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造镇思贤村第五坟土地3招租公告
1.本招租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业主方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业主方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业主方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项目以现状为准。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3.交易服务机构只提供合同双方的交易场所和文书服务,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略) (略) 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定于2025年3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新造镇交易中心对思贤村第五坟土地3项目进行公开招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招租是根据《 (略)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略) (略)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竞投,不属于公开招投标。
二、招租资产基本情况:
(一)资产名称:第五坟土地3。
(二)资产类型:农用地(园地)。
(三)资产面积:1.91亩。
(四)资产所在地址:思贤村第五坟。
(五)租赁年限:9年(2025年4月1日至2034年3月31日)。
(六)交易底价:2000元/亩/年(含税)。
(七)递增情况:租金每2年递增一次,每个递增期的租金递增幅度为上一期租金的10%。
(八)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年度收取,须于签订合同后5天内一次性向(略)方支付首年租金,以后每年开始15天内支付当年度租金。
(九)竞投方式:采用公开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投,报价人可以多次报价,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每次竞价增幅不低于100元/亩/年或其整数倍(含税)。
(十)交易保证金:¥ (略) 元(大写:人民币(略)万元);竞投人要在 2025 年 3 月 5日下午 5 时前将交易保证金以转帐(汇款)方式转(汇)到以下账户:
1.户名: (略) (略) 新造镇人民政府;
2.开户银行:广州农村 (略) 新造支行;
3.银行账号:(略)31;
4.款项来源:思贤村第五坟土地3交易保证金。
5.参与竞投的竞投人必须与交纳交易保证金账户名称一致, (略) 名义报名竞投的,必须以公司账户转入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必须以竞投人的同名账户通过银行转账到新造镇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内,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第三方、公正委托等)转账。
6.交易保证金以指定账户银行到账的时间为准,缴付成功后竞投人须凭银行汇款凭证原件到新造镇交易中心报名,确认竞投资格。竞投结束后,未能成功竞得的竞投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该项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 (略) 退回竞投人汇入时的账户,因跨行汇款产生的手续费由竞投人负责。签订合同后,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入出租方账户,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由出租方给竞得人开具合同履约保证金票据。
(十一)资产用途:农业种植,严禁养殖禽畜类,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使用。
(十二)其他:
1.(略)方应当依法落实农用地用途管控相关要求。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禁止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
2.合同期开始前两年及合同期满前两年内不得转、分租。在可转、分租期内,未经(略)方书面同意,(略)方不得将农用地的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略)方如需转让全部或部分农用地给第三方的,须书面向(略)方申请,经(略)方书面同意,并与(略)方签订合同,(略)方向(略)方收取转让办理费(略)元,否则 (略) 理,(略)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没收剩余租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略)方所有。
3.本合同存续期间,如国家需征收、征用(略)方租用的农用地,(略)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略)方,(略)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本合同自动终止。征用土地补偿款归(略)方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临时用地补偿费等补偿费(略)(略)双方各占50%。(略)方需在规定时间内交还土地给(略)方,租金计付至土地实际交还之日,(略)方应在(略)方实际交还土地并提交相关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略)方无息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剩余尚未使用的租金。
三、竞投约定:
(一)凡参与报名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竞投人,视为已完全知晓竞投资产所有状况;已接受本公开招租公告的全部内容;已同意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并自愿参与竞价招租;已承诺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将准时到场参与公开竞价,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竞投人的交易保证金。
(二)本次竞投1人报名即生效,所有到场参加的竞投人均接受标的物底价,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当标的物出现无人报价或所有报价均为无效报价时,出租方有权在到场的竞投人中,以现场摇号方式确定一个竞投人,该竞投人必须以不低于交易底价的价格承租上述标的物,否则该竞投人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三)竞得人必须于竞投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满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如竞得人不按期签订合同或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出租方将不予退回交易保证金,标的物由出租方收回,重新进行公开招租。
(四)竞投人竞得后,须现场签订《资产公开交易结果情况表》和《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如不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该资产的竞得资格,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竞投意向人准入条件
(一)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二)参加报价的竞投人如果是法人机构,到场竞投的必须是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人。
