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3破49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5粤03破49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裁定受理北方联合铝业(深圳)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略) 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北方联合铝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5年 (略) 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A座 58号中伦律所;负责人:庞晓春;联系人:傅昱;联系电话:0755-*)申报债权。债权人可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http://**)查阅本公告并查阅、下载《债权申报指引》及债权申报材料。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北方联合铝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北方联合铝业(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北方联合铝业(深圳)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5年4月22日10: (略) 破产法庭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略) (略)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裁定受理北方联合铝业(深圳)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略) 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北方联合铝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5年 (略) 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A座 58号中伦律所;负责人:庞晓春;联系人:傅昱;联系电话:0755-*)申报债权。债权人可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http://**)查阅本公告并查阅、下载《债权申报指引》及债权申报材料。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北方联合铝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北方联合铝业(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北方联合铝业(深圳)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5年4月22日10: (略) 破产法庭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略) (略)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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