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工业建筑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儋州市工业建筑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标题:儋州市工业建筑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索引号:dzzrghj001/2025-*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 (略) 自然资 (略) 成文日期:2025年02月28日 文 号:发布日期:2025年02月28日 时效性: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工业建筑转让有序实施,规范工业建筑开发建设,支持企业盘活资产,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的通知》(琼府〔2023〕9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支持儋州洋浦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琼自然资改〔2022〕110号)相关要求,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 (略) 范围内已取得合法产权的工业建筑的分割转让。涉及工业建筑整体转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建筑”,是指在国有工业用地或混合用地上兴建的用于工业生产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本办法所称“混合用地”,是指以工业用途为主导的混合用地。

第四条本办法中因工业建筑分割而导致土地分割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标注土地使用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坚持集约节约。按照产业集群、企业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发挥工业用房最大效益,助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坚持稳妥有序。优先选取条件成熟的项目先行先试,稳妥推进工业建筑分割转让工作。

第三章分割转让情形

第七条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未禁止、招商相关协议(产业准入协议)未约定不得分割转让的工业建筑,可按照本办法进行分割转让。

第八条招商相关协议(产业准入协议)约定不得分割转让的,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但在满足规划、消防、安全等条件,由招商部门或产业主 (略) 政府同意后,可按本办法进行分割转让。

除上述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分割转让:

(一)因企业破产清算必须分割转让的;

(二) (略) 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分割转让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若土地或地上建筑物存在抵押情形,需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才能办理转让手续。

第四章转让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转让方申请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可分割转让的情形;

(二)项目占地要达到30亩以上,已取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不动产登记证书;

(三)不存在闲置土地、超用地红线和超规划指标建设等违法行为;

(四)招商相关协议有明确约定可分割转的,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自达产之日起可分割转让;未有明确约定的,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以达产之日作为起算时点,满5年(含5年)方可分割转让。达产标准按照与转让方签订的招商相关协议或产业准入协议执行。转让方未签订招商相关协议或产业准入协议的,由对应的招商部门或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达产标准。达产结果由招商部门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

(五)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分割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受让方办理条件:

(一)应为企业;

(二)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 (略) ,分割布置装修应满足消防和安全规范要求;

(三)不得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和建筑使用功能,不得以工业用地从事住宅和商业开发,生产活动符合建筑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

(四)需具备厂房相关生产(经营)资质或明确承诺从事符合厂房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已完成分割转让的工业建筑5年内(含5年)不得再次分割转让。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工业建筑分割转让,应由转让方向本办法第十四条对应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割转让申请书;

(二)需要分割转让涉及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四)已签订招商相关协议或产业准入协议的,提交相关协议。未签订招商相关协议或产业准入协议的,提交招商部门或产业主管部门约定的达产标准;

(五)分割转让方案;

(六)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意向转让协议;

(七)转让方出具关于设计和实际建设符合转让标准(条件)的承诺书(说明设计指标参数和实际建设情况,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可分割转让情形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需签订意向转让协议,先由转让方向 (略) 、市委环湾办、 (略) 、市发改委等对应招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如无对应的招商部门,向对应的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再由该部门牵头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转让申请条件及第五章的分割转让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审 (略) 领导, (略) 领导同意后, (略) 政府常务会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转让与受让双方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分割转让登记手续。

第五章分割转让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分割转让要求用于工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可按幢、层等权属界线封闭空间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分割单元最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

第十六条工业物 (略) 内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工业物业产权等比例且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进行分割转让、抵押。分割配套用房比例不得高于分割建筑面积的15%。

第十七条权利人自持的工业功能建筑和配套用房面积占总的工业功能建筑和配套用房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

第十八条对于以工业用途为主导的混合用地,仅工业建筑部分及配套设施可进行分割转让,非工业建筑部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九条原土地使用权人已与有关部门签订产业准入协议的,由受让方承诺分割转让后继续按协议内容履行;原土地使用权人未签订产业准入协议,或因产业升级等因素需要签订或变更产业准入协议的,由产业主管部门核定后,可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或变更产业准入协议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分割转让受让方的产业应符合所在地的产业规划和准入要求,其产业生产活动的准入与实施由产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监督、跟踪与落实。

第六章分割转让登记办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工业建筑需办理分割转让登记的,应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分割转让登记申请书;

(二)不动产权证书;

(三)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

(四)完税凭证;