(三)本次招租按规定拒绝 (略)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用评价机制中列为信用评价差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竞投招租,已报名参加的,其报名无效,已获得竞得资格的,其竞得资格无效。
(四)若竞投意向人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拖欠租金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竞投招租,已报名参加的,其报名无效,已获得竞得资格的,其竞得资格无效。
五、本次公开竞价不安排统一时间实地勘察该资产(意向竞投人可自行前往现场勘察,标的物具体位置请向我社咨询)。
六、报名
(一)报名时间:2025年2月25日至2025年3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2:30-5:00(如遇节假日,不接受报名)。
(二)报名和领取资料地点:新 (略) 新丽园一街117号(新造镇交易中心)
(三)其它事项:
1、法人机构(企业)报名竞投的,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体经营者竞投的,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自然人竞投的,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法人、其他组织非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竞投人报名前须了解清楚出租资产的状况,必须在 2025 年3 月 5日下午 5 时前按照约定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持相关资料(身份证、缴纳交易保证金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原件)到新造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报名手续,确认竞投资格,签订《竞投人承诺书》。未经报名及确认竞投资格的,不能参加本次竞投。
七、交易
已确认竞投资格的竞投人请于 2025 年 3月 7 日上午 9 时30分前,携带本人身份证、竞投资格确认书到新造镇交易中心现场参与竞投会,不再另行通知,竞投人迟到或不到场竞投的,均被取消竞投资格,不予退回其交易保证金。
八、其他事项
(一)竞投人报名、汇款、竞投资格确认书、现场竞投(委托除外)和合同(略)方签订人的名称(名字)必须一致,因名称(名字)不一致的,不能签订合同,其竞得资格取消,不予退回交易保证金。
(二)竞投人应自觉遵守会场秩序,听从工作人员指引。所有竞投人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中途离场、不得交头接耳,违反现场交易纪律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其离场,取消竞投资格,不予退回交易保证金。
(三)出租方有权拒绝不遵守会场秩序或妨碍本次竞投活动正常进行的相关人员进入会场。
(四)竞投人报名前应了解清楚资产的全部现状。我社和交易中心不承担因标的物的权属、证照、质量、水电、装饰等问题所引起的所有责任。
九、联系方式
(一)新造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
联 系人:林小姐
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新 (略) 新丽园一街117号 (新造镇交易中心)
(二)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联 系 人:屈先生
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新造镇思贤大街1号之2
十、投诉联系方式
投诉地址:新 (略) 新丽园一街117号(新造镇交易中心 )
投诉联系人:戴先生
投诉电话:(略)
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25年2月24日
合同编号:
农用地租赁合同(签订稿)
(第五坟土地3)
出租方(以下简称(略)方): (略) (略) 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略)3H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略)
联系地址: (略) (略) 新造镇思贤大街1号之2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承租方(以下简称(略)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略)(略)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农用地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农用地概况
(一)(略)方将位于 思贤村第五坟 的农用地出租给(略)方使用,该农用地四至为: (略) 、南至华迅边、西至果园、北至果园 ,面积共 1.91 亩,地块现状为: 园地。(附农用地图,红线内为(略)方承租农用地的面积)。(略)方已将出租的农用地情况充分披露告知(略)方,(略)方租赁(略)方农用地用于 农业种植,严禁养殖禽畜类 。(略)方对(略)方出租的农用地情况已作充分了解,同意承租,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一)本合同下的农用地租赁期为 9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免租期为 0 月。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
(一)合同履约保证金
在本合同签订当天,(略)方须向(略)方交纳人民币 (略) 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由(略)方竞投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略) 元(大写:(略)万元)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作租金。租赁期届满,如(略)方无违约行为并依约定将农用地完好交还给(略)方并提交相关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资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略)方将合同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略)方;如(略)方中途自行退租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视 (略) 理, (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归(略)方所有,且收回(略)方租赁上述土地的使用权;如(略)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或者(略)方原因导致(略)方无法正常使用,应向(略)方双倍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二)租金标准(选择一种)
租金方式采用第 1 种方式计算:
1.多期有递增方式
租金单价为: 元∕亩/年,租赁面积为 1.91 亩。(略)方每年应交纳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
租金自第 3 年起开始递增,每 2 年递增一次,每次递增幅度为上期缴纳租金的 10 %。
2.多期无递增方式
租金单价为: / 元∕亩/年,租赁面积为 / 亩。(略)方每年应缴纳租金总额为: / 元(大写: / )。
3.一次性付清方式
租金单价为: / 元∕亩,租赁面积为 / 亩,租赁年限 / 年。(略)方一次性应缴纳租金总额为: / 元(大写: / )。
(三)租金支付方式(选择一种)
租金支付方式采用第 1 种方式:
1.分期付款方式
租金按年度收取,须于签订合同后5天内一次性向(略)方支付首年租金,以后每年开始 15 天内支付当年度租金。租金存入(略)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且(略)方确认收到(略)方租金的十日内,由(略)方开具收款凭证。
