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浙0105破3号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25浙0105破3号——浙江海昌建设有限公司
2025浙0105破3号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25浙0105破3号——浙江海昌建设有限公司
(略) 证照、印章遗失公告
(略) (略) (略) 于2025年1月10日作出(2024)浙0105破申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省浙商 (略) 对 (略) (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2025)浙0105破3号决定书,指定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职责。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多次通过发送书面通知、电话、委托转告等方式联系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工商登记的经营管理人员,但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管理人 (略) 的印章、营业执照、实物资产、账簿、文书等任何资料或财产。
为维护债权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顺利就进行,防止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出现滥用企业印章、营业执照从事与清算无关的事项或其他违法事宜,管理人现依法予以公告声明如下: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等全部 (略) (略) (略) 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日(即2025年1月10日)起全部作废,自该日之后使用上述作废证照和印章的行为属无效行为,相关的后果由相关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略) 管理人
2025年2月24日
(略) 证照、印章遗失公告
(略) (略) (略) 于2025年1月10日作出(2024)浙0105破申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省浙商 (略) 对 (略) (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2025)浙0105破3号决定书,指定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职责。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多次通过发送书面通知、电话、委托转告等方式联系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工商登记的经营管理人员,但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管理人 (略) 的印章、营业执照、实物资产、账簿、文书等任何资料或财产。
为维护债权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顺利就进行,防止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出现滥用企业印章、营业执照从事与清算无关的事项或其他违法事宜,管理人现依法予以公告声明如下: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等全部 (略) (略) (略) 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日(即2025年1月10日)起全部作废,自该日之后使用上述作废证照和印章的行为属无效行为,相关的后果由相关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略) 管理人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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