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沪青平公路1655号C30幢
青浦区沪青平公路1655号C30幢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略) (略) (略) 1655弄,位于外郊环之间地带。小区大户型居多 ,户型丰富, 小区配套齐全,绿化覆盖率高。项目总层为3层。于评估基准日评 (略) 于空置状态,维护保养状态正常。该房屋内部普通装修,没有经过较大改造或修缮。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略) (略) (略) 1655号C30幢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房地青字(2004)第*号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355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78.7 | 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 355 |
使用期限说明 | 2004-09-09至2063-02-10止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评估价值为含税价,出售经济行为实际发生时以有关政府部门核定的税费为准。2、本报告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以报告中揭示的假设前提而确定的委估资产在评 (略) 场价值,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不同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3、本评估报告未考虑评估增减值以及完成经济行为所引起的税负和费用问题,委托人或产权持有单位在使用本评估报告为评估目的服务时,涉及的税负和费用问题应按照国家有 (略) 理。4、本评估报告文字表述及评估明细表格中数值中的金额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整个转让过程约180天。2、本次转让价格为含税(增值税)价格。3、不动产权证书附记: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4、如需看房,请先电话联系:敖女士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桑塔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嘉 (略) 150号3号楼109室 | ||
经济类型 | 其他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 (略) (略) 工会 | ||
批准文件或决议名称 | 关于同意上海 (略) 下属企业转让所 (略) 房地产事宜的批复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323.*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 (略) 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 (略) 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4、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补缴维修基金由受让方承担。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本项目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若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交易的,视为意向受让方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转让方将追究意向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意向受让方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2)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物及标的物室内外装修等现状接收标的房产。(3)受让方即为房产权证过户人。(4)意向受让方已对本标的进行过实地查看,并核实不动产权证相关内容,确认没有异议。7、本项目按现状交接。转让方收到全额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启动办理后续不动产权证书变更手续,并在完成不动产权证书及物业管理、公共事业账户名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移交房屋。房屋交付日前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电话、电视、网络等费用)等由转让方承担,房屋交付日后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等由受让方承担。8、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让公告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9、意向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除竞价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 (略) 理。10、无论本项目协议成交或竞价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0.8%向联交所支付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交纳账户名称:上海联 (略) ;账号:**;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23.*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敖婷 |
联系电话 | * |
特殊事项: | 请经纪机构登录后查看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略) (略) (略) 1655弄,位于外郊环之间地带。小区大户型居多 ,户型丰富, 小区配套齐全,绿化覆盖率高。项目总层为3层。于评估基准日评 (略) 于空置状态,维护保养状态正常。该房屋内部普通装修,没有经过较大改造或修缮。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略) (略) (略) 1655号C30幢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房地青字(2004)第*号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355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78.7 | 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 355 |
使用期限说明 | 2004-09-09至2063-02-10止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评估价值为含税价,出售经济行为实际发生时以有关政府部门核定的税费为准。2、本报告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以报告中揭示的假设前提而确定的委估资产在评 (略) 场价值,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不同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3、本评估报告未考虑评估增减值以及完成经济行为所引起的税负和费用问题,委托人或产权持有单位在使用本评估报告为评估目的服务时,涉及的税负和费用问题应按照国家有 (略) 理。4、本评估报告文字表述及评估明细表格中数值中的金额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整个转让过程约180天。2、本次转让价格为含税(增值税)价格。3、不动产权证书附记: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4、如需看房,请先电话联系:敖女士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桑塔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嘉 (略) 150号3号楼109室 | ||
经济类型 | 其他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 (略) (略) 工会 | ||
批准文件或决议名称 | 关于同意上海 (略) 下属企业转让所 (略) 房地产事宜的批复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323.*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 (略) 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 (略) 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4、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补缴维修基金由受让方承担。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本项目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若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交易的,视为意向受让方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转让方将追究意向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意向受让方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2)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物及标的物室内外装修等现状接收标的房产。(3)受让方即为房产权证过户人。(4)意向受让方已对本标的进行过实地查看,并核实不动产权证相关内容,确认没有异议。7、本项目按现状交接。转让方收到全额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启动办理后续不动产权证书变更手续,并在完成不动产权证书及物业管理、公共事业账户名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移交房屋。房屋交付日前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电话、电视、网络等费用)等由转让方承担,房屋交付日后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等由受让方承担。8、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让公告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9、意向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除竞价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 (略) 理。10、无论本项目协议成交或竞价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0.8%向联交所支付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交纳账户名称:上海联 (略) ;账号:**;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23.*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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