2.一次性付清方式
租金按一次性收取,合同签订 / 天内支付。租金存入(略)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且(略)方确认收到(略)方租金的十日内,由(略)方开具有效的收款凭证。
(略)方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租金,且(略)方必须以账户名称为(略)方的银行账户存入(略)方指定账户,并备注款项来源:思贤村第五坟土地3租金。
(略)方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 (略) (略) 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银行账号: (略)494
开户行: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新造支行
(四)在租赁期内,必须按规定期限缴交租金,凡拖欠租金的,需加收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照所欠款项 5 ‰计算。如(略)方拖欠(略)方租金达到 30 天(含本数),则视作(略)方违约,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略)方所有,(略)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按现状收回租赁物,(略)方仍需向(略)方缴交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同时,土地范围内的种植物、附着物等物资财产均无偿归(略)方所有。
(五)租赁期内产生的水费、电费由(略)方承担,并由(略)方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
第四条 农用地移交
(一)(略)方于 年 月 日前将农用地交付给(略)方使用。
(二)(略)(略)双方可以在农用地现场进行交付,(略)方对农用地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农用地交付后,(略)方应当场签具《农用地移交证明书》给(略)方。(略)方如不签署《农用地移交证明书》或无故不接受移交的,(略)方有权通过书面方式通知(略)方,并自通知发送之日视为(略)方已履行农用地移交义务。
(三)(略)方在承租前确认已对农用地现状进行了现场查看,并充分了解和接受土地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用地性质、证件、权属情况、是否存在法律纠纷等风险,(略)方确认同意按现状承租农用地。(略)方自愿承担因承租土地后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和投资风险。
(四)如(略)方未按时交付农用地给(略)方,每逾期一日,(略)方应按月租金的 5 ‰向(略)方支付违约金。
(五)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租赁期满,(略)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本合同期满当天按现状将农用地归还(略)方。如延迟清退农用地的,自延迟之日起加倍计收租金至实际交还出租土地之日止,(略)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直接按现状收回农用地,土地范围内的种植物、附着物等物资财产均无偿归(略)方所有。
第五条 农用地的使用与维护
(一)(略)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土地,未经(略)方书面同意,(略)方不得改变租用农用地的租赁用途。禁止占用出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出租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略)方应当依法落实农用地用途管控相关要求。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禁止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
(三)(略)方向(略)方归还农用地时,农用地有损毁的,(略)方要负责修复或向(略)方支付维修费用。
(四)未经(略)方书面同意,(略)方不得填高或挖深农用地。
(五)未经(略)方书面同意,(略)方不得在农用地上搭建设施。经(略)方同意搭建的设施,其权属归(略)方所有,如发生政府征地或(略)方发展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地上设施不另行赔偿。
(六)(略)方应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农用地,应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保持农用地环境干净整洁,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污染农用地生态环境。
(七)未经(略)方书面同意,(略)方不得占用租赁范围外的土地。
(八)租赁期间,农用地的维护管理由(略)方负责,相关费用由(略)方承担。
第六条 农用地转、分租
合同期开始前两年及合同期满前两年内不得转、分租。在可转、分租期内,未经(略)方书面同意,(略)方不得将农用地的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略)方如需转让全部或部分农用地给第三方的,须书面向(略)方申请,经(略)方书面同意,并与(略)方签订合同,(略)方向(略)方收取转让办理费(略)元,否则 (略) 理,(略)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没收剩余租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略)方所有。
如发生转、分租行为,(略)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分租期限不得超过(略)方对(略)方的承租期限。
2.转、分租农用地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用途。
第七条 税费缴交
(略)方在租用期内,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当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和依法缴纳税费规费,(略)方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略)方负责承担。(略)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和损益。
第八条 农用地续租
本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略)方有权立即按现状收回土地,并将该土地重新进行竞投交易,如(略)方意向续租,必须重新参与竞投,但(略)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九条 农用地土地征收、征用
本合同存续期间,如国家需征收、征用(略)方租用的农用地,(略)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略)方,(略)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本合同自动终止。征用土地补偿款归(略)方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临时用地补偿费等补偿费(略)(略)双方各占50%。(略)方需在规定时间内交还土地给(略)方,租金计付至土地实际交还之日,(略)方应在(略)方实际交还土地并提交相关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略)方无息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剩余尚未使用的租金。
第十条 (略)(略)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略)方的权利和义务
1.(略)方有权向(略)方收取租金及其它应当由(略)方承担的费用。
