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赣0483破2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2025赣0483破2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略) 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略) 全体债权人:
(略) 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5年 2月27日,以现场同时线上会议方式顺利召开。会上,管理人提请 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管理方案》、《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 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进行审议、表决。
截止2025年2月27日11:50表决结束,根据表决票投票情况: 本次债权人会议实到债权人110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无财产担保 债权人110户,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48元,占 无财产担保总额的78.54%。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人1户,其所代 表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额为*.67。
经全体参会债权人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表决结果为:同意债权人105户, 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户数的95.45%,其所代表的债权 金额为49,*,占债权总额的95.59%。
2、《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表决结果为:同意债权人102户, 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户数的92.72%,其所代表的债权 金额为6,*,占债权总额的12.7%。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结果为:同意债权人100户,占 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户数的90.90%,其所代表的无财产 担保债权金额为6,*,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7.96%。
4、《管理人报酬方案》表决结果为:同意债权人102户,占出 席会议且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户数的92.73%,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 保债权金额为6,*,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7.15%。
上述表决议案中,《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由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总额占有表决权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依据九江兄弟 (略) 破产清算案《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第四条之规定,本 次债权人会议审议的《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获得通过。
上述表决议案中,《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由出席会议的债权人 过半数同意,但其所代表的债权额总额占有表决权债权总额的比例未 超过二分之一,依据 (略) 破产清算案《债权人会议 表决规则》第四条之规定,本次债权人会议审议的《债务人财产变价 方案》未予通过。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会议决议结 果通知各债权人。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 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略) 破严管理人 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略) 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略) 全体债权人:
(略) 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5年 2月27日,以现场同时线上会议方式顺利召开。会上,管理人提请 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管理方案》、《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 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进行审议、表决。
截止2025年2月27日11:50表决结束,根据表决票投票情况: 本次债权人会议实到债权人110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无财产担保 债权人110户,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48元,占 无财产担保总额的78.54%。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人1户,其所代 表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额为*.67。
经全体参会债权人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表决结果为:同意债权人105户, 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户数的95.45%,其所代表的债权 金额为49,*,占债权总额的95.59%。
2、《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表决结果为:同意债权人102户, 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户数的92.72%,其所代表的债权 金额为6,*,占债权总额的12.7%。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结果为:同意债权人100户,占 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户数的90.90%,其所代表的无财产 担保债权金额为6,*,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7.96%。
4、《管理人报酬方案》表决结果为:同意债权人102户,占出 席会议且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户数的92.73%,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 保债权金额为6,*,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7.15%。
上述表决议案中,《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由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总额占有表决权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依据九江兄弟 (略) 破产清算案《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第四条之规定,本 次债权人会议审议的《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获得通过。
上述表决议案中,《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由出席会议的债权人 过半数同意,但其所代表的债权额总额占有表决权债权总额的比例未 超过二分之一,依据 (略) 破产清算案《债权人会议 表决规则》第四条之规定,本次债权人会议审议的《债务人财产变价 方案》未予通过。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会议决议结 果通知各债权人。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 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略) 破严管理人 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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