称“聚通达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2月17日作出(2025)鄂0103破7号《决定书》,指定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便于债权人的申报债权,管理人特就债权申报等相关事宜作如下通知,请贵债权人务必及时申报。

一、债权申报主体

武 (略) (略) (略) 破 (略) 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包括未到期的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等各类债权。

(略) 或法定代表人的债权人,不在本次债权申报范围内,若债权人向 (略) 或法定代表人的债权,因主体错误,管理人将不予受理。

二、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在2025年4月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前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聚通达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5年4月7日1 (略) (略) (略) 第十六法庭召开。

三、债权申报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的债权人,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序号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范围

1

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

未到期债权,破产清算受理时(即2025年2月5日)视为已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2025年2月5日停止计息。

3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4

聚通达公司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债权人有 (略) 的保证债权。

5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7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受托人不知该事实, (略) 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四、债权申报应提交的资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如下三类申报材料,提交纸质证据材料时各申报材料均需一式两份。债权 (略) 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须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所有复印件上签名并按手印。债权申报各类表格,均可通过QQ群号(略)下载电子版本。

(一)债权申报表等其他附表

1.债权 (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合伙企业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须由债权人本人签名( (略) 捺指印)。

2.填写《债权申报表、计算表、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须加盖公章, (略) 捺指印)。

(1)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详细说明债权的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涉及利息、罚息、滞纳金等计算截止于2025年2月5日。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需要计算的,应制作书面形式的《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计算表》,载明债权本金的详细构成,载明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及计算结果,对于利息、违约金计算标准,应当明确指出合同、协议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涉及的具体条款或法律文书涉及的具体判项;

(2)申报债权的总金额必须确定、准确(即债权人申报的分项金额必须与申报总额一致),申报币种统一为人民币;

(3)简要陈述债权形成过程及债权基本情况,若涉及合同关系,则须填写清楚该合同双方已经履行程度。

3.请债权人阅读《武汉聚 (略) 破产清算案虚假申报法律风险告知书》后,填写《诚信申报承诺书》(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须加盖公章;自然人须签字且捺指印;若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须签字且捺指印)。

4.填写《送达地址、银行账户确认书》(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须加盖公章;自然人须签字且捺指印)。

(二)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债权 (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合伙企业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供如下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详见附件,须加盖公章)及身份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委托他人申报的,须提供机构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须加盖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须提供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如机构债权人与武汉聚 (略) 发生债权债务后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工商登记等相关证明材料。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如下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债权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须签字且捺指印)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须提供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三)证明债权成立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全部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序号

证明材料

1

各类合同书(如借/贷款合同,购/销货合同,检测合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债权形成的基础性材料。

2

票据、划账单、汇款单、对账单、提货单、发票、收据等合同履行凭证。其中,对于承兑汇票、支票、仓单、提单等可以流通转让的票据凭证,必须将原件交付至 (略) 。

3

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物清单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材料。如担保物的物权凭证(如房产证、土地证、行驶证等)由债权人一并保管的,必须将原件单独交还至 (略) 。

4

债权如涉及诉讼或仲裁的,须提交诉讼、仲裁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略) 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附送达手续或生效证明),如果 (略) 审理,一、 (略) 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如已 (略) 强制执行的,还须 (略) 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5

申报人如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 (略) 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6

债务如有清偿情形的,须提供清偿凭证、协议等文件。如该等债务清偿 (略) 判决/裁定确认的,须同时提交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本项义务不随着债权申报工作的结束而终止,如前述情况一经发生,债权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并补充提供前述资料。

7

申报人应当在申报利息时,说明计算标准或另行提供利息计算表,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应当明确指出合同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涉及的具体条款或生效法律文书涉及的具体判项)、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同时将正常利息与罚息、迟延履行金、滞纳金等分开计算。

如涉及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义务所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应根据《 (略) 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计算。

如债权本币以外币进行结算/交易的, (略) 受理破产清算日中国人民 (略) 场交易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后进行申报/计算。

8

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延长的其他材料。

五、债权人提交资料的要求

序号

注意事项及提交资料的要求

1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相关文件材料以证明债权存在以及金额,管理人如认为其提交文件材料不完整,可要求债权人补充提交文件材料。如债权人未按照要求补充资料,或未补充资料的,视为撤回债 (略) 理。

2

债权人有义务保证其提交的文件资料与原件相一致,并长期、持续保管相关债权申报资料中复印件所对应的原件,本项承诺在债权人提交复印件资料的同时生效。

在管理人、其他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参照或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六条之规定要求核对债权人的债权申报资料时,债权人有义务予以配合。如债权人无法提供原件或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的,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如债权无法确认等)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3

未在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具体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收取方式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关于财产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根据债权申报总金额按比例分段累计收取;补充申报 (略) 裁定确认后,管理人将在分配时直接对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予以扣除。

4

如债权本币以外币进行结算/交易的,或债权人以外币申报债权的, (略) 受理破产清算日(2025年2月5日)中国人民 (略) 场交易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后进行申报/计算。债权人未折算为人民币的,管理人有权不接受其申报。债权人申报利息的,应以折算为人民币后的本金数额作为计息基数。

5

(略) 或其他不具有法定独立地位的分支机构, (略) 名义合并申报债权,不得分开单独申报,否 (略) (略) 或其他不具有法定独立地位的其他分支机构没有申报。

六、债权申报方式及地址

(一)选择现场申报的,申报人应当严格遵守申报秩序,服从工作人员安排,有序进行申报。

接受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现场申报地址: (略) (略) (略) 8号武汉客厅E栋2408室;

联系人:刘律师,027-(略)。

(二)选择邮寄申报的,请将债权申报资料邮寄至武汉聚 (略) 管理人,邮寄地址: (略) (略) (略) 8号武汉客厅E栋2408室;联系电话:027-(略)。请在邮寄单注明申报人名称及“武汉聚 (略) 债权申报”字样,并保存邮寄底单。

选择邮寄申报的,申报材料需提交一式两份,其中债权申报的各类表格需提供原件,债权证明文件(证据材料)仅需提供复印件,原件由申报人自行保管,管理人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根据审核情况要求申报人补充提交证据材料或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请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债权人以邮寄方式申报债权的,应自行承担邮寄费用,管理人不接受以到付方式邮寄的债权申报资料。

七、特别提示

序号

特别提示

1

本《债权申报通知》只是针对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注意事项及风险告知的特别提示,文本中加粗字体及下划线部分请债权人予以合理关注。本指引不视为管理人出具给债权人的法律意见,亦不视为管理人或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和/或确认。

2

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务必在债权申报材料中注明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邮寄地址及电子邮件等。管理人将相关文件或信息邮寄到指定地址、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指定手机或邮箱均视为有效送达。如前述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债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请及时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变更申请。

3

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权利将由管理人作为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享有。

4

本通知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 (略) 司法文件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请各债权人认真阅读以上内容,并理解上述告知书的全部含义,按照法律规定在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避免和防范上述法律风险。

武汉聚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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