2.(略)方有权对(略)方承租农用地经营使用进行监督,督促(略)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3.(略)方不得干涉和妨碍(略)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4.因(略)方原因导致(略)方解除合同的,(略)方有权要求(略)方补交免租期内的租金。
(二)(略)方的权利和义务
1.(略)方在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在租赁期间享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略)方对(略)方在农用地内守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干扰妨碍。
2.租赁期间,(略)方应守法经营。应做好安全工作,在农用地边建安全护栏或竖立警示牌,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保障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略)方不承担(略)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租赁期间,(略)方应按时支付租金、水电费、工人工资等一切与经营有关的费用。
4.(略)方依法依规开展种养生产,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健全规章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生产记录台账和用药记录台账,合理用药,落实安全用药间隔期,严禁使用禁限用农兽(渔) (略)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略)方应当配合农产品监管部门的抽检工作,检测不合格的,应进行 (略) 理。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略)(略)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略)方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二)租赁期间,(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略)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全部租金均归(略)方所有,按现状收回土地,土地范围内的种植物、附着物等物资财产均归(略)方所有:
1.未经(略)方书面同意,转租农用地。
2.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略)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略)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3.拖欠租金 1 个月以上(含本数)。
4.连续二年抛荒的。
(三)租赁期内,如因国家征收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补偿款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分配,(略)(略)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四)租赁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导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五)(略)方逾期1个月未将农用地交付给(略)方使用的,(略)方有权解除合同,(略)方应向(略)方退还两倍合同履约保证金。
(六)租赁期间,(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略)方根本性违约,(略)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全部租金,按原状收回土地,并要求(略)方赔偿全部损失:
1.损坏承租农用地,在(略)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2.未经(略)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农用地用途。
(七)租赁期间,因(略)方原因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略)方应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略)方申请,经(略)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解除本合同。(略)方不得要求(略)方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时,(略)方亦应向(略)方支付解除本合同之日起3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镇(街)相关管理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引起诉讼的, (略) (略) (略) 起诉。违约方应承担守 (略) 理本合同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租赁期内,如出租物出现“两违”(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或“图斑”,或遇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略)方负责,(略)方不得以出现“两违”或者“图斑”影响合同的履行为由向(略)方提出解除合同。
(二)(略)方须诚信经营,保证符合承租条件,即 (略) 内有过“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垃圾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固体废弃物 (略) 理的废水”的行为;若经(略)方发现(略)方曾有过上述违约行为的(以执法部门执法文件为准),视为(略)方根本性违约,(略)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略)方所缴纳的租金不予退还,收回土地,由此产生对(略)方的影响(含损失)与(略)方无关,(略)方有权向(略)方追讨(略)方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三)租赁合同期内,未经(略)方书面同意,(略)方不得改变合同起始日时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树木等现状。
(四)租赁期间一切生产费用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一切事故责任由(略)方自行负责。
(五) 本合同记载的(略)、(略)方地址为所有的通知、文件、资料之送达地址,如一方地址有变更,须及时于变更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另外一方,否则仍以原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的送达地址,上述所有通知、文件、资料以发出时视为送达,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概由变更方负责。
(六)除指明的工作日外,本合同所称的“日”“天”均为“日历日”。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 (略) 份,(略)方、(略)方、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镇农村集体结算中心,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略)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受托人/签约代表): (签字)
