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鲁1402破2号德州锅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公告
(略) 债权人:
《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22年3月31日经第一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4月 (略) (略) (略) (2021)鲁1402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为第一次分配,本次分配总额为人民币#.77元。该破产财产按照法定分配顺序作如下分配:1.破产费用#.98元(包括:本案诉讼费用#元;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元;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3元;管理、变价、分配破产财产的费用#.69元;其他必要费用:#元;预留破产费用#.99元);2.共益债务#.18元(包括:劳动报酬#.78元;社会保险费用#.32元;生产电费#.46元;锅炉公司场地租赁费#.19元;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价款#;其他费用4323元);3.职工债权#.34元,清偿率100%;4.社会保险费用#.45元,清偿率18.67%;税收债权#.65,清偿率18.67%;5.普通债权和劣后债权清偿率0% 。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实施转账支付。
本公告发布前,锅炉公司对外债 (略) 置完毕,待处置完毕后管理人将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规定继续分配;社保权 (略) 理。
管理人将于2025年3月1日起实施分配,对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特此公告。
(略) 管理人
二0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略) 债权人:
《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22年3月31日经第一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4月 (略) (略) (略) (2021)鲁1402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为第一次分配,本次分配总额为人民币#.77元。该破产财产按照法定分配顺序作如下分配:1.破产费用#.98元(包括:本案诉讼费用#元;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元;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3元;管理、变价、分配破产财产的费用#.69元;其他必要费用:#元;预留破产费用#.99元);2.共益债务#.18元(包括:劳动报酬#.78元;社会保险费用#.32元;生产电费#.46元;锅炉公司场地租赁费#.19元;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价款#;其他费用4323元);3.职工债权#.34元,清偿率100%;4.社会保险费用#.45元,清偿率18.67%;税收债权#.65,清偿率18.67%;5.普通债权和劣后债权清偿率0% 。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实施转账支付。
本公告发布前,锅炉公司对外债 (略) 置完毕,待处置完毕后管理人将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规定继续分配;社保权 (略) 理。
管理人将于2025年3月1日起实施分配,对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特此公告。
(略) 管理人
二0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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