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门村聚龙商铺27.45平方米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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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门村聚龙商铺27.45平方米招标公告


【前言】

1.本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权属人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权属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权属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资料等,仅供竞投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3.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4.竞投人在交纳交易保证金时,以银行转账方式(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汇到化龙镇农村集体“三资”交易专用账户。化龙镇农村集体“三资”交易专用账户资料如下:①户名: (略) (略) 化龙镇人民政府,②开户银行: 广州农村 (略) 化龙支行,③账号:(略)42 ,④款项来源: XX村X目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必须以竞投人本人的账户转账(亲属的都不可),不接受支付宝、微信、现金转账等方式交纳保证金。应做到一项目一交纳,以单笔对应金额转账为准,不得多个项目合计一笔转账。

(略) (略) 化龙镇水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定于 2025-03-06日10:00时对聚龙商铺27.45平方米(交易内容) 进行招投标,本项目采用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欢迎有意参加单位前来竞价。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资产名称

资产编号

单元号

交易面积

面积单位

资产地址

资产类型

聚龙商铺

(略)-wy0001

003

27.45

平方米

化 (略) 190号之一

商铺

二、竞价资质要求: 租赁年限:5年。
交易底价:1200元/宗/月(含税)。
递增情况:每2年递增10%。

竞投约定

1、竞投人必须以本人名义缴纳保证金,在银行转账单据上注明参加交易项目的名称,并确保竞投期间转账银行账户能够正常使用。

2、凡交纳竞价保证金后,表明竞投人已完全了解和接受本竞投公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竞投公告所描述的标的物基本情况),认可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文本内容并自愿参与竞价招租。若缴交了竞投保证金但无故不到场投标的,则出租方有权没收竞投人的竞投保金。

3、如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当标的物出现没人应价时,出租方有权在到场的竞投意向人中,随机抽取一个竞投人,该竞投人必须以不低于底价的价格承租上述标的物,否则该竞投人的保证金不予退回,如此类推。

4、现场明标竞价,采取举牌形式,价高者得。

5、在投标过程中,遇到只有一个单位(竞投人)报名参加竞投,投标有效,视为该单位(竞投人)以底价中标,竞投时间过后弃权或不签订合同的则该竞投人的保证金不予退回;若2人或以上参与投,价高者得。若无人竞投,则续期发布/另行组织。

6、中标者不得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投标本人签订合同。

7、竞得人必须于招标结果公示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如竞得人不按期签订合同或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出租方将没收其竞投保证金,租赁物由出租方收回, (略) 理。

8、竞投人到场竞投未能成功竞得的,交易保证金在该项交易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 (略) 退还;对于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村集体在中标后签署化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投 (略) 理委托确认书, (略) 理该项目竞得人交易保证金,并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由保证金专户转至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如果交易保证金大于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多出部 (略) 退还。

三、投标单位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一)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责任权利的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二)参加报价的竞投人如果是法人机构,代表必须是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人。

(三) 竞投人需保证所提交的资质、资格在报名时至合同签订日期间真实有效,并承诺在前述期间内不对影响项目报名资质、资格进行变更。否则,一经发现,交易机构有权取消竞投人已取得的竞投人资格。

四、

本次项目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竞投,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竞投每次举牌竞价不低于1200元/宗/月(含税)。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投标单位可于2025-03-03至2025-03-04,上午9:30时至11:30,下午14:30至16:30时(节假日除外),携带相关资料(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原件)到水门村索取竞投详细资料及报名方式。
报名时间于2025-03-03至2025-03-04,上午9:30时至11:30,下午14:30至16:30时(节假日除外),携带相关资料(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盖章)到化 (略) 2号农业农村办公室报名。

六、竞投保证金
竞投人必须在2025-03-04日16:30时前按照约定方式交纳竞投保证金,并到化 (略) 2号农业农村办公室确认竞投资格。
交易保证金金额: (略).00 元。
开户行: 广州农村 (略) 化龙支行 。
银行户名: (略) (略) 化龙镇人民政府 。 银行账号: (略)42 。

七、交易时间:
经确认竞投资格并提交标书的竞投人请于(具体时间)2025-03-06日10:00时前,携带相关资料到化 (略) 2号农业农村办公室现场参与招投标会,逾期恕不接受,携带资料明细如下
(1)法人或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存款凭证原件;
(3)竞投资格确认书。