(略)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受托人/签约代表): (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1.本招租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业主方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业主方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业主方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项目以现状为准。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3.交易服务机构只提供合同双方的交易场所和文书服务,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略) (略) 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定于2025年3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新造镇交易中心对思贤村第五坟土地3项目进行公开招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招租是根据《 (略)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略) (略)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竞投,不属于公开招投标。
二、招租资产基本情况:
(一)资产名称:第五坟土地3。
(二)资产类型:农用地(园地)。
(三)资产面积:1.91亩。
(四)资产所在地址:思贤村第五坟。
(五)租赁年限:9年(2025年4月1日至2034年3月31日)。
(六)交易底价:2000元/亩/年(含税)。
(七)递增情况:租金每2年递增一次,每个递增期的租金递增幅度为上一期租金的10%。
(八)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年度收取,须于签订合同后5天内一次性向(略)方支付首年租金,以后每年开始15天内支付当年度租金。
(九)竞投方式:采用公开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投,报价人可以多次报价,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每次竞价增幅不低于100元/亩/年或其整数倍(含税)。
(十)交易保证金:¥ (略) 元(大写:人民币(略)万元);竞投人要在 2025 年 3 月 5日下午 5 时前将交易保证金以转帐(汇款)方式转(汇)到以下账户:
1.户名: (略) (略) 新造镇人民政府;
2.开户银行:广州农村 (略) 新造支行;
3.银行账号:(略)31;
4.款项来源:思贤村第五坟土地3交易保证金。
5.参与竞投的竞投人必须与交纳交易保证金账户名称一致, (略) 名义报名竞投的,必须以公司账户转入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必须以竞投人的同名账户通过银行转账到新造镇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内,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第三方、公正委托等)转账。
6.交易保证金以指定账户银行到账的时间为准,缴付成功后竞投人须凭银行汇款凭证原件到新造镇交易中心报名,确认竞投资格。竞投结束后,未能成功竞得的竞投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该项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 (略) 退回竞投人汇入时的账户,因跨行汇款产生的手续费由竞投人负责。签订合同后,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入出租方账户,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由出租方给竞得人开具合同履约保证金票据。
(十一)资产用途:农业种植,严禁养殖禽畜类,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使用。
(十二)其他:
1.(略)方应当依法落实农用地用途管控相关要求。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禁止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
2.合同期开始前两年及合同期满前两年内不得转、分租。在可转、分租期内,未经(略)方书面同意,(略)方不得将农用地的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略)方如需转让全部或部分农用地给第三方的,须书面向(略)方申请,经(略)方书面同意,并与(略)方签订合同,(略)方向(略)方收取转让办理费(略)元,否则 (略) 理,(略)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没收剩余租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略)方所有。
3.本合同存续期间,如国家需征收、征用(略)方租用的农用地,(略)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略)方,(略)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本合同自动终止。征用土地补偿款归(略)方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临时用地补偿费等补偿费(略)(略)双方各占50%。(略)方需在规定时间内交还土地给(略)方,租金计付至土地实际交还之日,(略)方应在(略)方实际交还土地并提交相关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略)方无息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剩余尚未使用的租金。
三、竞投约定:
(一)凡参与报名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竞投人,视为已完全知晓竞投资产所有状况;已接受本公开招租公告的全部内容;已同意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并自愿参与竞价招租;已承诺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将准时到场参与公开竞价,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竞投人的交易保证金。
(二)本次竞投1人报名即生效,所有到场参加的竞投人均接受标的物底价,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当标的物出现无人报价或所有报价均为无效报价时,出租方有权在到场的竞投人中,以现场摇号方式确定一个竞投人,该竞投人必须以不低于交易底价的价格承租上述标的物,否则该竞投人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三)竞得人必须于竞投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满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如竞得人不按期签订合同或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出租方将不予退回交易保证金,标的物由出租方收回,重新进行公开招租。
(四)竞投人竞得后,须现场签订《资产公开交易结果情况表》和《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如不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该资产的竞得资格,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竞投意向人准入条件
(一)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二)参加报价的竞投人如果是法人机构,到场竞投的必须是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人。
