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0591破38号关于苏州汇之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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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苏0591破38号关于苏州汇之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的公告

本院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裁定受理了申请人姚丽娟申请 被申请人苏州汇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依 (略) 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苏州汇之 (略) 管理人。如你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应在 2025 年 4 月 13 日前,向债务人苏州汇之政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的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略) 苏州大道东 265 号 现代传媒大厦 21 楼;联系人:#超、吴益祥;联系电话: #、#)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 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 应当说明。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被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 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同时通知被申请 人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 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过程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 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15 (略) 提交财产状 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 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 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 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 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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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 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 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许可,不可离开住所 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财务管理人员应向管 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和业务的询问。五、对 本案破产清算如有异议,应在公告之日起十 (略) 或 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 14 点 20 分非现场召开,最终方式具体联 系管理人。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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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裁定受理了申请人姚丽娟申请 被申请人苏州汇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依 (略) 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苏州汇之 (略) 管理人。如你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应在 2025 年 4 月 13 日前,向债务人苏州汇之政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的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略) 苏州大道东 265 号 现代传媒大厦 21 楼;联系人:#超、吴益祥;联系电话: #、#)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 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 应当说明。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被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 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同时通知被申请 人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 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过程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 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15 (略) 提交财产状 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 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 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 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 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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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 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 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许可,不可离开住所 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财务管理人员应向管 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和业务的询问。五、对 本案破产清算如有异议,应在公告之日起十 (略) 或 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 14 点 20 分非现场召开,最终方式具体联 系管理人。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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