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3破86号告知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义务通知公告
告知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义务通知公告
(略) (略) 、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略) (略) (下称“ (略) ”)于2025年1月20日裁 (略) (略) (下称“金童心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略) 君合(深圳)律 (略) 管理人。
管理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略) 法》等的相关规定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金童心公司应在《告知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义务通知公告》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金童心公司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 (略) 受理破产申请 (略) 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金童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略) 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根据《 (略) 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四款 、《 (略) 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 (略) 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第三条的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管理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
(略) 、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上述义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
管理人办公地点: (略) (略) (略) 1号嘉里建设广场3座28层
联系人:罗若涵、林东森
联系电话:0755-*、0755-*
电子邮箱:*@*unhe.com、linds@junhe.com
传真:0755-*
特此公告
告知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义务通知公告
(略) (略) 、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略) (略) (下称“ (略) ”)于2025年1月20日裁 (略) (略) (下称“金童心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略) 君合(深圳)律 (略) 管理人。
管理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略) 法》等的相关规定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金童心公司应在《告知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义务通知公告》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金童心公司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 (略) 受理破产申请 (略) 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金童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略) 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根据《 (略) 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四款 、《 (略) 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 (略) 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第三条的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管理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
(略) 、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上述义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
管理人办公地点: (略) (略) (略) 1号嘉里建设广场3座28层
联系人:罗若涵、林东森
联系电话:0755-*、0755-*
电子邮箱:*@*unhe.com、linds@junhe.com
传真:0755-*
特此公告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