(三)本次招租按规定拒绝 (略)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用评价机制中列为信用评价差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竞投招租,已报名参加的,其报名无效,已获得竞得资格的,其竞得资格无效。
(四)若竞投意向人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拖欠租金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竞投招租,已报名参加的,其报名无效,已获得竞得资格的,其竞得资格无效。
五、本次公开竞价不安排统一时间实地勘察该资产(意向竞投人可自行前往现场勘察,标的物具体位置请向我社咨询)。
六、报名
(一)报名时间:2025年2月25日至2025年3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2:30-5:00(如遇节假日,不接受报名)。
(二)报名和领取资料地点:新 (略) 新丽园一街117号(新造镇交易中心)
(三)其它事项:
1、法人机构(企业)报名竞投的,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体经营者竞投的,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自然人竞投的,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法人、其他组织非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竞投人报名前须了解清楚出租资产的状况,必须在 2025 年3 月 5日下午 5 时前按照约定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持相关资料(身份证、缴纳交易保证金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原件)到新造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报名手续,确认竞投资格,签订《竞投人承诺书》。未经报名及确认竞投资格的,不能参加本次竞投。
七、交易
已确认竞投资格的竞投人请于 2025 年 3月 7 日上午 9 时30分前,携带本人身份证、竞投资格确认书到新造镇交易中心现场参与竞投会,不再另行通知,竞投人迟到或不到场竞投的,均被取消竞投资格,不予退回其交易保证金。
八、其他事项
(一)竞投人报名、汇款、竞投资格确认书、现场竞投(委托除外)和合同(略)方签订人的名称(名字)必须一致,因名称(名字)不一致的,不能签订合同,其竞得资格取消,不予退回交易保证金。
(二)竞投人应自觉遵守会场秩序,听从工作人员指引。所有竞投人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中途离场、不得交头接耳,违反现场交易纪律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其离场,取消竞投资格,不予退回交易保证金。
(三)出租方有权拒绝不遵守会场秩序或妨碍本次竞投活动正常进行的相关人员进入会场。
(四)竞投人报名前应了解清楚资产的全部现状。我社和交易中心不承担因标的物的权属、证照、质量、水电、装饰等问题所引起的所有责任。
九、联系方式
(一)新造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
联 系人:林小姐
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新 (略) 新丽园一街117号 (新造镇交易中心)
(二)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联 系 人:屈先生
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新造镇思贤大街1号之2
十、投诉联系方式
投诉地址:新 (略) 新丽园一街117号(新造镇交易中心 )
投诉联系人:戴先生
投诉电话:(略)
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25年2月24日
合同编号:
农用地租赁合同(签订稿)
(第五坟土地3)
出租方(以下简称(略)方): (略) (略) 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略)3H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略)
联系地址: (略) (略) 新造镇思贤大街1号之2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承租方(以下简称(略)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略)(略)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农用地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农用地概况
(一)(略)方将位于 思贤村第五坟 的农用地出租给(略)方使用,该农用地四至为: (略) 、南至华迅边、西至果园、北至果园 ,面积共 1.91 亩,地块现状为: 园地。(附农用地图,红线内为(略)方承租农用地的面积)。(略)方已将出租的农用地情况充分披露告知(略)方,(略)方租赁(略)方农用地用于 农业种植,严禁养殖禽畜类 。(略)方对(略)方出租的农用地情况已作充分了解,同意承租,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一)本合同下的农用地租赁期为 9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免租期为 0 月。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
(一)合同履约保证金
在本合同签订当天,(略)方须向(略)方交纳人民币 (略) 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由(略)方竞投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略) 元(大写:(略)万元)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作租金。租赁期届满,如(略)方无违约行为并依约定将农用地完好交还给(略)方并提交相关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资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略)方将合同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略)方;如(略)方中途自行退租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视 (略) 理, (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归(略)方所有,且收回(略)方租赁上述土地的使用权;如(略)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或者(略)方原因导致(略)方无法正常使用,应向(略)方双倍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二)租金标准(选择一种)
租金方式采用第 1 种方式计算:
1.多期有递增方式
租金单价为: 元∕亩/年,租赁面积为 1.91 亩。(略)方每年应交纳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
租金自第 3 年起开始递增,每 2 年递增一次,每次递增幅度为上期缴纳租金的 10 %。
2.多期无递增方式
租金单价为: / 元∕亩/年,租赁面积为 / 亩。(略)方每年应缴纳租金总额为: / 元(大写: / )。
3.一次性付清方式
租金单价为: / 元∕亩,租赁面积为 / 亩,租赁年限 / 年。(略)方一次性应缴纳租金总额为: / 元(大写: / )。
(三)租金支付方式(选择一种)
租金支付方式采用第 1 种方式:
1.分期付款方式
租金按年度收取,须于签订合同后5天内一次性向(略)方支付首年租金,以后每年开始 15 天内支付当年度租金。租金存入(略)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且(略)方确认收到(略)方租金的十日内,由(略)方开具收款凭证。
2.一次性付清方式
