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教育局拟资产转让项目涉及的天津市西青区裕盛路151,153号房地产及地上物建筑物类资产、设备类资产和土地使用权
发送至邮箱
天津市西青区教育局拟资产转让项目涉及的天津市西青区裕盛路151,153号房地产及地上物建筑物类资产、设备类资产和土地使用权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相关附件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略)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略) |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 天津市西青区教育局拟资产转让项目涉及的天津市西青区裕盛路151,153号房地产及地上物【建筑物类资产、设备类资产和土地使用权】 |
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 (略) |
评估机构 | 天津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5-02-27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略) (略) | 类型 | 备案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2-27 |
评估值(万元) | (略) | 账面价值(万元) | (略).54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转让方承诺该项目标的资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等情况。 3、该项目评估结果为含增值税的价格,未考虑实际交易环节产生的其他税费对评估值的影响,未考虑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尚未支付某些费用所形成的相关债务。 4、标的房产存在租赁情况,由最终受让方承继原租赁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 |
标的信息
房产类 | 资产一 | 坐标位置 | (略) (略) (略) 151,153号 | 楼盘名称 | / | 类型 | 房产 | 权属证明编号 | 津(2025) (略) 不动产权第(略)号 | 建筑面积(m2) | (略).18 | 设计用途 | 非居住 | 土地面积(m2) | (略).3 | 设计用途 | 教育用地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出让 | 土地面积是否共用 | 否 | 楼层 | / | 附属设施 | / | 位置信息 | / | 周边配套 | / | 小区介绍 | / | 户型介绍 | / | 附件 | | |
其他类 | 资产二 | 类别 | 其他 | 标的描述 | 详见《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明细表》、《管道和沟槽明细表》、《机器设备明细表》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是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是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略)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杨柳 (略) 10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李伟志 | 成立日期 | 2021-04-23 |
注册资本 | (略)元(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教育/教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略)37A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经营范围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党委会议题提报单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 (略)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略)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略)73C |
批准单位 | (略) (略) 人民政府 | 批准日期 | 2024-12-19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略) (略) 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十二届135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2-28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5-03-27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期间向天津 (略) 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二、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买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标的资产存在租户,转让方不负责协调退租、腾退房屋、收取租金等一切与租户相关事项;房屋结构改动情况不详,如房屋存在违建部分,买受人需遵守相关部门的 (略) 理;转让方不负责房屋作为注册地的单位的迁入、迁出工作,请买受 (略) 理),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支付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资产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完全认可标的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燃气、供暖等情况),自愿接受标的房地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四、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须现场踏勘,进行受让登记时须签署已公示的《承诺函》,并向天津产权提供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需提前联系预约现场踏勘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即表示已经充分了解并认可该房产及土地所涉及的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该房地产现场以附属设备设施状况进行实地勘察,且认可该房地产及附属设备设施现状,同意以该房地产及附属设备设施现状受让。(现场踏勘联系人:赵先生,电话:022-(略))。 五、本项目若产生合格意向受让方,则按照《天津 (略) 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操作细则(试行)》确定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合格意向受让方所支付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规定返还。 六、最终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30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 七、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 ④最终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⑤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30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 ⑥最终受让方有违反承诺函中相关承诺的行为。 八、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及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在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后,转让方将配合受让方办理房屋交接事宜。 九、本次产权交易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十、该项目房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标准按照 (略) 的相关规定执行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十一、最终受让方应同意: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十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8,000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略) , (略) ,天津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相关附件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略)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略) |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 天津市西青区教育局拟资产转让项目涉及的天津市西青区裕盛路151,153号房地产及地上物【建筑物类资产、设备类资产和土地使用权】 |
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 (略) |
评估机构 | 天津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5-02-27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略) (略) | 类型 | 备案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2-27 |
评估值(万元) | (略) | 账面价值(万元) | (略).54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转让方承诺该项目标的资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等情况。 3、该项目评估结果为含增值税的价格,未考虑实际交易环节产生的其他税费对评估值的影响,未考虑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尚未支付某些费用所形成的相关债务。 4、标的房产存在租赁情况,由最终受让方承继原租赁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 |
标的信息
房产类 | 资产一 | 坐标位置 | (略) (略) (略) 151,153号 | 楼盘名称 | / | 类型 | 房产 | 权属证明编号 | 津(2025) (略) 不动产权第(略)号 | 建筑面积(m2) | (略).18 | 设计用途 | 非居住 | 土地面积(m2) | (略).3 | 设计用途 | 教育用地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出让 | 土地面积是否共用 | 否 | 楼层 | / | 附属设施 | / | 位置信息 | / | 周边配套 | / | 小区介绍 | / | 户型介绍 | / | 附件 | | |
其他类 | 资产二 | 类别 | 其他 | 标的描述 | 详见《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明细表》、《管道和沟槽明细表》、《机器设备明细表》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是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是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略)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杨柳 (略) 10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李伟志 | 成立日期 | 2021-04-23 |
注册资本 | (略)元(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教育/教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略)37A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经营范围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党委会议题提报单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 (略)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略)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略)73C |
批准单位 | (略) (略) 人民政府 | 批准日期 | 2024-12-19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略) (略) 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十二届135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2-28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5-03-27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期间向天津 (略) 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二、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买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标的资产存在租户,转让方不负责协调退租、腾退房屋、收取租金等一切与租户相关事项;房屋结构改动情况不详,如房屋存在违建部分,买受人需遵守相关部门的 (略) 理;转让方不负责房屋作为注册地的单位的迁入、迁出工作,请买受 (略) 理),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支付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资产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完全认可标的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燃气、供暖等情况),自愿接受标的房地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四、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须现场踏勘,进行受让登记时须签署已公示的《承诺函》,并向天津产权提供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需提前联系预约现场踏勘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即表示已经充分了解并认可该房产及土地所涉及的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该房地产现场以附属设备设施状况进行实地勘察,且认可该房地产及附属设备设施现状,同意以该房地产及附属设备设施现状受让。(现场踏勘联系人:赵先生,电话:022-(略))。 五、本项目若产生合格意向受让方,则按照《天津 (略) 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操作细则(试行)》确定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合格意向受让方所支付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规定返还。 六、最终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30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 七、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 ④最终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⑤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30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 ⑥最终受让方有违反承诺函中相关承诺的行为。 八、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及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在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后,转让方将配合受让方办理房屋交接事宜。 九、本次产权交易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十、该项目房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标准按照 (略) 的相关规定执行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十一、最终受让方应同意: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十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8,000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略) , (略) ,天津
50
查看详情》
招投标大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