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赣1130破1号移交接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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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赣1130破1号移交接管通知

通 知

(2025)阳光实业管通字第1号

婺 (略) 及法定代表人王进生:

根据董水芳的申请,江西省婺 (略) 于2025年1月7日裁定受理婺 (略) (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2月25日指定江西永华和信 (略) 和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体担任婺 (略) 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破产程序中的具体工作。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略) 破产程序依法顺利进行,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管 (略) 的全部印章,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等;

二、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管 (略) 全部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车辆行驶证等;

三、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 (略) 相关人员 (略) 有关的全部账簿、文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账簿、凭证、合同等;

四、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管 (略) 的所有财产;

五、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5年4月16日下午3时在江西省婺 (略) 召开,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职工或工会代表应当参会,未参会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略) (略) 破产前,你单位或出资人有 (略) 进行重整或和解, (略) (略) 破产前未提出相关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请按上述通知内容及时依法履行相关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婺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接管通知-阳光实业.pdf 下载
,江西,婺源县

通 知

(2025)阳光实业管通字第1号

婺 (略) 及法定代表人王进生:

根据董水芳的申请,江西省婺 (略) 于2025年1月7日裁定受理婺 (略) (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2月25日指定江西永华和信 (略) 和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体担任婺 (略) 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破产程序中的具体工作。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略) 破产程序依法顺利进行,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管 (略) 的全部印章,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等;

二、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管 (略) 全部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车辆行驶证等;

三、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 (略) 相关人员 (略) 有关的全部账簿、文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账簿、凭证、合同等;

四、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管 (略) 的所有财产;

五、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5年4月16日下午3时在江西省婺 (略) 召开,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职工或工会代表应当参会,未参会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略) (略) 破产前,你单位或出资人有 (略) 进行重整或和解, (略) (略) 破产前未提出相关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请按上述通知内容及时依法履行相关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婺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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