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0105破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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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苏0105破1号公告

公 告

(略) (略) (略) 于2025年2月25日作出(2025)苏0105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南京鼎 (略) 清算组对南京鼎 (略) (以下简称“鼎志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管理人。

鼎志公司的有关人员(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承担下列责任:(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债务人拒 (略) 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债务人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上述有关人员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 (略) 的情况,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册、文书等资料,告知相关人员的下落。如上述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 (略) 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可以以依法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南京鼎 (略) 管理人

2025年2月27日


,江苏, (略) , (略) ,南京

公 告

(略) (略) (略) 于2025年2月25日作出(2025)苏0105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南京鼎 (略) 清算组对南京鼎 (略) (以下简称“鼎志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管理人。

鼎志公司的有关人员(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承担下列责任:(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债务人拒 (略) 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债务人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上述有关人员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 (略) 的情况,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册、文书等资料,告知相关人员的下落。如上述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 (略) 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可以以依法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南京鼎 (略) 管理人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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