八、受让人、承租(包)人要求:
①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②本交易项目缴交保证金转账人、竞投人、合同(略)方须为同一人;③在报名截止期结束前,竞投人有拖欠村集体租金的(无论在履约期间还是履约期满)或有其他未清偿债务影响合同履行能力的,取消竞投资格;④竞投人必须是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人员或 (略) 内镇(街)三资交易中诚信黑名单,否则取消竞投资格;⑤竞投人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能力;⑥其他经(略)方评议小组讨论决定竞投资格不予通过的竞投人,取消竞投资格。

九、其他说明:

租赁期限内,出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临时占用时:土地补偿款、奖励款及安置费、临时租地租金等全部归(略)方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的总金额按(略)方占30%、(略)方占70%所有。

(一)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加竞投前须认真阅读本《招标公告》和《交易合同》的所有内容,本交易 (略) (略) 化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接受本项目出租方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出租方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出租方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本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资料等,仅供竞投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三) (略) (略) 化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四)河涌管理蓝线范围以河涌确界定桩范围,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及《 (略) 河涌管理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垦种植、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等行为,河涌管理范围面积可进行发包,但禁止存在以上行为,确保河岸畅通,保留巡河通道。

(五)对因水利及河涌建设、清淤等工作,无条件提供作业面。

(六)如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清拆,不予补偿。

(七)合同约定的租金为(税前)租金,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

本次招租 (略) 人民政府第119号令《 (略)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开竞价,不属于公开招投标。

十、本社社员及社员代表和监委会成员可在(具体时间)2025-03-04日16:30时前报名登记。

十一、本次项目交易 (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交易监管中心与联社交易站 不承担因权属情况引起的连带法律责任。

十二、投诉联系方式

投诉地址:

水门村

投诉联系人:

李秉伦

投诉电话:

(略)

(略) (略) 化龙镇水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合同编号:

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略)方): (略) (略) 化龙镇水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R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N(略)XA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李秉伦

身份证号码: (略)912 联系电话: (略)

文书送达地址: (略) (略) 化龙镇水门村西宁街1号-1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承租方(以下简称(略)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文书送达地址: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公司 □其他: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略)(略)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租赁物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概况

(一)(略)方将位于化 (略) 190号之一的租赁物出租给(略)方使用,租赁物仅为土地,土地面积为27.45平方米,该租赁上有建筑物为 27.45 平方米,只有承租人才能拥有该建筑物的使用权,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略)方已将出租的租赁物情况充分披露告知(略)方,(略)方对(略)方出租的租赁物情况已作充分了解,同意承租,仅用于符合法律法规用途。如(略)方需要改变租赁物用途的,必须向(略)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略)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一)本合同下的租赁物租赁期为 年(租赁期起算时间以实际签订合同约定时间为准),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免租期为 / ,自 / 年 / 月 /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止。免租期内只免收应缴租金,一切非租金的经营费用如水电费等由(略)方按规定交纳。

(三)计租期为 / ,自 / 年 / 月 /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止。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

(一)合同履约保证金

1.(略)方在中标后,在本合同签订前,(略)方须一次性向(略)方交纳人民币(略)万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作租金。(略)方在竞投前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将在签订合同后直接转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小于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略)方应在合同签订前补交差额部分;交易保证金大于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略)方向(略)方退回差额部分。

2.租赁期届满,如(略)方无违约行为并依约定将该租赁物完好交还给(略)方后 十五 天内,(略)方将合同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略)方;如(略)方中途自行退租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视 (略) 理, (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归(略)方所有,且收回(略)方租赁上述该租赁物的使用权;如(略)方在(略)方无违约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的或者(略)方原因导致(略)方无法正常使用,向(略)方退还双倍合同履约保证金。如(略)方在招标结果公示期满后超过五个工作日仍未向(略)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视为(略)方弃标,(略)方有权没收(略)方交易保证金,且将租赁物重新发包。

(二)租金标准(选择一种)

租金方式采用第 1 种方式计算:

1.多期有递增方式

租金单价为: 元∕ 宗 / 月 (含税),租赁面积为租赁物总面积。

租金自第2年起开始递增,每 2 年递增一次,每次递增幅度为上期缴纳租金的 10 %。

2.多期无递增方式

租金单价为: / 元∕平方米/ / ,租赁面积为土地总面积。(略)方 每月/每季度/每年应缴纳租金总额为: / 元(大写: / ),不含税费。

3.一次性付清方式

租金单价为: / 元∕平方米,租赁面积为土地总面积,租赁年限 年。(略)方一次性应缴纳租金总额为: / 元(大写: / ),不含税费。

(三)租金支付方式(选择一种)

租金支付方式采用第 1 种方式:

1.分期付款方式

租金按 月 收取,每期开始 15 天内支付当期租金。租金存入(略)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且(略)方确认收到(略)方租金的十日内,由(略)方开具收款凭证。

2.一次性付清方式

租金按一次性收取,合同签订 / 天内支付。租金存入(略)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且(略)方确认收到(略)方租金的十日内,由(略)方开具有效的收款凭证。

(略)方必须以 银行转账 (银行转账或二维码付款)方式支付租金,存入(略)方指定账户。

(略)方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 (略) (略) 化龙镇水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银行账号: (略)233

开户行: 广州农村 (略) 化龙支行

(四)在租赁期内,必须按规定期限缴交租金,凡拖欠租金的,(略)方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照所欠租金 2 %计算。如(略)方拖欠(略)方租金达到 15天,则视作(略)方违约,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略)方所有,(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追究(略)方的其他违约责任,同时(略)方仍需向(略)方缴交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

(五)租赁期内产生的水费、电费、垃圾费等费用由(略)方承担。

第四条 租赁物移交

(一)(略)方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物交付给(略)方使用。

(二)租赁物交付后,(略)方应当场签具《租赁物移交证明书》给(略)方。(略)方如不签具《租赁物移交证明书》或无故不接受移交,则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七日内或(略)方向(略)方支付首月租金之日起七日内,(略)方未就交付事宜向(略)方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略)方已按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给(略)方使用。

(三)(略)方确认事前和移交时已对租赁物现状充分了解,确认双方为按租赁物现状租赁。

(四)如(略)方未按时交付租赁物给(略)方,每逾期一日,(略)方应按月租金的 2 %向(略)方支付违约金。

(五)(略)方应于合同终止之日(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或合同解除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建筑物及其设施交还给(略)方。(略)方逾期撤场的,视为(略)方放弃场内物品的一切权利,(略)方有权强制清场,收回租赁物,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违约金、搬迁费用、公证费用等),由(略)方承担,(略)方有权向(略)方追偿。

第五条 经营要求

(一)本合租赁物如用于经营的,则仅用于经营合法行业,不得从事国家明确禁止的污染环境的项目和其他非法经营,否则,视(略)方违约。如(略)方变更经营行业须经(略)方同意才能经营。

(二)(略)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方可进行经营活动,否则视为(略)方违约。

(三)(略)方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消防管理条例,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负责。(略)方应依法向消防机关办理消防申报(验收)手续,办领有关消防证照。(略)方在承租物通过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营业,否则,(略)方有权制止(略)方使用租赁物或对外营业。(略)方不得在承租物内存放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物品;必须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建筑物前及通道不得堆放物品。如(略)方违反本条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略)方承担。

第六条 使用要求

(一)(略)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租赁物及所属设施的专用权。(略)方应负责租赁该租赁物上的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所产生的费用由(略)方承担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租赁物归还(略)方。(略)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二)(略)方对租赁租赁物及所属设施设备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的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三)(略)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租赁物及所属设施,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租赁物、建筑物及所属设施损坏的,(略)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略)方承担。

(四)租赁期间(略)方如需对租赁租赁物及所属设施设备进行装修或增加设施必须先征得(略)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且装修或增加设施不得对原建筑物结构造成不良影响。租赁期满,对(略)方装修或增加设施,(略)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行使权利:

1.依附于承租租赁物上的所属设施的装修归(略)方所有;

2.要求(略)方恢复原状;

3.向(略)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租赁物转租、转借

未经(略)方书面同意,(略)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租赁物及所属设施。

经(略)方书面同意后,(略)方可将租赁租赁物及所属设施转租,但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略)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略)(略)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略)方转租而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略)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略)方对(略)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租赁租赁物及所属设施设备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用途;

3.(略)方应在转租协议中列明,若(略)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略)方与转租户的转租协议应同时终止;

4.(略)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略)方与(略)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略)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略)方承担连带责任。在(略)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协议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租赁物及所属设施设备。承租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 7 日内交(略)方存档;

5.无论(略)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略) (略) 理;

6.(略)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以及因(略)方就(略)方转租事宜进行民主程序表决所实际产生的费用((略)方不保证表决结果),由(略)方负责、承担。

第八条 税费缴交

(略)方在租用期内,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当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和依法缴纳税费,(略)方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略)方负责承担。(略)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和损益。