租金按一次性收取,合同签订 / 天内支付。租金存入(略)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且(略)方确认收到(略)方租金的十日内,由(略)方开具有效的收款凭证。
(略)方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租金,且(略)方必须以账户名称为(略)方的银行账户存入(略)方指定账户,并备注款项来源:思贤村第五坟土地3租金。
(略)方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 (略) (略) 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银行账号: (略)494
开户行: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新造支行
(四)在租赁期内,必须按规定期限缴交租金,凡拖欠租金的,需加收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照所欠款项 5 ‰计算。如(略)方拖欠(略)方租金达到 30 天(含本数),则视作(略)方违约,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略)方所有,(略)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按现状收回租赁物,(略)方仍需向(略)方缴交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同时,土地范围内的种植物、附着物等物资财产均无偿归(略)方所有。
(五)租赁期内产生的水费、电费由(略)方承担,并由(略)方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
第四条 农用地移交
(一)(略)方于 年 月 日前将农用地交付给(略)方使用。
(二)(略)(略)双方可以在农用地现场进行交付,(略)方对农用地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农用地交付后,(略)方应当场签具《农用地移交证明书》给(略)方。(略)方如不签署《农用地移交证明书》或无故不接受移交的,(略)方有权通过书面方式通知(略)方,并自通知发送之日视为(略)方已履行农用地移交义务。
(三)(略)方在承租前确认已对农用地现状进行了现场查看,并充分了解和接受土地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用地性质、证件、权属情况、是否存在法律纠纷等风险,(略)方确认同意按现状承租农用地。(略)方自愿承担因承租土地后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和投资风险。
(四)如(略)方未按时交付农用地给(略)方,每逾期一日,(略)方应按月租金的 5 ‰向(略)方支付违约金。
(五)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租赁期满,(略)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本合同期满当天按现状将农用地归还(略)方。如延迟清退农用地的,自延迟之日起加倍计收租金至实际交还出租土地之日止,(略)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直接按现状收回农用地,土地范围内的种植物、附着物等物资财产均无偿归(略)方所有。
第五条 农用地的使用与维护
(一)(略)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土地,未经(略)方书面同意,(略)方不得改变租用农用地的租赁用途。禁止占用出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出租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略)方应当依法落实农用地用途管控相关要求。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禁止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
(三)(略)方向(略)方归还农用地时,农用地有损毁的,(略)方要负责修复或向(略)方支付维修费用。
(四)未经(略)方书面同意,(略)方不得填高或挖深农用地。
(五)未经(略)方书面同意,(略)方不得在农用地上搭建设施。经(略)方同意搭建的设施,其权属归(略)方所有,如发生政府征地或(略)方发展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地上设施不另行赔偿。
(六)(略)方应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农用地,应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保持农用地环境干净整洁,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污染农用地生态环境。
(七)未经(略)方书面同意,(略)方不得占用租赁范围外的土地。
(八)租赁期间,农用地的维护管理由(略)方负责,相关费用由(略)方承担。
第六条 农用地转、分租
合同期开始前两年及合同期满前两年内不得转、分租。在可转、分租期内,未经(略)方书面同意,(略)方不得将农用地的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略)方如需转让全部或部分农用地给第三方的,须书面向(略)方申请,经(略)方书面同意,并与(略)方签订合同,(略)方向(略)方收取转让办理费(略)元,否则 (略) 理,(略)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没收剩余租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略)方所有。
如发生转、分租行为,(略)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分租期限不得超过(略)方对(略)方的承租期限。
2.转、分租农用地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用途。
第七条 税费缴交
(略)方在租用期内,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当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和依法缴纳税费规费,(略)方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略)方负责承担。(略)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和损益。
第八条 农用地续租
本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略)方有权立即按现状收回土地,并将该土地重新进行竞投交易,如(略)方意向续租,必须重新参与竞投,但(略)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九条 农用地土地征收、征用
本合同存续期间,如国家需征收、征用(略)方租用的农用地,(略)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略)方,(略)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本合同自动终止。征用土地补偿款归(略)方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临时用地补偿费等补偿费(略)(略)双方各占50%。(略)方需在规定时间内交还土地给(略)方,租金计付至土地实际交还之日,(略)方应在(略)方实际交还土地并提交相关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略)方无息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剩余尚未使用的租金。
第十条 (略)(略)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略)方的权利和义务
1.(略)方有权向(略)方收取租金及其它应当由(略)方承担的费用。
