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19破13号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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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19破13号通知书

通知书

(2025)特瑞斯破管字第13号

(略) 特 (略) 、张相楠、张作飞:

(略) (略) 于2024年2月13日作出(2025)粤19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 (略) (略) 特 (略) 【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2月13日作出(2025)粤19破13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方立即向管理人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经营及盈亏情况说明;2、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 (略) 所;3、财务会计报表;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及账号、债权债务发生时间和数额及相关争议等);5、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说明;6、公司重要合同、应收账款证据、诉讼文书及全部案卷资料。

二、请你方立即向管理人报告银行账户及存款情况,并立即停止结算。

三、请你方立即向管理人报告有关诉讼、执行、查封财产、冻结存款情况。

四、请你方立即向管理人报告留守人员情况。

五、请你方 (略) 日常开支情况。

六、请你方立即向管理人移交企业的财产、财务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具体移交事项详见附件《破产案件移交材料清单》。

七、 (略) 相关人员,告知不得隐匿、私分、哄抢、转移或无偿转让企业财产,不得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不得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不得放弃自己的债权。

若你方拒不履行义务的,管理人将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 (略) 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的 (略) 对你 (略) 罚。

特此通知

(略) 特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1、(2025)粤19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

2、(2025)粤19破13号决定书;

3、(2025)粤19破13号通知书;

4、破产案件移交材料清单;

5、破产管理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略) 东城大道188号新华大厦11楼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杨芳兰律师,0769-(略)。


附件
(2025)特瑞斯破管字第13号.pdf 下载
决定书(指定管理人).pdf 下载
通知书(债务人).pdf 下载
受理破产裁定书.pdf 下载
,广东, (略) ,上海,东莞,0769-

通知书

(2025)特瑞斯破管字第13号

(略) 特 (略) 、张相楠、张作飞:

(略) (略) 于2024年2月13日作出(2025)粤19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 (略) (略) 特 (略) 【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2月13日作出(2025)粤19破13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方立即向管理人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经营及盈亏情况说明;2、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 (略) 所;3、财务会计报表;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及账号、债权债务发生时间和数额及相关争议等);5、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说明;6、公司重要合同、应收账款证据、诉讼文书及全部案卷资料。

二、请你方立即向管理人报告银行账户及存款情况,并立即停止结算。

三、请你方立即向管理人报告有关诉讼、执行、查封财产、冻结存款情况。

四、请你方立即向管理人报告留守人员情况。

五、请你方 (略) 日常开支情况。

六、请你方立即向管理人移交企业的财产、财务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具体移交事项详见附件《破产案件移交材料清单》。

七、 (略) 相关人员,告知不得隐匿、私分、哄抢、转移或无偿转让企业财产,不得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不得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不得放弃自己的债权。

若你方拒不履行义务的,管理人将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 (略) 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的 (略) 对你 (略) 罚。

特此通知

(略) 特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1、(2025)粤19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

2、(2025)粤19破13号决定书;

3、(2025)粤19破13号通知书;

4、破产案件移交材料清单;

5、破产管理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略) 东城大道188号新华大厦11楼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杨芳兰律师,0769-(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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