第九条 租赁物租赁物征收、征用

本合同存续期间,如国家需征收、征用(略)方租用的租赁物,本合同终止,(略)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搬迁,(略)(略)双方可友好协建筑物内装修、设备搬迁等费用补偿。征地补偿款、建筑物及设施补偿费属(略)方所有,其他补偿费按(略)方占20%、(略)方占80%的比例分配。

第十条 (略)(略)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略)方的权利和义务

1.(略)方承诺,本次出租物的出租相关行为已履行了内部民主决策程序,遵守产权交易等有关规定,(略)方有权对该出租物进行出租。

2.(略)方有权向(略)方收取租金及其它应由(略)方承担的费用(如水费、电费、垃圾费等);

3.(略)方有权督促(略)方遵守法律法规、(略)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4.(略)方不得干涉和妨碍(略)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5.因(略)方原因导致(略)方解除合同的,(略)方有权要求(略)方补交免租期内的租金。

(二)(略)方的权利和义务

1.(略)方在参与竞投前已通(略)方公开的招投标信息,详细了解租赁物的情况,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作了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其约束。

2.(略)方在其承租期内进行各项行为,均应遵守国家、省、 (略) 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否则,(略)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由(略)方承担合同解除的不利后果;

3.(略)方应当保护好(略)方原有的设施,如有损坏,由(略)方负责更换和维修;

4.(略)方在租赁期内有责任保护环境、保 (略) 及公共设施,如因(略)方造成污染或损坏的,由(略)方负责赔偿。(略)方不得占 (略) 堆放物品、器材,不得堵塞下水道;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略)(略)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略)方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二)租赁期间,(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略)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略)方所有,并收回出租租赁物及所属设施设备:

1.未按时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

2.未经(略)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租赁物及所属设施设备;

3.未经(略)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承租建租赁物及所属设施结构;

4.损坏承租物,在(略)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5.未经(略)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承租租赁物及所属设施设备租赁用途;

6.利用承租租赁物及所属设施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7.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略)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略)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8.拖欠租金 1 个月以上(含本数)。

9.未能做好租赁物内外的卫生工作,不配合政府做好环境卫生、景观等有关工作的安排。

10.(略)方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众利益的,或租赁物进行的活动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整改而(略)方拒不整改的。

(三)在租赁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略)(略)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四)(略)方逾期15天未将租赁物交付给(略)方使用的,(略)方有权解除合同,(略)方应向(略)方退还两倍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镇(街)相关管理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引起诉讼的,由房屋所在 (略) 管辖。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如(略)方有合同约定解除权、合同法定解除权情形的,则(略)方有权(略)方行使合同解除权,通知(略)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略)方时解除。合同解除后,(略)方应将租赁物按合同约定交还给(略)方,并且(略)方有义务配合(略)方办理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如因(略)方不配合(略)方办理导致(略)方客观上无法在向上级申请、 (略) 上重新出租租赁物的,(略)方应按原租金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至办妥终止合同的手续为止,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二)、(略)方因(略)方违约而维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邮费、公告费、公证费、搬迁费等)由(略)方承担。

(三)、如(略)方有合同约定解除权、合同法定解除权情形致使(略)方收回租赁物的,则(略)方所投入的装修无偿归(略)方所有,(略)方无需向(略)方作任何补偿或赔偿。

(四)、如遇不可抗力或政府征收等令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并应妥善进行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五)、(略)方确认在承租前已了解并知悉租赁物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实际状况,并同意(略)方按租赁物现状出租并交付给(略)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略)方自愿承担承租后包括但不仅限于租赁物没有权属证照等一切风险,(略)方承诺不因合同效力、物业权属等原因追究(略)方任何责任。如因(略)方迟延缴纳租金或(略)方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略)方维权的,包括但不仅限于装修残值损失等全部责任均由(略)方承担。

(六)、(略)方确认租赁物已有基本装修,通水电可正常使用。(略)方不得改变租赁物基本结构以及安全结构。(略)方在知悉租赁物无权属正书、权衡相应风险并同意如提前交回租赁物给(略)方的则装修残值损失由(略)方承担的前提下方可进行装修。

(七)、本协议首部记载的(略)方、(略)方的联系电话、文书送达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的送达地址及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电子送达地址,一经正常发送、投递即视为送达。如有变更,须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经(略)、(略)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略)、(略)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略)方缴纳全部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履行合同的义务和权利。本合同一式四份,(略)、(略)双方各执(略)份,镇农业主管部门(略)份,化龙镇农村集体财务结算中心(略)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略)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受托人/签约代表): (签字)

联系电话: 020-(略)

文书送达地址: (略) (略) 化龙镇水门村西宁街1-1

(略)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受托人/签约代表): (签字)