2.(略)方有权对(略)方承租农用地经营使用进行监督,督促(略)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3.(略)方不得干涉和妨碍(略)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4.因(略)方原因导致(略)方解除合同的,(略)方有权要求(略)方补交免租期内的租金。
(二)(略)方的权利和义务
1.(略)方在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在租赁期间享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略)方对(略)方在农用地内守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干扰妨碍。
2.租赁期间,(略)方应守法经营。应做好安全工作,在农用地边建安全护栏或竖立警示牌,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保障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略)方不承担(略)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租赁期间,(略)方应按时支付租金、水电费、工人工资等一切与经营有关的费用。
4.(略)方依法依规开展种养生产,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健全规章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生产记录台账和用药记录台账,合理用药,落实安全用药间隔期,严禁使用禁限用农兽(渔) (略)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略)方应当配合农产品监管部门的抽检工作,检测不合格的,应进行 (略) 理。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略)(略)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略)方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二)租赁期间,(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略)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全部租金均归(略)方所有,按现状收回土地,土地范围内的种植物、附着物等物资财产均归(略)方所有:
1.未经(略)方书面同意,转租农用地。
2.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略)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略)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3.拖欠租金 1 个月以上(含本数)。
4.连续二年抛荒的。
(三)租赁期内,如因国家征收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补偿款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分配,(略)(略)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四)租赁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导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五)(略)方逾期1个月未将农用地交付给(略)方使用的,(略)方有权解除合同,(略)方应向(略)方退还两倍合同履约保证金。
(六)租赁期间,(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略)方根本性违约,(略)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全部租金,按原状收回土地,并要求(略)方赔偿全部损失:
1.损坏承租农用地,在(略)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2.未经(略)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农用地用途。
(七)租赁期间,因(略)方原因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略)方应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略)方申请,经(略)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解除本合同。(略)方不得要求(略)方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时,(略)方亦应向(略)方支付解除本合同之日起3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镇(街)相关管理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引起诉讼的, (略) (略) (略) 起诉。违约方应承担守 (略) 理本合同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租赁期内,如出租物出现“两违”(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或“图斑”,或遇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略)方负责,(略)方不得以出现“两违”或者“图斑”影响合同的履行为由向(略)方提出解除合同。
(二)(略)方须诚信经营,保证符合承租条件,即 (略) 内有过“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垃圾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固体废弃物 (略) 理的废水”的行为;若经(略)方发现(略)方曾有过上述违约行为的(以执法部门执法文件为准),视为(略)方根本性违约,(略)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略)方所缴纳的租金不予退还,收回土地,由此产生对(略)方的影响(含损失)与(略)方无关,(略)方有权向(略)方追讨(略)方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三)租赁合同期内,未经(略)方书面同意,(略)方不得改变合同起始日时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树木等现状。
(四)租赁期间一切生产费用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一切事故责任由(略)方自行负责。
(五) 本合同记载的(略)、(略)方地址为所有的通知、文件、资料之送达地址,如一方地址有变更,须及时于变更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另外一方,否则仍以原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的送达地址,上述所有通知、文件、资料以发出时视为送达,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概由变更方负责。
(六)除指明的工作日外,本合同所称的“日”“天”均为“日历日”。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 (略) 份,(略)方、(略)方、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镇农村集体结算中心,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略)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受托人/签约代表): (签字)
(略)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受托人/签约代表): (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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