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黔06破8号思南峻岭能源有限公司职工债权更正公式
(2024)思南峻岭破管字4-9号
(略) 各在职及已离职职工:
(略) (略) 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2024)黔 06 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 (略) ( (略) )破产重整,并于同日作出(2024)黔 06 破申2号决定书,指定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担任 (略) 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4年10月30日,管理 (略) 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未报销费用(以下简称职工债权)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至2024年11月6日止。后部分职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主张还有部分 (略) 提交并提供相关证据,管理人对职工债权再次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管理人现将职工债权更正为职工债权总额#.65元,职工共计22人,更正部分详见《 (略) 职工债权清单之二》。
本次公示期至2025年3月7日止。职工如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有异议的,可向 (略) (略) 提起诉讼,逾期视为对管理人本次公示的《 (略) 职工债权清单之二》载明内容无异议。
特此公示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1.《 (略) 职工债权清单之二》;
2. 管理人联系人:赵律师 #。
(略) 职工债权清单之二 单位:元 | ||||
序号 | 姓名 | 职工债权总金额 | 未报销费用 | 合计 |
1 | 郭小君 | #.08 | 5115.80 | #.88 |
2 | 唐清勇 | 0.00 | #.06 | #.06 |
3 | 陈燚 | 0.00 | #.72 | #.72 |
总计 | #.08 | #.58 | #.66 | |
备注: | ||||
1.关于郭小君等三人主张的未报销费用,经管理人核实,予以调整。表中的未报销费用为调整后的金额。 | ||||
2.关于唐清勇主张垫付工资#元,经管理人核实,虽然其提供了向其他三人转账的微信支付记录,但该记录无法 (略) 垫付工资的证明目的,故该笔费用不予确认。 |
(2024)思南峻岭破管字4-9号
(略) 各在职及已离职职工:
(略) (略) 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2024)黔 06 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 (略) ( (略) )破产重整,并于同日作出(2024)黔 06 破申2号决定书,指定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担任 (略) 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4年10月30日,管理 (略) 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未报销费用(以下简称职工债权)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至2024年11月6日止。后部分职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主张还有部分 (略) 提交并提供相关证据,管理人对职工债权再次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管理人现将职工债权更正为职工债权总额#.65元,职工共计22人,更正部分详见《 (略) 职工债权清单之二》。
本次公示期至2025年3月7日止。职工如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有异议的,可向 (略) (略) 提起诉讼,逾期视为对管理人本次公示的《 (略) 职工债权清单之二》载明内容无异议。
特此公示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1.《 (略) 职工债权清单之二》;
2. 管理人联系人:赵律师 #。
(略) 职工债权清单之二 单位:元 | ||||
序号 | 姓名 | 职工债权总金额 | 未报销费用 | 合计 |
1 | 郭小君 | #.08 | 5115.80 | #.88 |
2 | 唐清勇 | 0.00 | #.06 | #.06 |
3 | 陈燚 | 0.00 | #.72 | #.72 |
总计 | #.08 | #.58 | #.66 | |
备注: | ||||
1.关于郭小君等三人主张的未报销费用,经管理人核实,予以调整。表中的未报销费用为调整后的金额。 | ||||
2.关于唐清勇主张垫付工资#元,经管理人核实,虽然其提供了向其他三人转账的微信支付记录,但该记录无法 (略) 垫付工资的证明目的,故该笔费用不予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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