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公园路4号B座309室房产
标的名称 | 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公园路4号B座309室房产 | 标的编号 | HJS2025ZC0206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2-2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3-27 | ||
转让底价 | * 元 | 资产 (略) | 浙江省, (略) , (略)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联系人 | 孙先生、宣女士 | 联系电话 | 0571-*/0571-* | ||
联系地址 | (略) (略) 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标的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房屋建筑物 | 标的名称 | 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公园路4号B座309室房产 | ||||
房屋坐落 | (略) 戚 (略) 4号B座309室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4) (略) 北仑不动产权第*号 | 土地使用证号 | ||||
房屋性质 | 土地性质 | *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71.4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23.8 | |||
不动产分类 | 1 | 房屋规划用途 | 商业用房 | |||
实际用途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
租赁情况 | 是 |
其他披露事项 | 1、根据转让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标的清单,标的房屋为出租状态,租赁期至2025年03月31日止。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略) 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略) 70号 | 注册资本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孙军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86K | ||||
企业类型 | A* | 所属行业 | |||||
经济类型 | A* | ||||||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A*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略)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9L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12-06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略) 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出售宁波房产的批复-杭财资事发〔2024〕22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公园路4号B座309室房产 | |||||
转让底价 | *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完全符合国家及 (略) 规定的购房条件,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成交的房屋无法过户,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杭交所无关,受让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4)已知悉:在办理房产权证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5)已知悉并同意:在办理房产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双方签订的该等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资产交易合同》为准。 (6)已知悉并同意:交易标的交割前所涉及标的拖欠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由转让方承担,物业管理费从交接次日起由受让方承担。水、电可以重新开户的,相关手续及费用由受让方自理,但是否可以重新开户不在转让方义务范围内,具体按照转让标的情况和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7)已知悉:本次转让标的只限于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不包括标的外部的附属用房等。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8)已知悉并同意:本次转让标的若因出租原因需要已被承租人进行改动的,包括但不限于部分墙体、楼板被打通等,可能现状外观与证载平面图所示不符,但本次转让标的均以现状为准,转让方 (略) 与证载不符部分不承担作复原等任 (略) 理,由受让方与承租人自 (略) 理。 (9)已知悉并同意:本次交易成交后,受让方须无条件继续履行转让方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直至租赁期满,如违反约定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且由此导致转让方损失的,均由受让方承担。 (10)已知悉:本次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房屋的交接,最终以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样本为准。 3、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2.5%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洪经理 | 联系电话 | 0574-*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2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
是否专场 | 否 |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 元 |
标的名称 | 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公园路4号B座309室房产 | 标的编号 | HJS2025ZC0206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2-2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3-27 | ||
转让底价 | * 元 | 资产 (略) | 浙江省, (略) , (略)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联系人 | 孙先生、宣女士 | 联系电话 | 0571-*/0571-* | ||
联系地址 | (略) (略) 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标的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房屋建筑物 | 标的名称 | 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公园路4号B座309室房产 | ||||
房屋坐落 | (略) 戚 (略) 4号B座309室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4) (略) 北仑不动产权第*号 | 土地使用证号 | ||||
房屋性质 | 土地性质 | *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71.4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23.8 | |||
不动产分类 | 1 | 房屋规划用途 | 商业用房 | |||
实际用途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
租赁情况 | 是 |
其他披露事项 | 1、根据转让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标的清单,标的房屋为出租状态,租赁期至2025年03月31日止。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略) 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略) 70号 | 注册资本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孙军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86K | ||||
企业类型 | A* | 所属行业 | |||||
经济类型 | A* | ||||||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A*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略)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9L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12-06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略) 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出售宁波房产的批复-杭财资事发〔2024〕22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公园路4号B座309室房产 | |||||
转让底价 | *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完全符合国家及 (略) 规定的购房条件,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成交的房屋无法过户,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杭交所无关,受让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4)已知悉:在办理房产权证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5)已知悉并同意:在办理房产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双方签订的该等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资产交易合同》为准。 (6)已知悉并同意:交易标的交割前所涉及标的拖欠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由转让方承担,物业管理费从交接次日起由受让方承担。水、电可以重新开户的,相关手续及费用由受让方自理,但是否可以重新开户不在转让方义务范围内,具体按照转让标的情况和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7)已知悉:本次转让标的只限于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不包括标的外部的附属用房等。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8)已知悉并同意:本次转让标的若因出租原因需要已被承租人进行改动的,包括但不限于部分墙体、楼板被打通等,可能现状外观与证载平面图所示不符,但本次转让标的均以现状为准,转让方 (略) 与证载不符部分不承担作复原等任 (略) 理,由受让方与承租人自 (略) 理。 (9)已知悉并同意:本次交易成交后,受让方须无条件继续履行转让方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直至租赁期满,如违反约定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且由此导致转让方损失的,均由受让方承担。 (10)已知悉:本次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房屋的交接,最终以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样本为准。 3、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2.5%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洪经理 | 联系电话 | 0574-*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2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
是否专场 | 否 |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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