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星煤业有限公司相关资产-挂牌披露
宁夏银星煤业有限公司相关资产-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GR2025GD* |
---|---|
项目名称 | (略) 相关资产 |
资产类别 | 设备 |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标的 (略) | |
挂牌价格 | 186.*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5-02-28 |
交易方式 | 其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主要为 (略) 持有的 (略) 机械设备等相关资产(即“标的资产”),上述资产自2023年6月份停用至今。具体标的资产状况按现场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2.本次标的资产不存在共有、抵押、出租、查封等事项。 3.本次标的资产转让底价为186.*元(含增值税),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全部转让价款后开具发票(其中受让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可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均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本次标的资产转让方 (略) 按照资产对应转让价款金额向受让方开具发票。 4.所有意向受让方必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标的资产现场进行踏勘,现场踏勘由转让方负责组织。意向受让方需按照《现场踏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交踏勘申请(含相关材料),经转让方批准后方可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预约联系人:廖经理,联系电话:* 。现场踏勘完毕后,意向受让方须现场签署一式3份《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现场踏勘管理办法》(附件2),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各执1份,另1份由意向受让方作为受让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提交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 5.标的资产按现场移交时的现状进行交易,《资产评估报告》仅作为转让方本次交易定价参考,不作为标的资产移交依据。意向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资产信息公告的要求开展现场踏勘自行确认资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的结构、性能、价值及资产的其他情况。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的状况及瑕疵、不接受拆除施工、现场现状与《资产评估报告》不一致等为由拒签《资产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剩余款项,不得以提交受让申请前踏勘核查的资产与拆除施工后交付的资产存在差异而变更交易结果,不得以标的资产功能现状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撤销或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退回转让价款、索要转让方补偿。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项目编号 | GR2025G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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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略) 相关资产 |
资产类别 | 设备 |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标的 (略) | |
挂牌价格 | 186.*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5-02-28 |
交易方式 | 其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主要为 (略) 持有的 (略) 机械设备等相关资产(即“标的资产”),上述资产自2023年6月份停用至今。具体标的资产状况按现场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2.本次标的资产不存在共有、抵押、出租、查封等事项。 3.本次标的资产转让底价为186.*元(含增值税),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全部转让价款后开具发票(其中受让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可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均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本次标的资产转让方 (略) 按照资产对应转让价款金额向受让方开具发票。 4.所有意向受让方必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标的资产现场进行踏勘,现场踏勘由转让方负责组织。意向受让方需按照《现场踏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交踏勘申请(含相关材料),经转让方批准后方可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预约联系人:廖经理,联系电话:* 。现场踏勘完毕后,意向受让方须现场签署一式3份《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现场踏勘管理办法》(附件2),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各执1份,另1份由意向受让方作为受让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提交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 5.标的资产按现场移交时的现状进行交易,《资产评估报告》仅作为转让方本次交易定价参考,不作为标的资产移交依据。意向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资产信息公告的要求开展现场踏勘自行确认资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的结构、性能、价值及资产的其他情况。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的状况及瑕疵、不接受拆除施工、现场现状与《资产评估报告》不一致等为由拒签《资产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剩余款项,不得以提交受让申请前踏勘核查的资产与拆除施工后交付的资产存在差异而变更交易结果,不得以标的资产功能现状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撤销或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退回转让价款、索要转让方补偿。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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