联系电话:

文书送达地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前言】

1.本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权属人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权属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权属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资料等,仅供竞投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3.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4.竞投人在交纳交易保证金时,以银行转账方式(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汇到化龙镇农村集体“三资”交易专用账户。化龙镇农村集体“三资”交易专用账户资料如下:①户名: (略) (略) 化龙镇人民政府,②开户银行: 广州农村 (略) 化龙支行,③账号:(略)42 ,④款项来源: XX村X目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必须以竞投人本人的账户转账(亲属的都不可),不接受支付宝、微信、现金转账等方式交纳保证金。应做到一项目一交纳,以单笔对应金额转账为准,不得多个项目合计一笔转账。

(略) (略) 化龙镇水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定于 2025-03-06日10:00时对聚龙商铺27.45平方米(交易内容) 进行招投标,本项目采用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欢迎有意参加单位前来竞价。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资产名称

资产编号

单元号

交易面积

面积单位

资产地址

资产类型

聚龙商铺

(略)-wy0001

003

27.45

平方米

化 (略) 190号之一

商铺

二、竞价资质要求: 租赁年限:5年。
交易底价:1200元/宗/月(含税)。
递增情况:每2年递增10%。

竞投约定

1、竞投人必须以本人名义缴纳保证金,在银行转账单据上注明参加交易项目的名称,并确保竞投期间转账银行账户能够正常使用。

2、凡交纳竞价保证金后,表明竞投人已完全了解和接受本竞投公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竞投公告所描述的标的物基本情况),认可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文本内容并自愿参与竞价招租。若缴交了竞投保证金但无故不到场投标的,则出租方有权没收竞投人的竞投保金。

3、如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当标的物出现没人应价时,出租方有权在到场的竞投意向人中,随机抽取一个竞投人,该竞投人必须以不低于底价的价格承租上述标的物,否则该竞投人的保证金不予退回,如此类推。

4、现场明标竞价,采取举牌形式,价高者得。

5、在投标过程中,遇到只有一个单位(竞投人)报名参加竞投,投标有效,视为该单位(竞投人)以底价中标,竞投时间过后弃权或不签订合同的则该竞投人的保证金不予退回;若2人或以上参与投,价高者得。若无人竞投,则续期发布/另行组织。

6、中标者不得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投标本人签订合同。

7、竞得人必须于招标结果公示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如竞得人不按期签订合同或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出租方将没收其竞投保证金,租赁物由出租方收回, (略) 理。

8、竞投人到场竞投未能成功竞得的,交易保证金在该项交易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 (略) 退还;对于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村集体在中标后签署化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投 (略) 理委托确认书, (略) 理该项目竞得人交易保证金,并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由保证金专户转至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如果交易保证金大于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多出部 (略) 退还。

三、投标单位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一)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责任权利的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二)参加报价的竞投人如果是法人机构,代表必须是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人。

(三) 竞投人需保证所提交的资质、资格在报名时至合同签订日期间真实有效,并承诺在前述期间内不对影响项目报名资质、资格进行变更。否则,一经发现,交易机构有权取消竞投人已取得的竞投人资格。

四、

本次项目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竞投,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竞投每次举牌竞价不低于1200元/宗/月(含税)。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投标单位可于2025-03-03至2025-03-04,上午9:30时至11:30,下午14:30至16:30时(节假日除外),携带相关资料(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原件)到水门村索取竞投详细资料及报名方式。
报名时间于2025-03-03至2025-03-04,上午9:30时至11:30,下午14:30至16:30时(节假日除外),携带相关资料(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盖章)到化 (略) 2号农业农村办公室报名。

六、竞投保证金
竞投人必须在2025-03-04日16:30时前按照约定方式交纳竞投保证金,并到化 (略) 2号农业农村办公室确认竞投资格。
交易保证金金额: (略).00 元。
开户行: 广州农村 (略) 化龙支行 。
银行户名: (略) (略) 化龙镇人民政府 。 银行账号: (略)42 。

七、交易时间:
经确认竞投资格并提交标书的竞投人请于(具体时间)2025-03-06日10:00时前,携带相关资料到化 (略) 2号农业农村办公室现场参与招投标会,逾期恕不接受,携带资料明细如下
(1)法人或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存款凭证原件;
(3)竞投资格确认书。

