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1破3号中山希杰星星影城有限公司债权申报期限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公告
中山 (略) 管理人
公 告
(2025)希杰影城破管字第2号
(略) (略) 于2024年10月25日依法裁定受理中山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为中山 (略) 管理人。现依法公告如下:
一、中山 (略) 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4月6日前,向中山 (略) 管理人(联系人:陈海、倪浣仪、苏锦铃,电话:#、0757-#,地址: (略) (略) 石湾街道 (略) 东路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中山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中山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 (略) (略) 定于2025年4月15日上 (略) 第九审判庭( (略) 东区街 (略) 62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四、中山 (略) 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义务,向管理人交付中山 (略) 的主要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材料; (略) (略) 及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略)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拒不履行的, (略) (略) 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导致中山 (略) 无法清算或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中山 (略) 管理人
公 告
(2025)希杰影城破管字第2号
(略) (略) 于2024年10月25日依法裁定受理中山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为中山 (略) 管理人。现依法公告如下:
一、中山 (略) 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4月6日前,向中山 (略) 管理人(联系人:陈海、倪浣仪、苏锦铃,电话:#、0757-#,地址: (略) (略) 石湾街道 (略) 东路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中山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中山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 (略) (略) 定于2025年4月15日上 (略) 第九审判庭( (略) 东区街 (略) 62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四、中山 (略) 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义务,向管理人交付中山 (略) 的主要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材料; (略) (略) 及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略)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拒不履行的, (略) (略) 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导致中山 (略) 无法清算或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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