(五)市政府同意分割转让的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

(六)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

(七)土地分摊技术报告;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本 (略) (略) 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标题:儋州市工业建筑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索引号:dzzrghj001/2025-*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 (略) 自然资 (略) 成文日期:2025年02月28日 文 号:发布日期:2025年02月28日 时效性: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工业建筑转让有序实施,规范工业建筑开发建设,支持企业盘活资产,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的通知》(琼府〔2023〕9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支持儋州洋浦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琼自然资改〔2022〕110号)相关要求,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 (略) 范围内已取得合法产权的工业建筑的分割转让。涉及工业建筑整体转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建筑”,是指在国有工业用地或混合用地上兴建的用于工业生产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本办法所称“混合用地”,是指以工业用途为主导的混合用地。

第四条本办法中因工业建筑分割而导致土地分割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标注土地使用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坚持集约节约。按照产业集群、企业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发挥工业用房最大效益,助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坚持稳妥有序。优先选取条件成熟的项目先行先试,稳妥推进工业建筑分割转让工作。

第三章分割转让情形

第七条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未禁止、招商相关协议(产业准入协议)未约定不得分割转让的工业建筑,可按照本办法进行分割转让。

第八条招商相关协议(产业准入协议)约定不得分割转让的,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但在满足规划、消防、安全等条件,由招商部门或产业主 (略) 政府同意后,可按本办法进行分割转让。

除上述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分割转让:

(一)因企业破产清算必须分割转让的;

(二) (略) 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分割转让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若土地或地上建筑物存在抵押情形,需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才能办理转让手续。

第四章转让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转让方申请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可分割转让的情形;

(二)项目占地要达到30亩以上,已取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不动产登记证书;

(三)不存在闲置土地、超用地红线和超规划指标建设等违法行为;

(四)招商相关协议有明确约定可分割转的,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自达产之日起可分割转让;未有明确约定的,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以达产之日作为起算时点,满5年(含5年)方可分割转让。达产标准按照与转让方签订的招商相关协议或产业准入协议执行。转让方未签订招商相关协议或产业准入协议的,由对应的招商部门或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达产标准。达产结果由招商部门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

(五)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分割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受让方办理条件:

(一)应为企业;

(二)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 (略) ,分割布置装修应满足消防和安全规范要求;

(三)不得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和建筑使用功能,不得以工业用地从事住宅和商业开发,生产活动符合建筑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

(四)需具备厂房相关生产(经营)资质或明确承诺从事符合厂房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已完成分割转让的工业建筑5年内(含5年)不得再次分割转让。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工业建筑分割转让,应由转让方向本办法第十四条对应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割转让申请书;

(二)需要分割转让涉及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四)已签订招商相关协议或产业准入协议的,提交相关协议。未签订招商相关协议或产业准入协议的,提交招商部门或产业主管部门约定的达产标准;

(五)分割转让方案;

(六)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意向转让协议;

(七)转让方出具关于设计和实际建设符合转让标准(条件)的承诺书(说明设计指标参数和实际建设情况,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可分割转让情形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需签订意向转让协议,先由转让方向 (略) 、市委环湾办、 (略) 、市发改委等对应招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如无对应的招商部门,向对应的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再由该部门牵头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转让申请条件及第五章的分割转让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审 (略) 领导, (略) 领导同意后, (略) 政府常务会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转让与受让双方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分割转让登记手续。

第五章分割转让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分割转让要求用于工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可按幢、层等权属界线封闭空间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分割单元最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

第十六条工业物 (略) 内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工业物业产权等比例且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进行分割转让、抵押。分割配套用房比例不得高于分割建筑面积的15%。

第十七条权利人自持的工业功能建筑和配套用房面积占总的工业功能建筑和配套用房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

第十八条对于以工业用途为主导的混合用地,仅工业建筑部分及配套设施可进行分割转让,非工业建筑部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九条原土地使用权人已与有关部门签订产业准入协议的,由受让方承诺分割转让后继续按协议内容履行;原土地使用权人未签订产业准入协议,或因产业升级等因素需要签订或变更产业准入协议的,由产业主管部门核定后,可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或变更产业准入协议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分割转让受让方的产业应符合所在地的产业规划和准入要求,其产业生产活动的准入与实施由产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监督、跟踪与落实。

第六章分割转让登记办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工业建筑需办理分割转让登记的,应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分割转让登记申请书;

(二)不动产权证书;

(三)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

(四)完税凭证;

(五)市政府同意分割转让的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

(六)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

(七)土地分摊技术报告;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本 (略) (略) 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