八、受让人、承租(包)人要求:
①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②本交易项目缴交保证金转账人、竞投人、合同(略)方须为同一人;③在报名截止期结束前,竞投人有拖欠村集体租金的(无论在履约期间还是履约期满)或有其他未清偿债务影响合同履行能力的,取消竞投资格;④竞投人必须是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人员或 (略) 内镇(街)三资交易中诚信黑名单,否则取消竞投资格;⑤竞投人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能力;⑥其他经(略)方评议小组讨论决定竞投资格不予通过的竞投人,取消竞投资格。

九、其他说明:

租赁期限内,出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临时占用时:土地补偿款、奖励款及安置费、临时租地租金等全部归(略)方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的总金额按(略)方占30%、(略)方占70%所有。

(一)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加竞投前须认真阅读本《招标公告》和《交易合同》的所有内容,本交易 (略) (略) 化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接受本项目出租方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出租方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出租方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本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资料等,仅供竞投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三) (略) (略) 化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四)河涌管理蓝线范围以河涌确界定桩范围,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及《 (略) 河涌管理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垦种植、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等行为,河涌管理范围面积可进行发包,但禁止存在以上行为,确保河岸畅通,保留巡河通道。

(五)对因水利及河涌建设、清淤等工作,无条件提供作业面。

(六)如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清拆,不予补偿。

(七)合同约定的租金为(税前)租金,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

本次招租 (略) 人民政府第119号令《 (略)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开竞价,不属于公开招投标。

十、本社社员及社员代表和监委会成员可在(具体时间)2025-03-04日16:30时前报名登记。

十一、本次项目交易 (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交易监管中心与联社交易站 不承担因权属情况引起的连带法律责任。

十二、投诉联系方式

投诉地址:

水门村

投诉联系人:

李秉伦

投诉电话:

(略)

(略) (略) 化龙镇水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合同编号:

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略)方): (略) (略) 化龙镇水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R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N(略)XA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李秉伦

身份证号码: (略)912 联系电话: (略)

文书送达地址: (略) (略) 化龙镇水门村西宁街1号-1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承租方(以下简称(略)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文书送达地址: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公司 □其他: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略)(略)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租赁物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概况

(一)(略)方将位于化 (略) 190号之一的租赁物出租给(略)方使用,租赁物仅为土地,土地面积为27.45平方米,该租赁上有建筑物为 27.45 平方米,只有承租人才能拥有该建筑物的使用权,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略)方已将出租的租赁物情况充分披露告知(略)方,(略)方对(略)方出租的租赁物情况已作充分了解,同意承租,仅用于符合法律法规用途。如(略)方需要改变租赁物用途的,必须向(略)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略)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一)本合同下的租赁物租赁期为 年(租赁期起算时间以实际签订合同约定时间为准),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免租期为 / ,自 / 年 / 月 /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止。免租期内只免收应缴租金,一切非租金的经营费用如水电费等由(略)方按规定交纳。

(三)计租期为 / ,自 / 年 / 月 /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止。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

(一)合同履约保证金

1.(略)方在中标后,在本合同签订前,(略)方须一次性向(略)方交纳人民币(略)万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作租金。(略)方在竞投前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将在签订合同后直接转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小于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略)方应在合同签订前补交差额部分;交易保证金大于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略)方向(略)方退回差额部分。

2.租赁期届满,如(略)方无违约行为并依约定将该租赁物完好交还给(略)方后 十五 天内,(略)方将合同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略)方;如(略)方中途自行退租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视 (略) 理, (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归(略)方所有,且收回(略)方租赁上述该租赁物的使用权;如(略)方在(略)方无违约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的或者(略)方原因导致(略)方无法正常使用,向(略)方退还双倍合同履约保证金。如(略)方在招标结果公示期满后超过五个工作日仍未向(略)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视为(略)方弃标,(略)方有权没收(略)方交易保证金,且将租赁物重新发包。

(二)租金标准(选择一种)

租金方式采用第 1 种方式计算:

1.多期有递增方式

租金单价为: 元∕ 宗 / 月 (含税),租赁面积为租赁物总面积。

租金自第2年起开始递增,每 2 年递增一次,每次递增幅度为上期缴纳租金的 10 %。

2.多期无递增方式

租金单价为: / 元∕平方米/ / ,租赁面积为土地总面积。(略)方 每月/每季度/每年应缴纳租金总额为: / 元(大写: / ),不含税费。

3.一次性付清方式

租金单价为: / 元∕平方米,租赁面积为土地总面积,租赁年限 年。(略)方一次性应缴纳租金总额为: / 元(大写: / ),不含税费。

(三)租金支付方式(选择一种)

租金支付方式采用第 1 种方式:

1.分期付款方式

租金按 月 收取,每期开始 15 天内支付当期租金。租金存入(略)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且(略)方确认收到(略)方租金的十日内,由(略)方开具收款凭证。

2.一次性付清方式

租金按一次性收取,合同签订 / 天内支付。租金存入(略)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且(略)方确认收到(略)方租金的十日内,由(略)方开具有效的收款凭证。

(略)方必须以 银行转账 (银行转账或二维码付款)方式支付租金,存入(略)方指定账户。

(略)方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 (略) (略) 化龙镇水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银行账号: (略)233

开户行: 广州农村 (略) 化龙支行

(四)在租赁期内,必须按规定期限缴交租金,凡拖欠租金的,(略)方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照所欠租金 2 %计算。如(略)方拖欠(略)方租金达到 15天,则视作(略)方违约,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略)方所有,(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追究(略)方的其他违约责任,同时(略)方仍需向(略)方缴交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

(五)租赁期内产生的水费、电费、垃圾费等费用由(略)方承担。

第四条 租赁物移交

(一)(略)方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物交付给(略)方使用。

(二)租赁物交付后,(略)方应当场签具《租赁物移交证明书》给(略)方。(略)方如不签具《租赁物移交证明书》或无故不接受移交,则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七日内或(略)方向(略)方支付首月租金之日起七日内,(略)方未就交付事宜向(略)方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略)方已按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给(略)方使用。

(三)(略)方确认事前和移交时已对租赁物现状充分了解,确认双方为按租赁物现状租赁。

(四)如(略)方未按时交付租赁物给(略)方,每逾期一日,(略)方应按月租金的 2 %向(略)方支付违约金。

(五)(略)方应于合同终止之日(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或合同解除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建筑物及其设施交还给(略)方。(略)方逾期撤场的,视为(略)方放弃场内物品的一切权利,(略)方有权强制清场,收回租赁物,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违约金、搬迁费用、公证费用等),由(略)方承担,(略)方有权向(略)方追偿。

第五条 经营要求

(一)本合租赁物如用于经营的,则仅用于经营合法行业,不得从事国家明确禁止的污染环境的项目和其他非法经营,否则,视(略)方违约。如(略)方变更经营行业须经(略)方同意才能经营。

(二)(略)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方可进行经营活动,否则视为(略)方违约。

(三)(略)方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消防管理条例,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负责。(略)方应依法向消防机关办理消防申报(验收)手续,办领有关消防证照。(略)方在承租物通过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营业,否则,(略)方有权制止(略)方使用租赁物或对外营业。(略)方不得在承租物内存放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物品;必须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建筑物前及通道不得堆放物品。如(略)方违反本条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略)方承担。

第六条 使用要求

(一)(略)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租赁物及所属设施的专用权。(略)方应负责租赁该租赁物上的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所产生的费用由(略)方承担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租赁物归还(略)方。(略)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二)(略)方对租赁租赁物及所属设施设备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的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三)(略)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租赁物及所属设施,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租赁物、建筑物及所属设施损坏的,(略)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略)方承担。

(四)租赁期间(略)方如需对租赁租赁物及所属设施设备进行装修或增加设施必须先征得(略)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且装修或增加设施不得对原建筑物结构造成不良影响。租赁期满,对(略)方装修或增加设施,(略)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行使权利:

1.依附于承租租赁物上的所属设施的装修归(略)方所有;

2.要求(略)方恢复原状;

3.向(略)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租赁物转租、转借

未经(略)方书面同意,(略)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租赁物及所属设施。

经(略)方书面同意后,(略)方可将租赁租赁物及所属设施转租,但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略)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略)(略)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略)方转租而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略)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略)方对(略)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租赁租赁物及所属设施设备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用途;

3.(略)方应在转租协议中列明,若(略)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略)方与转租户的转租协议应同时终止;

4.(略)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略)方与(略)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略)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略)方承担连带责任。在(略)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协议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租赁物及所属设施设备。承租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 7 日内交(略)方存档;

5.无论(略)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略) (略) 理;

6.(略)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以及因(略)方就(略)方转租事宜进行民主程序表决所实际产生的费用((略)方不保证表决结果),由(略)方负责、承担。

第八条 税费缴交

(略)方在租用期内,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当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和依法缴纳税费,(略)方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略)方负责承担。(略)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和损益。

第九条 租赁物租赁物征收、征用

本合同存续期间,如国家需征收、征用(略)方租用的租赁物,本合同终止,(略)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搬迁,(略)(略)双方可友好协建筑物内装修、设备搬迁等费用补偿。征地补偿款、建筑物及设施补偿费属(略)方所有,其他补偿费按(略)方占20%、(略)方占80%的比例分配。

