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1002破2号扬州市德美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交接通知
(略) (略) 破产清算案
交接通知
(2025)德美破管字第01号
(略) (略) 、 (略) (略) 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产、资料的直接保管人员(以下统称“德美公司及相关义务人”):
(略) (略) (略) (“ (略) ”)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2024)苏1002破申83号民事裁定书,裁 (略) (略) (“德美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本案”),并于2025年1月22日作出(2025)苏1012破2号决定书, (略) (略) 担任管理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之规定,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德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之规定,管理人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略) 分债务人的财产等职责。
据此, (略) 及相关义务人:
1、请德美公司及相关义务人依法、据实、完整地 (略) 全部财产、印章和证照、账册、合同、文书等资料。同时,根据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如实回答询问。如德美公司及相关义务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交出应交接的财产、印章、账册、文书等资料的,应当向管理人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有关证据与线索。德美公司及相关义务人拒不移交的,管理人将根据《 (略)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8条等规定, (略) 对直接责 (略) 以罚款,并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 (略) 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2、除已向管理人移交的资料外,德美公司及相关义务人在本案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前仍 (略) 及相关义务人 (略) 相关财产、资料等以及配合本案清算工作的义务。
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6条的规定,德美公司及相关义务人 (略) 裁定受理破产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条的规定,德美公司及相关义务人应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5、 (略) 定于2025年3月4日上午9时30 (略)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地点: (略) (略) (略) 54 (略) 第八法庭),德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准时参加。
根据《企业破产法》《 (略) 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 (略) 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和第129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 (略) 可以依据《出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
特此通知。
(略)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
名称: (略) (略)
地址: (略) (略) 433号金天城大厦A座2107室
邮编:#
联系人:黄余东#、吴光辉#
(略) (略) 破产清算案
交接通知
(2025)德美破管字第01号
(略) (略) 、 (略) (略) 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产、资料的直接保管人员(以下统称“德美公司及相关义务人”):
(略) (略) (略) (“ (略) ”)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2024)苏1002破申83号民事裁定书,裁 (略) (略) (“德美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本案”),并于2025年1月22日作出(2025)苏1012破2号决定书, (略) (略) 担任管理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之规定,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德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之规定,管理人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略) 分债务人的财产等职责。
据此, (略) 及相关义务人:
1、请德美公司及相关义务人依法、据实、完整地 (略) 全部财产、印章和证照、账册、合同、文书等资料。同时,根据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如实回答询问。如德美公司及相关义务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交出应交接的财产、印章、账册、文书等资料的,应当向管理人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有关证据与线索。德美公司及相关义务人拒不移交的,管理人将根据《 (略)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8条等规定, (略) 对直接责 (略) 以罚款,并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 (略) 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2、除已向管理人移交的资料外,德美公司及相关义务人在本案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前仍 (略) 及相关义务人 (略) 相关财产、资料等以及配合本案清算工作的义务。
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6条的规定,德美公司及相关义务人 (略) 裁定受理破产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条的规定,德美公司及相关义务人应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5、 (略) 定于2025年3月4日上午9时30 (略)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地点: (略) (略) (略) 54 (略) 第八法庭),德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准时参加。
根据《企业破产法》《 (略) 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 (略) 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和第129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 (略) 可以依据《出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
特此通知。
(略)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
名称: (略) (略)
地址: (略) (略) 433号金天城大厦A座21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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