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皖1824破1号认可安徽绩溪县亨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民事裁定书
安 徽 省 绩 溪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 1824 破 1 号之五
申请人:安徽绩溪县亨达 (略) 管理人。
2025 年 1 月 6 日,安徽绩溪县亨达 (略) (略) 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安徽绩溪县亨达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 (略) 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上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安徽绩溪县亨达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程从文
审 判 员 胡永辉
审 判 员 王晓平
二○二五年一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汪程贞
书 记 员 章 琰
详见附件
安 徽 省 绩 溪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 1824 破 1 号之五
申请人:安徽绩溪县亨达 (略) 管理人。
2025 年 1 月 6 日,安徽绩溪县亨达 (略) (略) 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安徽绩溪县亨达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 (略) 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上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安徽绩溪县亨达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程从文
审 判 员 胡永辉
审 判 员 王晓平
二○二五年一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汪程贞
书 记 员 章 琰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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