第十条 (略)(略)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略)方的权利和义务

1.(略)方承诺,本次出租物的出租相关行为已履行了内部民主决策程序,遵守产权交易等有关规定,(略)方有权对该出租物进行出租。

2.(略)方有权向(略)方收取租金及其它应由(略)方承担的费用(如水费、电费、垃圾费等);

3.(略)方有权督促(略)方遵守法律法规、(略)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4.(略)方不得干涉和妨碍(略)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5.因(略)方原因导致(略)方解除合同的,(略)方有权要求(略)方补交免租期内的租金。

(二)(略)方的权利和义务

1.(略)方在参与竞投前已通(略)方公开的招投标信息,详细了解租赁物的情况,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作了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其约束。

2.(略)方在其承租期内进行各项行为,均应遵守国家、省、 (略) 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否则,(略)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由(略)方承担合同解除的不利后果;

3.(略)方应当保护好(略)方原有的设施,如有损坏,由(略)方负责更换和维修;

4.(略)方在租赁期内有责任保护环境、保 (略) 及公共设施,如因(略)方造成污染或损坏的,由(略)方负责赔偿。(略)方不得占 (略) 堆放物品、器材,不得堵塞下水道;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略)(略)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略)方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二)租赁期间,(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略)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略)方所有,并收回出租租赁物及所属设施设备:

1.未按时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

2.未经(略)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租赁物及所属设施设备;

3.未经(略)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承租建租赁物及所属设施结构;

4.损坏承租物,在(略)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5.未经(略)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承租租赁物及所属设施设备租赁用途;

6.利用承租租赁物及所属设施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7.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略)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略)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8.拖欠租金 1 个月以上(含本数)。

9.未能做好租赁物内外的卫生工作,不配合政府做好环境卫生、景观等有关工作的安排。

10.(略)方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众利益的,或租赁物进行的活动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整改而(略)方拒不整改的。

(三)在租赁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略)(略)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四)(略)方逾期15天未将租赁物交付给(略)方使用的,(略)方有权解除合同,(略)方应向(略)方退还两倍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镇(街)相关管理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引起诉讼的,由房屋所在 (略) 管辖。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如(略)方有合同约定解除权、合同法定解除权情形的,则(略)方有权(略)方行使合同解除权,通知(略)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略)方时解除。合同解除后,(略)方应将租赁物按合同约定交还给(略)方,并且(略)方有义务配合(略)方办理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如因(略)方不配合(略)方办理导致(略)方客观上无法在向上级申请、 (略) 上重新出租租赁物的,(略)方应按原租金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至办妥终止合同的手续为止,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二)、(略)方因(略)方违约而维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邮费、公告费、公证费、搬迁费等)由(略)方承担。

(三)、如(略)方有合同约定解除权、合同法定解除权情形致使(略)方收回租赁物的,则(略)方所投入的装修无偿归(略)方所有,(略)方无需向(略)方作任何补偿或赔偿。

(四)、如遇不可抗力或政府征收等令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并应妥善进行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五)、(略)方确认在承租前已了解并知悉租赁物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实际状况,并同意(略)方按租赁物现状出租并交付给(略)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略)方自愿承担承租后包括但不仅限于租赁物没有权属证照等一切风险,(略)方承诺不因合同效力、物业权属等原因追究(略)方任何责任。如因(略)方迟延缴纳租金或(略)方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略)方维权的,包括但不仅限于装修残值损失等全部责任均由(略)方承担。

(六)、(略)方确认租赁物已有基本装修,通水电可正常使用。(略)方不得改变租赁物基本结构以及安全结构。(略)方在知悉租赁物无权属正书、权衡相应风险并同意如提前交回租赁物给(略)方的则装修残值损失由(略)方承担的前提下方可进行装修。

(七)、本协议首部记载的(略)方、(略)方的联系电话、文书送达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的送达地址及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电子送达地址,一经正常发送、投递即视为送达。如有变更,须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经(略)、(略)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略)、(略)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略)方缴纳全部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履行合同的义务和权利。本合同一式四份,(略)、(略)双方各执(略)份,镇农业主管部门(略)份,化龙镇农村集体财务结算中心(略)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略)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受托人/签约代表): (签字)

联系电话: 020-(略)

文书送达地址: (略) (略) 化龙镇水门村西宁街1-1

(略)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受托人/签约代表): (签字)

联系电话:

文书送达地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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